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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精神──重讀《哥達綱領批判》 呂世倫 公丕祥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當代中國,平等與效益的關係,不僅構成了社會 價值系統中的一對矛盾,而且成為當前社會有關法律精神取向的基本問題之一。是以 效益為代價而更多地強調平等,還是以平等為代價而更多地強調效益,抑或其他?社 會由此面臨著重大抉擇。在新的時代條件下,重溫馬克思的名著《哥達綱領批判》, 對於我們深刻認識平等與效益的辯證關係,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精神的 價值依歸,進而推動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偉大實踐,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一、市場經濟與平等 平等決不是一種超時空的現象,也不是人們頭腦中固有的東西,而是一定社會經 濟關係的必然產物。然而,作為平等的現實基礎的社會經濟關係,具有自身特殊的質 的規定性。這就是說,這種社會經濟關係反映了交換價值的內在運動過程。“交換價 值制度,或者更確切地說,貨幣制度,事實上是自由和平等的制度。”〔 1〕古代世 界的經濟結構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它並不是以交換價值為經濟基礎的,相反地, 交換價值的發展必然要導致古代世界的毀滅。盡管作為古代世界典型法律表現的羅馬 法本身,包含著許多關於經濟關系參加者平等地位的法律規定,因而體現了交換價值 運動過程的法律要求;但是,從歷史上看,羅馬法本身卻是建立在奴隸制經濟基礎之 上的,實際上是以自然經濟佔主導地位的簡單商品經濟為根據的,交換價值的運動並 沒有成為全社會的經濟形態,簡單流通的因素也僅僅是在自由民主範圍之內發展起來 的。所以,羅馬法中關於平權的條款,是不徹底的,因為它是以不平等為基礎的。與 此相反,平等只能是以交換價值為主導地位的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關系的反映及其法 權表現。從歷史上看,正是在近代經濟關係運動中,平等成為社會進步的癒益迫切的 權利要求,從而使運用法律形式確立權利平等的要求提到了日程上來。 市場交換活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等價交換。在交換關係中,交換對象在價值上 是等價的。主體所交換的是等量的交換價值,交換主體只是作為交換價值的佔有者和 需要交換的人,即作為同一的、一般的、無差別的社會勞動的代表互相對立。等價物 是一個主體對於其他主體的對象化,即它們的本身的價值相等,並且在交換行為中證 明自己價值相等。通過等價物的交換,每個主體所給出的和獲得的是相等的東西,進 而實現為平等的人。“主體只有通過等價物才在交換中互相表現為價值相等的人,而 且他們通過彼此借以為對方面存在的那種對象性的交替才證明自己是價值相等的人, 因為他們只是彼此作為等價的主體而存在,所以他們是價值相等的人,同時是彼此漠 不關心的人。”〔 2〕 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由一定的客觀條件決定的。這就是說,在市場交 換關係中,被交換的商品的自然特性以及交換者的特殊的自然需要,這一自然差別形 成了市場主體彼此平等關係的客觀基礎。被交換的商品的不同的使用價值,絲毫無損 於個人的社會平等,相反地,卻使他們的自然差別成為他們的社會平等的基礎。如果 個人 A和個人 B的需要相同,而且他們都把自己的勞動實現在同一對象中,那麼,他 們之間就不會有任何關係。只有他們在需要上和生產上的差別,才會導致交換以及他 們在交換中的社會平等。從這種自然差別來看,個人 A是個人 B所需要的某種使用價 值的所有者, B是 A所需要的某種使用價值的所有者,因而自然差別使他們互相發生 平等的關係。“因此,這種自然差別是他們在交換行為中的社會平等的前提,而且也 是他們相互作為生產者出現的那種關系的前提。”〔 3〕 既然市場主體之間以及他們的商品之間的這種自然差別,是使他們作為交換者發 生平等的關係的動因,那麼在交換過程中,市場主體中的任何一方並不是用暴力去佔 用對方的商品,而是相互承認對方是把自己的意志滲透到商品中去的平等的人,誰都 不用暴力佔有他人的財產,每個人都是自願地出讓財產。作為交換的主體,他們的關 係是平等的關係。在他們之間看不出任何差別,更看不出對立,甚至連絲毫的差異也 沒有。如果說交換過程中有什麼強制因素的話,那麼,這種強制因素也只能從主體雙 方需要的自然差別上來解釋。從這個意義上講,平等乃是市場主體自由和自主性的基 礎。 二、平等與不平等的辯證法 如同任何事物一樣,平等乃是內容與形式的統一。雖然在不同歷史條件下,平等 有著不同的具體內容,但從根本上來看,平等的內容就是與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相聯 繫的交換價值的現實運動,這種特定的經濟關係的運動,制約著平等觀念的發展變化。 受這種平等的特定內容所決定,在形式方面,必然要求承認交換價值運動的主體雙方 擁有等價交換的權利,主體之間不存在隸屬的、縱向的關系,這種關係在法律上的表 現就是當事人的平權地位。但是,如果我們深入加以分析,就會看到,平等總是與不 平等相對而言的,二者共處於一個對立統一的關係之中。誠然,作為平等的內容,交 換價值本身實際上就是承認抽象勞動的平等,承認商品的價值由其中包含的社會必要 勞動來計算,承認商品交換就其純粹形態來說是等價物的交換,而交換就其性質來說, 是一種契約,這種契約以平等為基礎。因此,商品交換在內容根據──抽象勞動── 上面是平等的,它的權利表現也必然為形式上的平等性。不過,交換價值在實現其平 等的時候,也實現著不平等。“在這個制度更詳盡的發展中對平等和自由起干擾作用 的,是這個制度所固有的干擾。這正如平等和自由的實現,這種平等和自由證明本身 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 4〕這就是交換價值制度所包含著的內在矛盾和市場經濟 所存在著的價值衝突。 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精闢地闡發了社會主義社會平等權利的矛盾辯證 法。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實現公民在經濟上、政治上、法律上和社會上的平等權 利,開闢了無限廣闊的天地,從而不但為形式上而且為事實上的平等,提供了現實的 可能性。然而,可能性畢竟只是一種未來發展的趨勢。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盡管各種 平等權利已經在根本基礎上不同於資產階級的平等,但社會主義社會決不是一個“絕 對平等的王國”。這是因為,社會主義社會作為共產主義社會的低級階段,“它不是 在它自身基礎上已經發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剛剛從資本主義中產生出來的,因此它 在各方面,在經濟、道德和精神方面都還帶著它脫胎出來的那個舊社會的痕跡”。〔 5〕 權利,就它的本性來講,只在於使用同一尺度。就按勞分配這一平等權利而言,生產 者的權利是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比例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的尺度──勞動──來計 量。但是,不同等的個人要用同一的尺度來計量,就只有從同一個角度去看待他們, 即把他們只當做勞動者。按勞分配作為一種平等權利,是把勞動尺度作為同一標準應 用到事實上各不相同的、各不相等的勞動者身上,因而這種平等權利就是不平等,就 是不公平。 具體言之,一個人在體力上或智力上勝過另一個人,他可以生產出更多的產品; 一個人能夠比另一個人生產勞動較長時間;一個人已經結婚,而另一個人則沒有;一 個人的子女比另一個人的子女多,等等,這些都有可能形成事實上的不平等。因之, 在相同的勞動條件下,一個人實際上可以比另一個得到的更多一些。所以,“這種平 等的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每個 人都像其他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是它默認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默認不同等 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容來講,它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 利。”〔 6〕因此,要避免按勞分配這一平等權利的弊端,“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 而應當是不平等的。〔 7〕”因而,按勞分配這一平等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 階級的權利。”〔 8〕當然,這一“資產階級的權利”在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裡是 不可避免的,因為“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 的文化發展。”〔 9〕 可見,權利現象作為一個矛盾體,本身就蘊含著不平等的因素。在以自由競爭為 特徵的市場經濟生活中,為了實現資源配置與利用的效益化,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 而應當是不平等的。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平等和差異乃是效 益的必要前提。這是因為,在經濟領域中,雖然從法律上講主體享有形式意義上的平 等地位和平等權利,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主體之間的地位及其權能的實現往往是不平 等的。造成這種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在於:市場主體各自賴以存在的社會條件是有差別 的,主體的形式上的關系常常會因主體各自的社會地位、生活狀況以及所擁有的資源 手段等的不同而黯然失色;由於主體之間的能力、天資、天賦等等自然差別的客觀存 在,因而主體的平權地位及平等關系的實現程度是大不一樣的。因此,市場主體的社 會的、自然的差異性,就決定了他們參與市場交易過程條件的不平等性。這一情形恰 恰構成了主體自由與實現效益的事實上的前提性因素而客觀地存在著,從而制約著市 場交易過程的矛盾運動。 三、平等與效益關係的合理解決 市場經濟生活中的平等與不平等的辯證矛盾運動,充分表明提高效益也是市場經 濟活動的基本取向。在以契約關係為特徵的市場經濟體系中,市場主體的自由本性得 到了充分的展示。商品交換作為意志關係的一種特定表現形式,乃是一種蘊涵著市場 主體的自由和權利要求的意志關係。在交換過程中,主體互相承認對方是所有者,是 把自己的意志滲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這裡第一次出現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 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10〕。在契約的關係中,當事人雙方充分認識到自己的 獨立存在及其價值,對自己的行為在不受外來干涉的條件下自由地加以選擇,懂得這 種選擇的內容和意義。只有交換主體擁有對自己的行為進行選擇的自由,並且能夠自 由地表達自己的交換意願,成為相互離異的、獨立的主體,商品交換才能得以發生。 市場主體的意志自由,造成了市場交易行為的豐富性和多樣性。在市場經濟的汪洋大 海中,主體行為自由的廣泛性和多樣性,為主體的能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的發揮, 開闢了廣闊的前景,從而極大地解放了社會生產力,促進了社會財富的增加與豐裕。 進一步的的分析表明,與自然經濟條件下主體注重獲得物的使用價值之權利而忽 視追求物的價值之權利的情形不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主體對一定自由權利的 運用,必然要求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和增殖自己。當事人佔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上獲 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滿足自己的需要。而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更多地 表現為市場主體各自的個人利益。在交換行為中,主體各自的個人利益是相互關聯的。 這種相互關聯是一個必然的事實,它作為交換的自然條件是預先存在的,構成交換行 為的內在動力,也是交換的前提。對於主體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來說,只有就這種相互 關聯把他的利益當作排斥他人的利益,不顧他人的利益而加以滿足這一點來說,才和 他有利害關係。因此,市場交易過程往往會帶來利益上的不均衡結構,從而給社會帶 來某種效益。 很顯然,平等和效益二者都是市場經濟體制本身的構成要素,但它們之間的價值 取向則是判然有別的。合理地協調這二者的關係,乃是當代社會發展面臨的一個迫切 課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公有制與市場經濟之間的有機耦合。這一模式最能體現社 會主義的價值理想,即:一方面帶來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進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 物質和文化需要;另一方面帶來社會公正與平等,進而消除兩極分化,促進社會的共 同富裕。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所決定,在平等與效益的關係上必然謀求二 者的平衡發展。誠如鄧小平所提出的:“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 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11〕在當代中國,實現平等 與效益之間的衡平,必須注意兩個問題: 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到效益是實現平等的基礎。一個社會的經濟效益的增進程度 對於實現平等來說,乃是首要的影響因素。誠然,社會公正和平等也可以在效益較低 或很低的條件下實現,但這種平等不過是海市蜃樓式的精神幻覺。低效益不可能真正 導致社會公正或平等的實現,相反,只能加劇社會貧困。如果說一個社會的基本經濟 結構和制度能夠給該社會成員自由發展提供公正的機會和手段,那麼其實際效果則要 取決於社會財富、資源的豐裕程度,取決於社會效益的高低狀況。不可能設想,一個 低效益的社會,會給這個社會的每個人帶來可靠的發展機會;也不可能設想,社會正 義會在效率低下的情形下實現。按照馬克思的看法,在從資本主義到共產主義的過渡 時期,雖然建立了生產資料的公有制,而且給生產力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前景,但是 在這一過渡中,生產力還不夠發達,勞動還沒有成為生活的第一需要,因之在分配方 面還必須奉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這裡通行的就是調節商品交換(就 它是等價的交換而言)的同一原則。”〔12〕雖然按勞分配制度是文明史分配關係領 域中的一場深刻革命,具有歷史進步性,“但這個平等的權利還仍然被限制在一個資 產階級的框框裡”〔13〕,因為它默認客觀存在著的天賦的、社會的差別是天然特權, 所以它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權利,內在地蘊含著事實上的不平等。這種狀況在共產主義 社會的第一階段,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上,在迫使人們奴 隸般地服從分工的情形已經消失,從而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對立也隨之消失之後, 在勞動已經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後,在隨著個人的 全面發展生產力也增長起來,而集體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湧流之後,──只有在那 個時候,才能完全超過資產階級法權的狹隘眼界,社會才能在自己的旗幟上寫上:各 盡所能,按需分配。”〔14〕因之,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在依然實行 商品交換原則的歷史時期,為了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提高效益,就必須賦予社會主體 應有的自主權利和廣泛的自由,進而為弘揚社會主義的正義理想和平等價值奠定堅實 的基礎。 另一方面,社會平等是提高效益的價值目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社會平等和社 會公正涵蓋了社會主義的價值理想,構成了社會價值系統的終極依託。盡管為了提高 效益而必須承認權利的不平等性,承認“資產階級的法權”在社會主義歷史時期存在 的不可避免性和歷史合理性,但是應當看到,這種形式上平等而事實上不平等的權利 是有“弊病”的,〔15〕因為“它默認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默認不同等的工 作能力是天然特權”。〔16〕不僅如此,由社會主義生產方式的性質所決定,按勞分 配這類平等權利已經遠遠擺脫了“資產階級法權”的狹隘桎梏而體現了社會主義生產 關係的客觀要求,“原則和實踐在這裡已不再互相矛盾”〔17〕,按勞分配這一平等 權利是對資本特權的否定,並且是建立在新的經濟基礎之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 公有制與市場經濟之間的有機結合。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性質,賦予社會主義傳統以 新的生命,體現和確證了社會主義的自由、正義、平等和共同的價值理想。在市場經 濟生活中,客觀上存在著造成主體不平等的兩個原因,即社會的因素和自然天賦的因 素。盡管選擇市場經濟可以提高效益,但由於這兩個影響主體平等因素的客觀存在, 因而效益的提高往往以犧牲社會平等和社會正義為代價。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必須 給主體的社會平等以足夠的關切。在這裡,較為可行的方式,是在分配權利義務時對 於所有主體都能夠給予平等地對待,特別是要更多地注意和照顧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 利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實際利益。社會成員平等權利的獲得,無需憑籍其他形式的外在 條件,而只是基於市場體系中每一個主體的自身價值和平等地位。誠然,市場經濟本 質上是與一定的不平等現象相聯繫的,但是這種不平等必須限定在一個合理的範圍之 內,同時給予嚴格的條件制約。換言之,這種不平等一方面要通過公正的機會平等來 予以互補,另一方面要對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給予必要的利益補償,以此來防止事實上 的不平等現象的蔓延和加劇,降低社會因此可能產生的兩極分化程度。因此,在社會 平等與效益之間的序列中,應當堅持社會平等優先性原則。只有得到社會正義原則確 認的效益,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法律精神的價值取向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重塑法律的現代精神,確立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 基礎,正在成為我們這個時代法哲學理論的崇高使命。法律的現代精神集中地體現為 協調平等與效益之間的矛盾關係,集中地反映為對體現社會平等和社會正義的效益之 促進和維護。當代中國法律精神的這一價值取向,歸根到底是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 質特徵所決定的。誠如馬克思所強調的:“難道經濟關係是由法權概念來調整,而不 是相反地由經濟關係產生出法權關係嗎?”〔18〕 首先,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益狀況往往同一定的權利結構安排聯繫在一起, 同個人的自由權利的範圍密切相關。我們強調效益是實現社會平等和社會正義的基礎, 實際上就意味著要允許社會主體擁有更大的自主權利,在權利結構的安排上要更多地 體現促進效益的原則。社會主體的自主權利,是人們在認識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能 夠依據客觀條件和自己的需求、目的、計劃、聰明才智來最大限度地發揮積極性、主 動性、創造性的一種能力和權利,是主體支配自己的活動所應有的自主權。人離開了 自主性和自主權利,就不可能對自己的活動實現自我意識、自我支配、自我控制和自 我調節,因而也就談不上主體的能動性。而社會主體失去應有的自主權利和能動性, 就不可能充分施展自己的聰明才智和首創精神,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由於提高效 益已成為實現社會平等和社會公正的基礎,因而這一時代特點反映到法律的價值系統 中來,即表現為社會主體的自由和權利在法律現實中的比重不斷增長,法律調整的重 要課題之一乃是運用授權性規范來調動社會主體的積極性,確認社會主體的廣泛社會 自由,賦予他們以廣泛的法律權利,允許主體在具體社會經濟過程中擁有廣泛的行動 方案的選擇自由、保障主體的合法利益,進而促進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推動社會的 進步。 其次,在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提高效益必須充分 體現社會平等和社會正義的要求。從經濟意義上講,社會正義要求一個社會的基本經 濟結構能夠為該社會每一個成員的自由發展提供公正平等的機會;能夠提供一套合理 分配利益的程序規範,而公正合理的程序,旨在於提供一個模式化的範型,排除利益 分配過程中的偶然性和隨意性,保證主體對一定的利益作出恰當的理性選擇;當利益 分配明顯不均衡的時候,又能夠通過一定的機制予以糾正或補償。與此同時,經濟領 域中的社會正義要求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主體追逐利益的 行為應當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之上,主體應當保持對一定道德承諾的敬重,這種主 體行為的道德自律,實際上意味著對主體行為的某種規範約束和利益衡平;主體從事 經濟活動的目的是謀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應當是正當的,合理 性的,市場交易手段的正當性,意味著市場主體在交易過程中必須堅持誠實信用:主 體在作出一定的經濟行為時,必須充分考慮社會的利益,意識到並且能夠履行其對社 會的責任,這種社會責任意味著個人必須用市場運行的基本規則和規范來衡量自己的 行為及其後果,它的本質意義在一個人對一定義務的認識以及對所認識的義務的完成。 因此,為了有效地實現社會正義,當代中國法律的一項基本職能,就在於確認和保持 社會主體在機會和手段選擇過程中的平等權利;設計一套理性化的程序規範,強化法 律的利益調控功能,促進社會利益需求的平衡發展;通過一定的法律機制,解決或緩 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當前特別要注意運用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要求主 體在享受自由權利的同時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不得作出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任何 行為,制止經濟交易過程中的不公平行為,建立一個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規則體系。 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個良好有序的社會結構,平衡社會的利益系統,推動當代中國 社會變革進程的穩定發展。 注釋: 〔 1〕〔 2〕〔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 478頁;第 474頁;第 194 頁。 〔 4〕〔1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 201頁; 第 195─ 196頁。 〔 5〕〔 6〕〔 7〕〔 8〕〔 9〕〔12〕〔13〕〔14〕〔15〕〔16〕〔17〕〔1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頁;第22頁;第22頁;第21頁;第22頁;第21頁,第 22─23頁,第21頁,第22頁,第22頁,第21頁,第18─19頁。 〔11〕《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 373頁。 (呂世倫,1934年 7月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公丕祥,1955年 1月生,南京師範大學法律系教授) -- 講不出的都可給你猜透 令我發覺開不了口 你那眼角斜望著我 令我心動 讓我心跳 令我失控 很想講的不敢跟你講 最怕進退不得的迷惘 每次偶爾 沿途遇上 令我失儀 讓我失控 令我失意 躲於哪處 總是想你 沒一處不在 花花世界 這麼廣闊 就算天那樣大 或處境怎樣壞 但已跨過疆界 永沒法子愛你 你或會同情我 極度迷惑了 而能力上永遠付不起 永遠沒法給予你 你渴望那份完美 越是迷住我 豪華名貴 越是發現愛不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