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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認為此次檢舉有到需要嚴重懲處的地步。 理由是本次事件並無涉及抄襲或營利目的。 在臉書上屬於公開發言的部分理論上應都屬可公評之事。 但是就像Beauty一樣, 雖然公開資料(如照片)屬可公評,但如事主不想讓其公開時則應將其刪除。 故在此作出判決, 如需文章刪除則儘速刪除,但是並不做出進一步懲處。 以上 pasaword -- 猶太法典: 在你的慾望實現之前,死亡已經降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7.186.6.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76495517.A.725.html
rechris98: 感謝版主稟公執法,杜絕爛訴,如果有人爛用本版爛訴只 10/15 14:38
rechris98: 不過是浪費公共資源 10/15 14:38
rechris98: 而借由濫訴抹黑別人,更是不可取的手段 10/15 21:53
gkc: 98你還敢出現阿~你可以用你的塔羅占卜一下,其實我早就想好 10/15 22:15
gkc: 如果Pasaword再袒護你,我只能請你上法院喝茶,然後再用起訴 10/15 22:15
gkc: 書讓pasaword看清楚,請他修正判決。 10/15 22:16
rechris98: 想恐嚇版主 實不可取 10/15 23:48
gkc: 沒人恐嚇他,我只是說如果法院判出來你應該被起訴。 10/15 23:58
gkc: 那依據站規,PTT的判決牴觸中華民國法律無效那就該修正阿。 10/15 23:59
rechris98: 那你去告吧 讓法院認證好嗎 10/16 00:05
rechris98: 就讓法院認證 誰才是對的 10/16 00:06
gkc: 說的好~在這請Pasaword公開公告,如果98被起訴,表示有違法 10/16 00:19
gkc: 之虞,請發公告,如果98被起訴,則罪加一等,請小組長判處 10/16 00:19
gkc: 命理小組黑名單給予命理小組全站水桶,並且請小組長辭去斗數 10/16 00:19
gkc: 版主的職位,因為還要版友告到法院才能明辨是非應考慮適任度 10/16 00:20
gkc: 同時也進一步考慮小組長一職的去留。 10/16 00:20
gkc: 同時,請小組長在斗數板上舉行板主投票直選,換一個真正有法 10/16 00:20
gkc: 治素養、斗數專業,同時又有民意基礎的版主。 10/16 00:20
gkc: 而未來不要再出現眾人都撻伐甚至旁觀者都呼籲不要姑息養奸。 10/16 00:21
gkc: 卻發生管理者不顧民主的民意意見做出""我說了算""而不符合 10/16 00:21
gkc: 中華民國法律的判決。 10/16 00:21
rechris98: 法院都還沒判 gkc一直幻想腦補 10/16 00:32
rechris98: 你還以為你一定贏歐 10/16 00:32
gkc: 當然啊~我想不出自己輸的理由~~啊有啦,除非我遇到恐龍檢察官 10/16 00:33
rechris98: 所以說請你先去法院提告 讓我們走完程序好嗎 10/16 00:52
gkc: 兩者不衝突~~先有個公告,免得到時如果不認帳那還是等於縱容 10/16 00:56
gkc: 違規。 10/16 00:56
gkc:轉錄至看板 AboutBoards 10/16 02:46
rechris98: 我跟律師都等gkc告,請不要再廢話那麼多 10/16 09:03
rechris98: 臉書使用條款:當您以「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時, 10/16 09:30
rechris98: 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 10/16 09:30
rechris98: 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關聯在一起(例如,您的名 10/16 09:30
rechris98: 字和大頭貼照)。 10/16 09:30
rechris98: Gkc自己已同意此點使用臉書,幫你宣傳完全合法 10/16 09:31
rechris98: Gkc想告,就請法院認證誰才是對的 10/16 09:45
rechris98: 你自己單方面宣稱不能轉載,就想告人,只好請法院認証 10/16 10:11
rechris98: 。 10/16 10:11
rechris98: Gkc想用告人威脅版主改判,十分狂妄囂張 10/16 12:37
gkc: 你的國文不太好耶~ 10/16 12:38
rechris98: 以爲ptt是你家開的,為所欲爲嗎? 10/16 12:38
gkc: 人家說的是""關聯在一起"",何謂關聯?? 10/16 12:38
gkc: 然後又說你的名字和大頭照,表示你在照片上可以標註我,留言 10/16 12:39
gkc: 也可以,但可惜的是 10/16 12:39
rechris98: 沒種告的只敢上來嗆聲提告,你能告贏早告了 10/16 12:39
gkc: 不表示可以"""轉載"""。不然人家為何只提名字和大頭貼?? 10/16 12:39
gkc: 然後不乾脆明寫可以轉載?? 10/16 12:39
rechris98: 我不是早就叫你告了 10/16 12:39
gkc: 用你的大腦好好想想。 10/16 12:40
gkc: 另外~我沒用告人威脅改判喔~~~我只是說請版主公告干威脅何事? 10/16 12:41
rechris98: 那你gkc就去好好告ㄧ告,我等很久了 10/16 12:41
gkc: 我已說不衝突了阿,我只是請版主發個公告,我有說不告? 10/16 12:41
rechris98: 到底誰才是對的,你去告就知道了 10/16 12:41
rechris98: 我拜托gkc趕快告我 10/16 12:41
gkc: 我也這麼覺得阿~~不過這跟我請版主承諾公告兩者無關。 10/16 12:42
gkc: 請不要將兩者混淆~~~!! 10/16 12:42
gkc: 看看第三條吧~你家律師專業度不太好喔~~!! 10/16 12:44
rechris98: 我不用看了,你就告的到我再說 10/16 12:49
gkc: 我無所謂啊~反正我穩贏,所以才請小組長發公告啊~~!! 10/16 12:50
rechris98: 廢話一堆提告不敢 10/16 12:50
rechris98: 我等你告到現在都沒消息 10/16 12:51
gkc: 除非他心虛不然要是他認為他是對的,他就一定敢發。 10/16 12:51
rechris98: 是廢話夠了沒 10/16 12:51
gkc: 而且你說的話要經過大腦,請問星期日法院有開嗎??即便最快明 10/16 12:51
gkc: 天去告,他也是一周後請警察叫你做筆錄,然後3周後傳票到你家 10/16 12:52
gkc: 然後約一個月開偵查庭。請問你真的跑過法院??還是去法院觀光? 10/16 12:52
rechris98: 我沒說法院會先判,是版主將會對gkc做出懲處 10/16 13:03
rechris98: Gkc,你等著看版主如何收拾你 10/16 13:03
gkc: 先收拾你吧~~畢竟他可是為了你被罵姑息養奸喔~!! 10/16 13:07
rechris98: 等群組長判決歐,但版主一定會先懲處gkc 10/16 13:11
gkc: 按時程先後順序,只怕版主他要先懲處他自己喔~~!! 10/16 13:12
gkc: https://goo.gl/K9xqOf 10/16 13:26
gkc: 自己看清楚吧~~~~法界已對FB條款做出解釋,和我說的一模一樣~ 10/16 13:26
rechris98: 我會請律師陪你玩 10/16 14:15
rechris98: 這讓專業的來就好 10/16 14:16
gkc: 我倒要看看你的律師會不會也這麼不專業。 10/16 14:16
souldragon: 侵害著作權或肖相權的重點 應該是在營利下才會成立 10/17 19:28
souldragon: 無營利時的連結或轉載就是分享而已 我想這是網路共識 10/17 19:29
souldragon: 自己可以先請教一下法界人士 免得浪費雙方時間.. 10/17 19:30
souldragon: 檢察官其實也討厭民眾濫訴 因為他們案子都辦不完了 10/17 19:31
aki0530: 上個用申訴戰術的版主已經被拔除了, 還被站方警告, 大師 10/17 19:34
aki0530: 應該要以前車為鑑, 事緩則圓 10/17 19:34
gkc: 不好意思喔~~下面判例說的很清楚~~~名譽和人格權的侵害是無 10/17 19:36
gkc: 形的更嚴重~!! 10/17 19:37
aki0530: 真心覺得大師應該直接向法律提告, 這件事既然大師認為牽 10/17 19:37
aki0530: 涉到刑法, 那麼應直接循司法途徑處理, 而非找ptt站方 10/17 19:38
gkc: 是我認為嗎?? 下面的判例自己看清楚~!!另外也請版主公告承諾 10/17 19:38
gkc: 不好意思,站方發公告說要使用者""遵守智慧財產權法規定"" 10/17 19:39
aki0530: 站方沒有強制判決刑法的處置能力, 不要混為一談, 好嗎? 10/17 19:40
gkc: 但有處以罰則的能力。且站規、使用者條款都有寫有憑有據~ 10/17 19:41
aki0530: 直接告比較快, 讓犯錯的人得到懲罰, 才是大師的一貫理念 10/17 19:42
gkc: 我是上訴到群組版了沒錯啊~~但如群組長不理我就直接告了。 10/17 19:43
gkc: 除惡須務盡~~~~才男彰顯公理正義~!! 10/17 19:43
aki0530: 群組長處理應該也要一段時間, 再加上來回申辯, 效率絕對 10/17 19:44
aki0530: 不會比大師明天就去提告快 10/17 19:45
gkc: 雙管齊下我認為兩者不衝突~!! 10/17 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