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issy:我也有想過這問題...最近很多人PO圖要小心!!140.130.202.177 12/30 22:48
最近鑒於許多板友們分享雜誌的上傳圖..
我相信許多板友們都受惠良多..(我自己也是>///<)
非常感謝這些板友們的分享
但是~
經過一些板友的告知提醒
雜誌上傳是有相關的法律問題的...
簡單來說 就是觸犯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
所以 可能要請大家多多注意上傳時的法律問題喔^^
不過
還是要感謝這些熱心板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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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如下:
著作權法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或「耗盡原則」,係指著作財
產權人就其著作固享有「散布權」或「出租權」,但此僅及於其著作重製物之第一次散布
,當著作財產權人將其合法著作重製物(即正版)作第一次散布後,就該著作重製物即喪失
控制權,不得再以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主張散布權或出租權,此時惟有該特定重製物之所
有人,得本於物權性質之「所有權」自由行使其物權,其得就該重製物逕為轉售、贈送或
為其他處分,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干涉,不過重製物的所有權人仍不得進行散布或出租以外
,涉及著作財產權人權利之行為,例如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之行為。我國著作權
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分別賦予著作人散布權及出租權,但同時在第五十九條之
一及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耗盡原則」,「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
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
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即是以第
一次銷售理論限制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及出租權。但亦僅限於著作財產權人對於著作原
件或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不得主張出租權,因此,買一本寫真集,可以把他出租,友
人共賞,轉賣或贈送他人,但如果把它掃描成圖片放在網頁上,已是重製行為,侵害他人
重製權,如再提供別人下載,會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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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幫我打分數啦))))
不點 就不會有推文~
http://www.wretch.cc/album/smal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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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3.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