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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總則                                 第二章 法例                                                                    壹、法例之意義                              法例,指適用於全部民法之通例與法則                                    貳、民事法規適用之順序(民法第一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一、法律:                                   指一切民事法律而言,包括與法律同效力之民事法規、命令及補充法等。   二、習慣:                                 (一)意義:指具有法律效力的社會慣行之事實,又稱習慣法。         (二)成立要件:                              1.須為法律未規定之事項。                2.須國家賦予法律效力。                   3.一般人於一定期間內,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之行為。    4.須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參、文字使用之準則                                一、依法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二、用印章代簽名者,效力與簽名同。                      三、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經二人簽名證明,其效力與簽名同。                                        肆、確定數量之準則                               一、文字與號碼同時記載而不相符者:                      若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二、文字與號碼數字記載數次表示而不相符者:                   若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 前兩章內容都很少,感覺頗佔板面的… 不過後面開始就會變很多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88.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