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ouldragon: 引用網站資料若違反著作或智財權 那我看所有人都中槍 09/23 18:14
→ souldragon: FB或BLOG的文章 本來就是公開的 不想公開可以設隱藏 09/23 18:15
→ souldragon: 就像很多女生波照片就是想讓其它人看 作者動機就這樣 09/23 18:16
S版,智財權法寫得很清楚,我看是多數人都沒人犯這規吧~
上面引用的法條寫的一清二楚。
作者將文章或照片等張貼在網路上時,並不代表作者「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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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購書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
※ 編輯: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18:24
→ souldragon: 你照片或文章隱藏 進入要密碼 被別人駭才是侵權行為 09/23 18:17
→ souldragon: 這樣beauty板可以關了 那些板友波照片有經本人同意? 09/23 18:21
是的~但因為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所以一旦哪天作者出來主張侵權一樣會有事,
但問題是人家作者沒有告啊~!! 問題是現在本人就是作者而且提出檢舉。
※ 編輯: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28:10
→ souldragon: 而且著作或智財權的重點應該是獲利 是否再查清楚一點 09/23 18:26
上面有提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不是嗎?? 第一項就寫的很清楚:
1. 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是否營利只是其中一個小的判斷基準而已,並不是
唯一的基準。有許多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還是會造成著作權人很大的損害,例如
:把一首MP3放在網站上供網友無償下載,和把MP3提供收費下載,若是都沒有經過著作
權人的同意,所造成的損害因為無償的情形下載的人多,恐怕損害還比較大。著作權法
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重點並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營利行為,而是在於著作權人是否
受有損害,因此,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引用出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1
※ 編輯: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33:39
→ souldragon: 引用和抄襲的定義不一樣 引用是合法的 不想大家都中槍 09/23 18:33
引用如果你符合上面法條所寫的目的當然OK,以前研究所時,就看過許多案例是因為論文
內容寫到別人的著作,結果學長告學妹的案例。上面標藍底字的內容寫的一清二楚。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
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
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
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
所以除非98討論的是政治、經濟、時事議題,不然引用未經授權就不合法。
何況上面還寫說,如果註明""不許轉載""不在此限,表示即便這三議題,如果作者表明
不許轉載也照樣不能轉載,而我的粉絲團在""關於""的地方寫得很清楚,沒什麼可爭論
的。
※ 編輯: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43:13
→ souldragon: 幫你查到了 著作權法55條 非營利不罰 建議查清楚一點 09/23 19:02
→ souldragon: 照片是屬肖像權 民法18和195 前提是有侵害到人格法益 09/23 19:07
→ gkc: 我還真的去查第55條,結果裡面說這條是用在“活動中”,請問 09/23 20:05
→ gkc: ptt是公開實體活動嗎? 09/23 20:06
謹慎起見,我仍附給S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在判斷上有下述幾項要件:1.必須是「非以
營利為目的」;2.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必須「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4.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
引用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3&ctNode=7561&mp=1
所以很明顯~PTT不是實體有觀眾和聽眾的活動,所以不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
※ 編輯: gkc (118.161.97.187), 09/23/2016 23:05:14
→ souldragon: 那個你要問律師或法官的朋友才準 網路算是公開場合 09/24 10:25
→ souldragon: 因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照你的用法多數人都中槍 09/24 10:27
→ souldragon: google youtube wiki fb幾乎都可以關了 重點是在營利 09/24 10:29
→ souldragon: youtube爭議應該比較大 靠大家丟的免費視頻收廣告費.. 09/24 10:32
那我可以告訴你原因,我以前當過DVD商,所以回答你的問題""為何youtube沒被檢舉""??
因為如果要檢舉某個影片是否違法,需要有DVD或影片""代理商""才告的成。
因為只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才有資格對智慧財產權作品""提出鑑定"",講白話就是如果
這些影片沒有代理商,或者作者不告,沒人動的了你,因為沒有智慧財產擁有人提供保智
大隊鑑定報告,但要是作者堅持要告,那就倒楣了。
此外,你提到wiki,首先依法如果著作或影片過了50年,任何人都可以隨意複製使用,而
且依法上面不是寫如果討論政治、經濟、時事不在此限,何況要先證明維機引用的圖片沒
有經過授權你才能抓吧,而且還需作者親自提告。
※ 編輯: gkc (36.229.15.201), 09/24/2016 13:00:14
推 portia: 好。 09/29 08:03
※ gkc:轉錄至看板 AboutBoards 10/16 02:46
推 rechris98: 我跟律師都再等gkc告,看看紙老虎想玩出什麼把戲,我又 10/16 09:05
→ rechris98: 不是被嚇大的 10/16 09:05
→ rechris98: 想搞上法院,本人歡迎,若gkc敗訴,就是prt活敎材 10/16 09:06
→ rechris98: 我與律師將就gkcㄧ直在多個版面公然抹黑我的部份準備 10/16 09:08
→ rechris98: 提告 10/16 09:08
可以~我到要看看哪個學藝不精的律師,在依法有據加上你被警告的情況下,會告訴你
這個符合要件?? 反倒是你現在仍在他版被罵,說道活教材,我到是在別版看到你被其
他網友列為負面教材,還看到有人說大人不在家XX就亂舞~~~~可見你是什麼貨色大家一
清二楚~!!
→ rechris98: 我在任何版面都是可正常回文 10/16 09:08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2:22:11
→ rechris98: 公開造謠你準備吃官司吧 10/16 12:30
來啊~說說看我造了什麼謠?? 我超好奇的。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2:37:40
→ rechris98: 你等等啊,一周內喔,你就知道厲害了 10/16 12:52
→ rechris98: 看誰笑不出來 10/16 12:52
快啊~~我買好零食了。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2:53:45
→ rechris98: 是版主會對gkc做出懲處 10/16 13:00
版主現在都被群組長要求到案說明了~~~那你引用條規看依哪一條懲處??
要不我幫你找找??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3:02:22
→ rechris98: 你等等,版主會對你做出懲處 10/16 13:04
→ rechris98: 誰笑到最後,還不知道歐 10/16 13:05
你可以列個條款看看我犯了哪條規定?? 再說了小組長自己都被群組長要求到案說明了
他有立場?? 再說先要懲處那他就該先懲處他自己,因為依組規規定版主應於14天結案
但他兩個案件都拖超過14天,還有一個到昨天才結案,已違法在先,要懲處也先懲處他
自己。
5.版主需定期管理看版或精華區:
一、看版爭議宜於七天內處理,超過十四天不處理爭議,則以怠職論,
記違規一次。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