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echris98: 這些事就上法院認證,就知道誰對誰錯,交給法官及律師 10/16 14:07
→ rechris98: 認定就好 10/16 14:07
(詳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
你沒看清楚嗎?? 法院已經認證~!!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08:44
推 rechris98: 每個案子不同,那有可能以前案例就適用此案 10/16 14:08
你的行為完全就是紅色字體的部分,有問題??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0:00
→ rechris98: 你少在那裝專業,這種專業判斷要交給律師 10/16 14:09
事實跟法院判例據在,如果我的專業是裝的,就不會我說的跟法院判決一樣了。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0:49
→ rechris98: 別人的案子跟你根本不同 10/16 14:10
請說你的違規哪裡不同?? 舉證啊??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1:15
→ rechris98: 根本還沒告也沒判,就開始腦補 10/16 14:11
我只是請小組長為自己的錯判承諾負責而已,如果他沒有心虛那他就敢公告。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2:01
→ rechris98: 請問每個判例都跟你狀況ㄧ樣嗎?自high嗎 10/16 14:12
事實就是你的行為就是上面紅色上色的部分,既然PTT已聲明在中華民國法律的管轄
之下,那就依法啊~!!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3:26
推 rechris98: 你根本就還沒告,是腦袋有問題嗎 10/16 14:14
我說東你扯西喔~~~兩者不衝突,我是請小組長公開公告並負責~!!
兩者不衝突,但事實就是依法院判例來看我是對的~~~小組長的判決是錯的。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5:44
→ rechris98: 想玩法律我會請律師陪你 10/16 14:14
我超想看哪個律師要為你去送死~~~XDDD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7:26
推 rechris98: Google案例就自以爲是專家,那人人都當法律專家了 10/16 14:41
問題是人家有附案件的判例字號~~這就表示罪證確鑿~!!
(詳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44:04
推 rechris98: 別人案子不是你的案子,你狀況根本跟別人不同 10/16 16:15
推 rechris98: 請問這案子是判你嗎,根本就不是,想混肴焦點嗎?上法 10/16 16:17
→ rechris98: 院才準 10/16 16:17
→ rechris98: 我等你告,告的贏我再來說 10/16 16:18
哪裡不同啊?? 上面紅色部分講得很清楚
據此,日前實務見解似以任意複製後轉貼其他用戶張貼的文章、照片或影片等,仍構成
侵害著作權。
可見~雖然不是判你,但判決的違法內容一樣,沒啥好說。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6:36:15
推 rechris98: 先告的贏再說吧,等你 10/16 18:37
推 rechris98: 這則判決的案情是這樣的,被告將某FB使用者放在粉絲頁 10/16 18:46
→ rechris98: 的照片拿去作為銷售某商品的廣告,經該照片的所有權人 10/16 18:46
→ rechris98: 申訴無果,遂起訴訟,....請問我有銷售gkc的商品嗎?這 10/16 18:46
^^^^^^^^^^^^^^^^^^^^^^^^^^^^^^^^^^^^
→ rechris98: 狀況根本不同 10/16 18:46
你沒看清楚嗎?? 重點在判決邏輯,判決的核心邏輯是(未經同意轉載FB的內容是否違法)??
所以只要你未經同意轉載,不管你是用來鬧版、誹謗、銷售、殺人、放火。通通都有事,
因為都符合""未經同意轉載FB的內容""。而像你用來誹謗、鬧版還涉及妨害名譽罪比銷售
更可惡跟嚴重,還敢說喔~!!
而申訴無果,遂起訴訟,你沒發現很像現在小組長的判決引發的狀況嗎??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9:08:40
然後~法界對於這樣的事件嚴不嚴重的看法也跟我認定的一樣~!!
足以證明 pasaword 的判決說不嚴重是錯的~!!
我就拿你查到的法律專業網站的見解舉證: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
這個案件如果定讞會產生甚麼效果?
一直以來,很多人都根據著作權法律學者專家的意見,很放心大膽的在Facebook 上自由使
用別人提供的圖片、文字、照片、影片等種種他人創作的成果,大多數的情況下這樣的使用
僅僅屬於個人使用或留存都還好,並不構成別人利益的損害,但是有些情況是利用別人的創
作產生個人的收益,例如獲得聲望或者賺取廣告利益,例如內容農場的貼文者,甚至在某些
個別情況下,發生利用別人的創作組成更受歡迎的集合著作並且進而獲得大量利益的問題,
例如詼諧仿作或惡意改作後更受歡迎的情況都屬於這類嚴重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法律人不會使用誇示的修辭,因為多數情況下的誇示都會成為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因此這裡
所說的嚴重侵權,也不屬於誇飾的修辭,因為這就是嚴重侵害他人權益,不只是經濟利益、
不只是著作被變更,更重要的是作者的人格權這種無形的、名譽性的權利,這樣的權利受到
侵害,往往是不可逆轉而且損害嚴重的,在這種情形下,再加上是網路上傳播,付諸文字的
侵權,後果必然有加重罪責的效果,對於行為人而言可說後果堪憂,這種問題不容任何人輕
忽。
寫得嚴重,就是希望讀者小心,因為這種問題發生,一旦可以舉證,剩下的就變成賠償金額
以及刑事責任多重的問題,請讀者務必注意。
資料出處: https://wpbox.tips/law-know-how-10/
可見, pasaword 所說的營利,除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所說的不是理由之外,你轉載
用來誹謗,最重要的是如上面所講是人格權與名譽性這種無形的權力侵害,是不可逆的嚴
重損害~!! 所以再度證明pasaword的判決是錯的。 因為事情已經不是單純版規和站規的問
題,嚴重度已是""涉及刑法""的層面了~!!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9:27:50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9:39:08
→ rechris98: 這就上法院就知道啦 等等吧 10/16 20:34
也就是你沒話說了?? 只是現階段來說,證明我的說法和判斷完全正確~!!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20:35:56
→ rechris98: 有告的成再說吧 還有更大條的再等gkc 10/16 20:36
你這句我聽膩了,有別招嗎?? 上次你鬧版也是說類似的橋段,結果被列退11篇。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7/2016 00: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