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在關於上篇提到的臉書轉載的判例上~
法界對於這樣的事件嚴不嚴重的看法也跟我認定的一樣~!!
足以證明 pasaword 的判決說不嚴重是錯的~!!
我就拿法律專業網站的見解舉證: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
這個案件如果定讞會產生甚麼效果?
一直以來,很多人都根據著作權法律學者專家的意見,很放心大膽的在Facebook 上自由使
用別人提供的圖片、文字、照片、影片等種種他人創作的成果,大多數的情況下這樣的使用
僅僅屬於個人使用或留存都還好,並不構成別人利益的損害,但是有些情況是利用別人的創
作產生個人的收益,例如獲得聲望或者賺取廣告利益,例如內容農場的貼文者,甚至在某些
個別情況下,發生利用別人的創作組成更受歡迎的集合著作並且進而獲得大量利益的問題,
例如詼諧仿作或惡意改作後更受歡迎的情況都屬於這類嚴重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法律人不會使用誇示的修辭,因為多數情況下的誇示都會成為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因此這裡
所說的嚴重侵權,也不屬於誇飾的修辭,因為這就是嚴重侵害他人權益,不只是經濟利益、
不只是著作被變更,更重要的是作者的人格權這種無形的、名譽性的權利,這樣的權利受到
侵害,往往是不可逆轉而且損害嚴重的,在這種情形下,再加上是網路上傳播,付諸文字的
侵權,後果必然有加重罪責的效果,對於行為人而言可說後果堪憂,這種問題不容任何人輕
忽。
寫得嚴重,就是希望讀者小心,因為這種問題發生,一旦可以舉證,剩下的就變成賠償金額
以及刑事責任多重的問題,請讀者務必注意。
資料出處: https://wpbox.tips/law-know-how-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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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可見, pasaword 所說的營利,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所說的不為理由外,rechris98轉
載用來誹謗,最重要的是如上面所講是人格權與名譽性這種無形的權力侵害,是不可逆的
嚴重損害~!! 所以再度證明pasaword的判決是錯的。 因為事情已經不是單純版規和站規的
問題,嚴重度已是""涉及刑法""的層面了~!!
pasaword提到質化研究~!! 這才是質化研究的標準。質化研究號稱(不用數字的研究),
但其中心精神是以大量的資料、證據、判例推論出邏輯來下結論,又或者是以訪談專業
人士,從訪談的意見中獲得邏輯結論,而不是一句(我認為不嚴重)~!!
如果小組長真的要拿出質化證據,那請舉出法界過去的判例以及證據說明,或者真的夠
理直氣壯統計一下版友對於目前為止的處置算不算姑息養奸的意見。來當成訪談證據,
才有博士的水準。像我的申訴文,為何都邏輯推論嚴謹、舉證充足、判例資料完備正是
因為過去我曾寫過規模擴及台、中、美三國的質化研究論文,所以對於質化研究的資料
與舉證相當熟悉。我看過小組長以前在台北醫學大學的碩士論文,寫的還不算差,是否
能請小組長拿出8年前寫碩論的邏輯舉證嚴謹度水準判罰,這樣人人都能心服,不然一句
(我認為),那人人都有能力當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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