民法總則
第二章 法例
壹、法例之意義
法例,指適用於全部民法之通例與法則
貳、民事法規適用之順序(民法第一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一、法律:
指一切民事法律而言,包括與法律同效力之民事法規、命令及補充法等。
二、習慣:
(一)意義:指具有法律效力的社會慣行之事實,又稱習慣法。
(二)成立要件:
1.須為法律未規定之事項。
2.須國家賦予法律效力。
3.一般人於一定期間內,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之行為。
4.須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參、文字使用之準則
一、依法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二、用印章代簽名者,效力與簽名同。
三、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經二人簽名證明,其效力與簽名同。
肆、確定數量之準則
一、文字與號碼同時記載而不相符者:
若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二、文字與號碼數字記載數次表示而不相符者:
若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
前兩章內容都很少,感覺頗佔板面的…
不過後面開始就會變很多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88.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