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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先講明兩個重點,98想告我的話有兩個要件一定不符~~首先: 1~私信的內容不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而誹謗罪散布於眾為要件 2~本人的評論都有憑有據,所以符合言論自由的標準,退一步說即便是公開散布於眾 也屬合法~!! 依據PTT的站規規定: PttLawSug版--->精華區--->◇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看板 PttLaw (精華區)---> 3. ◆ PTT 法規集---> 16. ◇ ¢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2)組規制定權: 組長有制定該小組的組規制定權,但仍須符合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之規定 ,與上層規範牴觸者無效,除另訂之規範不在此限。 表示如果站規和組規、版規一旦牴觸中華民國法律則無效~!! 之前版上就有個人被我責以""背信棄義"",然後告我妨害名譽,結果偵查庭一開完我就 得到(不起訴處分),對方不服又再上高等法院,仍被駁回,理由就在於檢察官認為我只 是依據事實評論,屬言論自由~!! 所以本人所說並非無據。 為了表示我所說有證據,以下就附上我之前收到的法院不起訴書圖檔(共四頁): 重點我都為各位畫好線了~~~~這是高等法院駁回想告我的人之再議聲請的處分書: (第一頁) http://imgur.com/a/fvG0y 上面寫著不起訴~!! (第二頁) http://imgur.com/a/oWjeU 看清楚藍字和紅字的判決文了嗎?? 我雖然斥責對方背信棄義,但是檢查庭認為我說的並非無據。 於是在文中寫道: 言論自由包括(表達意見方式之自由)及(表達內容之自由),任何人皆可表達其見聞 和想法。 (第三頁) http://imgur.com/a/2yOky 接著又寫道: 言論自由包括(表達意見方式之自由)及(表達內容之自由),任何人皆可表達其見聞 和想法。 個人意見之表達,本隨社會大眾之價值觀不同而有不同之看法,並無一定之判斷標準, 然判斷是否具有惡意或故意,自應綜合就事論事原則,及所依據之事實依據,綜合判斷 予以論證是非,其為正面評價或負面評價。 =========================================================================== (小結) 也就是說,即便98說的信件是真的,我也不過是依據98鬧版被劣退11篇的公告和事實, 給以鬧版者的評論,何況斗數版還真的沒有人被劣退超過11篇,並且依據98被版主警告 說沒有斗數成分,再犯就永久水桶的公告,給予依據事實的判斷給予負面評價而已。 同時依據這個公告道德勸說,呼籲版友刪掉以提升本版正面風氣,同時說出自己道不同不 相為謀的堅持而已,這一切也都是依據事實所給予的正面建議~!! (第四頁) http://imgur.com/a/fq5hp 最高法院提到: 從而,雖有提到(背信棄義)之文字,然其既屬網友表達其看法或意見,就前後上下 文句綜合判斷,實難認被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聲請人之故意,參諸上開,自與 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認事用法既無違誤也無不當~!! (總結) 所以依高等法院和台北地檢署偵查庭裁定的判決書。 我說98是鬧版者並非無據,因為他確實因鬧版被劣退11篇,也確實是目前斗數版退文最高 紀錄者。所以有憑有據不構成抹黑造謠。又說~他的文章被警告再犯一次永久水桶,也是 依據公告事實。 符合判決書裡說的言論自由(應依據事實就事論事,依事實給予正面或負面的評價)。 而且表達我自己""道不同不相為謀的立場""以及""建議版友刪掉被警告的違規文章"" 一樣都屬於依據違規公告事實的言論自由~!!都屬中華民國法律保障的範圍。 就好像看到一個人偷東西,斥責他""你是小偷""~~並不構成誹謗罪~!! 只是依據事實表達負面意見。 所以98的申訴文明顯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的言論自由原則~~故屬""無效""~!! 所以98如果想告,歡迎~讓我看看偵查庭的認證。 首先光私信就不符合散布於眾的條件。再者如不起訴書所說,我屬就事論是的言論自由。 ============================================================================== 此外~依據PTT的站規規定: PttLawSug版--->精華區--->◇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 所以,先不說98的檢舉沒有任何法律、版規、站規的法條依據,既便有依據高等法院 和偵查庭的不起訴書也牴觸憲法的言論自由法規,而站規寫得很清楚 ""PTT的規定與中華民國法律牴觸者無效""~!! )並且組規不得牴觸站規,版規不得牴觸 組規,但這一切通通不能牴觸中華民國法律~!! 所以連審都不用審~!!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 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5.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76706917.A.8FE.html ※ 編輯: gkc (36.229.12.116), 10/18/2016 17: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