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我們都認同 2011/05/09 以後屬新規範。
dewbj似乎認不清楚規範基準日。
以板務處理時間來算,
2011/04/11 - 2011/05/08 屬於舊規範內容(30日)。
Polestar板在30日內。
2011/05/09 - 2011/07/20 屬於新規範內容(三個月)。
Polestar板在3個月內。
根據以上規範日期與內容,Polestar板板主並無違反組規之事實。
就算相同的內容,
好比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難道可以用清朝的律法在民國執行 ?
本篇純粹屬於 dewbj 強辭奪理。
※ 引述《dewbj (無生堂)》之銘言:
: 標題: [申訴] 不服判決 PoleStar板主群逾期未整理精華區
: 時間: Thu Aug 4 14:48:28 2011
:
: 1.申訴之版名:PoleStar
:
: 2.申訴之版主:WinDaNcE/frela
:
: 3.申訴之原由:
:
: 根據前任小組長doze 於2005/05/15公告之板主自律守則:
:
: 文章代碼(AID): #12Xr-h8Y (Magic_Center) [ptt.cc] [公告] 板主自律守則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116168107.A.222.html
:
: 第五條已明訂:
:
: 5.板主需定期管理看板與精華區,若板務逾七日╱精華區逾三
: 十日無管理,以失職論處(警告一次)。
:
: 該條規定已實施近六年 至2011/05/09 方經現任小組長 farro 修改如下:
:
: 5.板主需定期管理看板與精華區,若板務逾七日╱精華區逾三
: 個月無管理,以失職論處(警告一次)。 (2011.05.09修訂)
:
: 註1.板務逾七日無管理之定義例如出現非法文章一星期未經版主管理
: 或有爭吵違規文未見版主出現管理等等
:
: 該條規定並非於2011/05/09新增 而是修訂
: 故於修訂實施前 皆仍須沿用舊規規範
: 因此於修訂日起算 2011/05/09 ~ 2011/08/08
: 新規尚未實施 當採舊規計算 而非於其間違規者皆除罪化
: 故 精華區逾三十日無管理 則以失職論處 警告一次
: 2011/08/09 起 方得採用新規計算
:
: 或 2011/04/09 ~ 2011/05/09 間違反舊規者
: 得根據新規放寬限制 延長至三個月更新精華區
:
: 以上兩者方案
: 不論以舊規計算 或新規放寬計算
: PoleStar板主群 於 2011/04/11 ~ 2011/07/20 之間 無更新精華區
: 皆應屬違規行為 以失職論處 警告一次
: 並非可於新舊規交替實施期間除罪
:
: 不服以上檢舉無效判決
: 懇請小組長重新審議
:
: 謝謝
:
: 4.以下附上申訴之原件:
:
: 文章代碼(AID): #1EERq9xv (Magic_Center) [ptt.cc] [公告] 檢舉PoleStar板主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312406793.A.EF9.html
:
: --
:
:
: ☳ 無 生 堂 ☳
:
: de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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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鳳遊日耀月簾
雲龍纏月舞星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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