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timis: 推罷免發起人 04/17 10:46
→ bjk: thanks! 04/17 10:50
推 ganbaday: 不能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唷~ 04/17 13:45
→ ganbaday: 另外PS1那點實務上幫助不大,近期法務版務帳號站長全部 04/17 13:46
→ ganbaday: 出動,已經討論超過一個月。 04/17 13:46
→ ganbaday: 目前的詐騙犯買PTT帳號也都是登入次數很高 04/17 13:48
→ ganbaday: 且最主要問題是使用者很多不做功課,就被騙了 04/17 13:49
推 ganbaday: sysop站務版有大量討論可以參考 04/17 14:01
→ ganbaday: 有人還做了google表單想統合使用者經驗 04/17 14:04
→ ganbaday: 但問題來買賣的,功課都不做了更遑論要貢獻資訊.... 04/17 14:05
→ bjk: 不能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唷~(這個有明文規定可以參考嗎) 04/17 14:51
→ bjk: 謝謝你的意見,我在找時間看看sysop 04/17 14:52
→ st3336: 第3點問題是 退文申請只能在發文七日內提出 超過會被駁回 04/17 15:08
→ bjk: 可以至 ID_Problem 板申請? 04/17 15:52
→ bjk: thanks 04/17 15:54
→ st3336: 在板規沒有明定水桶追溯期限,版主就自行判斷是否要追桶 04/17 15:55
→ st3336: 至於會不會有異音,得自己找理由跟板眾解釋了 04/17 15:56
→ bjk: 好的,我在修改政見,謝謝兩位 04/17 15:56
推 ganbaday: 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這是不溯及既往的法理 04/17 19:25
→ ganbaday: PS.我不是學法的,只是BM以前看高手解釋過 04/17 19:25
→ ccbest2: 推 04/17 20:57
推 zxc654033: 推推 04/18 00:48
推 theqmos: 推 小弟認為可以參考硬交版的作法 包括發文格式 04/18 18:43
→ bjk: thanks 04/19 07:33
推 macgyveryu: 管版1周2小時=每天差不多17分鐘..對吧? 04/19 13:27
→ bjk: 應該只會找一兩天管吧 04/19 18:51
→ atimis: 不溯及即往,畢竟法規還沒定出來,不應該處罰 04/20 15:48
→ atimis: 不過這還是要板主選出來之後 再討論制定的 04/20 15:49
→ bjk: 不溯及既往原則 04/20 16:57
→ bjk: 不能夠用行為發生後所制定的法律,去規範已經發生過的行為。 04/20 16:57
→ bjk: 我所謂的追朔是指原來的法條,只是前版主沒有處理 04/20 16:58
→ bjk: 但因為退文有時效,所以我也不打算追朔了 04/20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