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chris98: gkc能告到我 請便 根本不可能 10/15 23:49
→ rechris98: 這種濫訴根本不會成立 10/15 23:49
→ rechris98: 還想玩恐嚇版主的老招 10/15 23:53
你還搞不清楚嗎?? 版主本身不會被告,會被告的人是你,一旦你被起訴就表示組方
應依據中華民國法律修正判決。
而且不用說請便,反正已經有你的手機,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權法依法有據,你可以
用你的塔羅算算看可不可能,但在那之前按程序先群組板見。
理由很簡單,如果到時候連群組版都不能依法行政秉公處理,那想當然只有法院可以
還我公道,並先處理智慧財產權法違法,再處理之前的誹謗罪。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04:31
→ rechris98: 我就在家等gkc告 看法院說誰對誰錯 10/16 00:15
說的好~在這請Pasaword公開公告,如果98被起訴,表示有違法之虞,請發公告,如果98
被起訴,則罪加一等,請小組長判處 命理小組黑名單給予命理小組全站水桶,並且請小
組長辭去斗數版主的職位並考慮小組長一職的去留,因為還要版友告到法院才能明辨是非
應考慮適任度,同時,請小組長在斗數板上舉行板主投票直選,換一個真正有法治素養、
斗數專業,同時又有民意基礎的版主。
也可以使斗數版未來不要再出現眾人都撻伐甚至旁觀者都呼籲不要姑息養奸。
卻發生管理者不顧民主的民意意見做出""我說了算""而不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的判決。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18:07
→ rechris98: 當然只有法院能還我公道 10/16 00:17
→ rechris98: 誰在抹黑 誰在誣告 很快就水落石出了 10/16 00:19
可以阿~如果到時我依法無據,你可以反告我誣告。
在此同時群組版繼續運行。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22:40
→ rechris98: 你是當我沒錢請律師嗎?我律師會找你談 10/16 00:23
其實你有沒有錢請律師我沒興趣知道,只是一旦你被起訴嘛,小組長就沒任何理由
袒護你。而且小組長如果也想親自確定你有沒有違法,我可以建議法官傳小組長來
當證人。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25:44
→ rechris98: 請gkc 不要再腦補幻想好嗎 首先你要先告我 10/16 00:34
→ rechris98: 然後還要上法院討論,法官都還沒判,誰會贏還不知歐 10/16 00:34
不好意思喔~我想不出輸的理由~~~除非我遇到恐龍檢察官。
但相對重點是,請小組長要負政治責任,辭去版主並開放民選~!!
斗數版會有那麼多違規跟混亂,追根究柢就是小組方不願辦理版友直選。
選出真正懂邏輯、法律又有專業的版主,最重要的是有經過""民主程序""由板有多數決
有民意基礎公認的版主,才導致違規不斷,行政效率也有待加強,也能杜絕像遇到我在
有些版看過的恐龍版主,一人獨裁無視民意一人說了算的狀況。尤其命理版是小版,存
在罷免難度以致我曾看到過很多違法行政、睜眼說瞎話或袒護某些人的管理者。這樣失
去制衡機制的版主如何能經營好一個版??
連女孩版前陣子都因為版主諸多偏袒某一方而被砲轟,連該群組長GM都強制拔除版主
職位並呼籲""應重視版友意見"",以至於女版現在特別制定出(版主自律條款),偏偏
那些被轟下台版主的所作所為其實我在命理群組的某些版都看過而且更誇張,但就因
為小版人數少,管理者可以無視民意一人獨裁,造成諸多問題。
更不會現在超過4年連個活動跟版聚都沒有。
→ rechris98: 請你快上法院提告 讓我們走完程序 10/16 00:54
不好意思~兩者我認為不衝突,只是公個告而已沒很困難。
先公告也免得如果到時有人不認帳,那就失去懲戒違規者的意義了。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1:04:29
推 rechris98: Gkc不服版主判決就請上告群組長,或再上法院 10/16 02:27
推 rechris98: 我目前完全合法在life版解命,這是版主的判決 10/16 02:29
推 rechris98: 若gkc要雞毛蒜皮的事上法院告我,我也很歡迎,讓我們 10/16 02:31
→ rechris98: 看看濫訴的人有何下場 10/16 02:31
不好意思喔~智慧財產權跟解命有何關聯??
另外~我的粉絲團的(關於)寫得很清楚,未經本人允許嚴禁轉載,你侵害我的權益違反
規定,我不認為這是雞毛蒜皮,侵害他人權益的人更沒資格講話。
而且應該是看鬧版者有何下場吧~~~~果不其所以然,我到占卜版又看到你被眾人罵的狀況
,可見只要是正常人都不會袒護你。你現在會沒事只不過是版主明顯沒有依法行政而已。
你擔心自己的下場吧~!!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2:42:40
※ gkc:轉錄至看板 AboutBoards 10/16 02:46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3:36:17
推 rechris98: 什麼叫鬧版,ㄧ直上本版公然抹黑,我在任何版回文推文 10/16 08:50
→ rechris98: 都是正當的 10/16 08:50
推 rechris98: Gkc應膽心自己濫訴的下場,我踢爆你根本沒用文王卦占卜 10/16 08:52
→ rechris98: 的事實就想告人,最好是能告的倒我 10/16 08:52
推 rechris98: 我早就等你很久了,看看紙老虎能搞出什麼把戲 10/16 08:53
推 rechris98: 臉書使用條款:當您以「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時, 10/16 09:28
→ rechris98: 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 10/16 09:28
→ rechris98: 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關聯在一起(例如,您的名 10/16 09:28
^^^^^^^^^^^^^^^^^^^^^^^^^^^^^^^^^^^^^^^^^^^^^^^^^^^^^^^^^^^^^^^^^^^^^^^^^^^^^^^^^^^^^
→ rechris98: 字和大頭貼照)。 10/16 09:28
^^^^^^^^^^^^^^^^^^^^^^^^^^^^^^^^^^^^^^^^^^^^^^^^^
你的國文不太好耶~
人家說的是""關聯在一起"",何謂關聯??
然後又說你的名字和大頭照,表示你在照片上可以標註我,留言上也可以,但可惜的是
不表示可以"""轉載"""。不然人家為何只提名字和大頭貼?? 然後不乾脆明寫可以轉載??
用你的大腦好好想想。
自己看清楚~法界的解釋跟我說的一模一樣
引用網址: https://goo.gl/K9xqOf
觀察近年法院判決多認為:既然依該「使用條款」第17條規定,「資料」為有關於用戶的「
事實及其他資料」,而「內容」則為「用戶使用Facebook服務所張貼、提供或分享的事物」
,因此,「臉書用戶設定「公開」時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僅為有關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
貼等『資料』,未及於涉及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相片、影片等『內容』。」(詳參:智慧財
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
→ rechris98: 你自己要上臉書post文章,我幫你宣傳本來就合法 10/16 09:30
推 rechris98: Gkc想告,就請法院認證誰才是對的 10/16 09:44
推 rechris98: 你自己單方面宣稱不能轉載,就想告人,只好請法院認証 10/16 10:10
→ rechris98: 。 10/16 10:11
笑話~你自己看清楚:
上面有提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不是嗎??
以下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所寫的內容:
3. 轉載網路上的文章、照片,是幫作者的忙,當然是多多益善?
作者將文章或照片等張貼在網路上時,並不代表作者「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作
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購書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
有關於轉載的問題,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
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
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
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第一個必須是「有關政
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照
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引用出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1
看來你請的律師不夠專業喔~~!!
FB官方當然也知道這點,所以才沒有提到轉載兩個字~!!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2:26:08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2:31:01
推 rechris98: 你使用臉書平台,已經同意臉書規範,不然就不要用,用 10/16 12:28
→ rechris98: 了又在ggyy 10/16 12:28
→ rechris98: 上法院就知道誰請的厲害,叫囂是會贏嗎 10/16 12:29
→ rechris98: 不爽就不要用臉書,用了單憑你自己聲明就想告贏我,是 10/16 12:31
→ rechris98: 自信過頭嗎 10/16 12:31
推 rechris98: 我ㄧ直等你告,gkc是沒種嗎 10/16 12:33
推 rechris98: 只不過上本版嗆聲就想威脅版主改判 10/16 12:34
→ rechris98: 而且你根本還沒告贏就自己腦補實在十分可笑 10/16 12:35
你的國文不太好耶~
人家說的是""關聯在一起"",何謂關聯??
然後又說你的名字和大頭照,表示你在照片上可以標註我,留言上也可以,但可惜的是
不表示可以"""轉載"""。不然人家為何只提名字和大頭貼?? 然後不乾脆明寫可以轉載??
用你的大腦好好想想。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2:36:53
→ rechris98: 還妄想威脅版主,十分囂張狂妄 10/16 12:36
哪裡威脅?? 發個公告叫威脅喔~~!! 還想告造謠,你先對自己用吧。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2:43:58
推 rechris98: 有種快告,廢話少說 10/16 12:45
奇怪了~我再跟小組長說話,是你自己來插花的,還什麼廢話少說??
根本是你自取其辱,又我跟別人說話關你何事??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2:47:19
→ rechris98: 我沒說法院會先判,是版主會對gkc做出懲處 10/16 13:00
你可以列個條款看看我犯了哪條規定?? 再說了小組長自己都被群組長要求到案說明了
他有立場?? 再說先要懲處那他就該先懲處他自己,因為依組規規定版主應於14天結案
但他兩個案件都拖超過14天,還有一個到昨天才結案,已違法在先,要懲處也先懲處他
自己。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3:06:36
推 rechris98: 群組長只要求版主說明,根本還沒定案,gkc是在急什麼, 10/16 13:10
→ rechris98: 但一碼歸一碼,版主還是會懲處gkc 10/16 13:10
5.版主需定期管理看版或精華區:
一、看版爭議宜於七天內處理,超過十四天不處理爭議,則以怠職論,
記違規一次。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3:10:54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3:29:22
→ souldragon: 其實受損害也是營利的意思 例如網路公開人家書的內容 10/17 19:43
不好意思造成人家名譽受損也是,我下篇也有舉證~!!
※ 編輯: gkc (36.229.15.130), 10/17/2016 19:44:25
→ souldragon: 導致作者的版稅減少 侵害才成立 而轉載者本身沒有獲利 10/17 19:44
是嗎??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
這個案件如果定讞會產生甚麼效果?
一直以來,很多人都根據著作權法律學者專家的意見,很放心大膽的在Facebook 上自由使
用別人提供的圖片、文字、照片、影片等種種他人創作的成果,大多數的情況下這樣的使用
僅僅屬於個人使用或留存都還好,並不構成別人利益的損害,但是有些情況是利用別人的創
作產生個人的收益,例如獲得聲望或者賺取廣告利益,例如內容農場的貼文者,甚至在某些
個別情況下,發生利用別人的創作組成更受歡迎的集合著作並且進而獲得大量利益的問題,
例如詼諧仿作或惡意改作後更受歡迎的情況都屬於這類嚴重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法律人不會使用誇示的修辭,因為多數情況下的誇示都會成為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因此這裡
所說的嚴重侵權,也不屬於誇飾的修辭,因為這就是嚴重侵害他人權益,不只是經濟利益、
不只是著作被變更,更重要的是作者的人格權這種無形的、名譽性的權利,這樣的權利受到
侵害,往往是不可逆轉而且損害嚴重的,在這種情形下,再加上是網路上傳播,付諸文字的
侵權,後果必然有加重罪責的效果,對於行為人而言可說後果堪憂,這種問題不容任何人輕
忽。
寫得嚴重,就是希望讀者小心,因為這種問題發生,一旦可以舉證,剩下的就變成賠償金額
以及刑事責任多重的問題,請讀者務必注意。
資料出處: https://wpbox.tips/law-know-how-10/
也就是98用來誹謗他人名譽是無形不可逆的傷害,沒甚麼好說的~!!
※ 編輯: gkc (36.229.15.130), 10/17/2016 19:46:15
→ souldragon: 98引用你FB的回文 不知侵害了什麼 g大自己先想清楚.. 10/17 19:45
→ souldragon: 鉊炁豪閂O不會成立侵害著作權的 要有侵害法益才能成立 10/17 19:46
重點是他轉載,裡面都是我的評論他平什麼轉載,用來誹謗我,侵害的不是名譽跟人格嗎
??? 看清楚。你自己看看下面我舉證的法界判例,就足以證明你的判定是不對的。
※ 編輯: gkc (36.229.15.130), 10/17/2016 19:48:21
推 aki0530: 這麼有把握就去告告看, 真的很鼓勵大師討回公道 10/17 19:48
~~~~~~~~~~~~~~~~~~~~~~~~~~~~~~~閱~~~~~~~~~~~~~~~~~~~~~~~~~~~~~~~~~~~~~~~~~
※ 編輯: gkc (36.229.15.130), 10/17/2016 19:49:01
→ souldragon: 若是侵害人格法益 例如名譽 恐怕自己要舉證 有點困難 10/17 19:53
→ souldragon: 98的立場是國事占卜不準 這種論點連法官都沒法判斷 XD 10/17 19:55
→ souldragon: 要法官幫你們判斷國事占卜是不是騙人 有點強人所難 10/17 19:55
→ souldragon: 民俗風水這種東西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沒有所謂對錯 10/17 19:56
→ souldragon: 譬如有人因占卜不準去告算命 法官不可能用統計學評論 10/17 20:12
→ souldragon: 說占卜只是統計 故算命是神棍 他只會評你自己信才去算 10/17 20:13
→ souldragon: 就像女生當下同意 事後鬧翻就告對方性侵 不會成立 10/17 20:15
→ souldragon: 除非對方當下真的有詐騙 不然法院不會管價值觀的東西 10/17 20:17
很抱歉喔~他是用來罵人"""龜大師""",這不涉及妨害名譽嗎??
而且我舉的只是冰山一角的案例喔~~~事實上他犯的更多還不包含誹謗raio的部分喔。
所以請S版能否到斗數版精華區的爭議事件最後一個看看98做了甚麼好事再來評論~!!
他會被這麼多人批不是沒有原因的~!!
※ 編輯: gkc (36.229.15.130), 10/17/2016 20:28:21
→ souldragon: 98的錯就是一直在吵國運不能占 其實爭執這點毫無意義 10/18 00:46
→ souldragon: 就算有人花錢算國運不準 也不能購成詐騙 因為客戶自願 10/18 00:47
→ souldragon: 何況會去花錢算國運的人真的微乎其微 得不到什麼利益 10/18 00:48
s大你還真清楚,可惡的是他竟然主動還來罵我跟raio什麼騙子,字裡行間還有神棍,
還罵我是龜大師,其他不勝枚舉,慘不認賭~!!
※ 編輯: gkc (36.229.15.130), 10/18/2016 00:50:45
→ souldragon: 法院並不會去判定命卜是否可信 那是每個人信仰不同.. 10/18 00:50
沒錯~但未經授權轉載,還用來誹謗他人和罵人就跟刑法有關了。
※ 編輯: gkc (36.229.15.130), 10/18/2016 00: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