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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hors (食物的秩序)》之銘言: : ※ 引述《poe (credo ut intelligam)》之銘言: : : 先問兩個問題: : : 一、馬克思何時「假定人性皆善」?你的依據是什麼? : 1844手稿,第三手稿,<共產主義> : 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 「共產主義...是個體和類之間的鬥爭的真正解決。」 : 「我們已經看到,在被積極揚棄的私有財產的前提之下,人如何生產人--- : 他自己和別人;直接體現他的個性的對象如何是他自己為別人的存在。同 : 時是這個別人的存在,而且也是這個別人為他的存在。」 : 關於社會的活動與社會的享受: : 「社會的活動和社會的享受...存在於直接共同的活動和直接共同的享受這 : 種形式中...。」 : 「因此,需要和享受失去了自己的利己主義性質...。」 : Marx認為,這種「社會人」,也就是人人為別人設想的人,便是人類真正的 : 社會性,也就是所謂的「類本質」。在這樣的社會中,人人都為別人著想, : 活動與享樂都是「共同擁有的」,也就是說,人人皆無私心,人人都只為了 : 全體的好處而努力。 : 這樣的狀況簡單地說不就是人人皆善嗎? 1.在我看來,馬克思所用的「類本質」指的是「人類的勞動本性」, 尤其是「人類進行『社會』勞動的本性」。因此,我並不認為「類本質」 可以抽離其「社會」與「為他」的一面,並把這一面當成「利他主義」, 或是「人性本善」的同義詞。 2.在廢除私有財產制之後,人人要怎麼有「私心」呢? 制度的變化在先,你所謂的「人性」毋寧是制度變化的結果之一。 馬克思並非如你的問題所說的,先行「假定人性皆善」, 並假定「假定人都會『各取所需、各司其職』,而不會偷懶、自私」。 他不太在乎關於人性的假定,而著重更根本的問題,也就是生產活動 與生產活動的改變所帶來的後果的重要性。唯有在生產活動的面向 有所改變了,「人性」才會有所變化。 3. 特別要注意〈哥達綱領批判〉對「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庸俗版的批判。 馬克思並不事先假設人人都會「各盡所能,各取所需」。不想勞動的人怎麼 辦?他說:「既然勞動是一切財富的源泉,社會中的一個人要不佔有勞動的 產品就不能佔有財富。因此,如果他自己不勞動,他就是靠別人的勞動生活 ,而且他自己的文化也是靠別人的勞動而獲得的。」 因此,能勞動而不勞動的人是沒有辦法獲得消費所必須的資料的,因為他沒 有透過社會參與而創造財富。不想各盡所能的人沒辦法各取所需。 接下來的問題是,願意各盡所能的人如何各取所需?這是一個分配面的問題 。馬克思的答案是: 「在一個集體的,以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社會裡,生產者並不交換自己 的產品﹔耗費在產品生產上的勞動,在這裡也不表現為這些產品的價值,不 表現為它們所具有的某種物的屬性,因為這時和資本社會相反,個人的勞動 不再經過迂迴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為總勞動的構成部份存在著。於是 ,“勞動所得”這個由於含意模糊就是現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語,便失去了任 何意義. 我們這裡所說的是這樣的共產主義社會,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礎上已經發展了 的,恰好相反,是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 經濟,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還帶著它脫胎出來的那個舊社會的痕跡。所以, 每一個生產者,在作了各項扣除之後,從社會方面正好領回他所給予社會的 一切。他所給予社會的,就是他個人的勞動量.例如,社會勞動日是由所有 的個人勞動小時構成的﹔每一個生產者的個人勞動時間就是社會勞動日中他 所提供的部份,就是他在社會勞動日裡的一份。他從社會方面領得一張証書 ,證明他提供了多少勞動(扣除他為社會基金而進行ꨠ勞動),而他憑這張 証書從社會儲存中領得和他所提供的勞動量相當的一份消費資料。他以一種 形式給予社會的勞動量,又以另一種形式全部領回來。 顯然,這裡通行的就是調節商品交換(就它是等價的交換而言)的同一原則 。內容和形式都改變了,因為在改變了的環境下,除了自己的勞動,誰都不 能提供其它任何東西,另一方面,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 成為個人的財產。至於消費資料在各個生產者中間的分配,那末這裡通行的 是商品等價物的交換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則,即一種形式的一定量的勞動可以 和另一種形式的同量勞動相交換。 所以,在這裡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雖然原則和實踐 在這裡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換中,等價物的交換只存在於平均數中 ,並不是存在於每個各別場合。 雖然有這種進步,但這個平等的權利還仍然被限制在一個資產階級的框框裡 。生產者的權利是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比例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的尺度- 勞動-來計量。 但是,一個人在體力或智力上勝過另外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內提供較多 的勞動,或者能勞動較長的時間﹔而勞動,為了要使它能夠成為一種尺度, 就必須按照它的時間或強度來確定,不然它就不成其為尺度了。這種平等的 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 每個人都像其它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它默認勞動者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 而也就默認勞動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容來講,它 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權利,就它的本性來講,只在於使用 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個人(而如果他們不是不同等的,他們就不成其 為不同的個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計量,就只有從同一個角度去看待他們, 從一個特定的方面去對待他們,例如現在所講的這個場合,把他們只當作勞 動者﹔再不把他們看作別的什麼,把其它一切都撇開了。其次,一個勞動者 已經結婚,另一個則沒有﹔一個勞動者的子女較多,另一個的子女較少,如 此等等。在勞動成果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品中分得的份額相同的條件下, 某一個人得到的事實上比另一個人多些,也就比另一個人富些,如此等等。 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 因此,共產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注意,是初級階段!)在分配面的原則是以 生產面的勞動為依歸與標準,而非需求,資產階級所有權或是其他東西。不過, 因為共產主義社會是資本主義社會生出的歷史型態,因此,權利的平等觀仍然 「被限制在一個資產階級的框框裡。生產者的權利是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比例 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的尺度-勞動-來計量。」 在剛從資本主義社會出現的共產主義社會裡,馬克思並不假設人人都會一下子 就會各盡所能。仍然要藉助資本主義的法權架構(等價交換)的形式進行分配 。但這種分配方式跟資本主義社會不一樣的地方在於:這種分配面上的等價交 換是以生產面的勞動力為標準的,而非透過生產面的私有制確定分配的形式。 正是因為「在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在它經過長久的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 會裡產生出來的形態中……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 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所以,理想境界中的「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必 須等到共產主義的高級階段才能實現。到時候,「在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上 ,在迫使人們奴隸般地服從分工的情形已經消失,從而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 對立也隨之消失之後﹔在勞動已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 一需要之後﹔在隨著個人的全面發展生產力也增長起來,而集體財富的一切源 泉都充份涌流之後,-只有在那個時候,才能完全超出資產階級法權的狹隘眼 界,社會才能在自己的旗幟上寫上:各盡所能,按需分配!」 : : 二、馬克思何時認為「理想世界」是「農業社會」?你的依據是什麼? : 我並非說Marx認為理想社會是農業社會,而是說Marx認為理想社會是用工業 : 來生產,用農業社會的生活方式和人際互動方式來生活。 : 這種想法我認為是不切實際的;工業革命之後人類的生活方式完全改變了, : 都市化之後人際互動方式也已經完全不同了。Marx希冀一個古老而不復返的 : 生活方式重現在工業化與都市化之後的社會,是不是不太切實際呢? 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型態》那裡帶有田園風味的描述或許是種誤導。 當然,理想世界裡自由的勞動者有很多時間做自己想做的事,這些事情 並不止於釣魚,讀詩,如果你要在高級的共產社會裡天天打電動,上網 咖,跟人下棋打棒球,大概馬克思也不會反對。不過在他那個時代,和 他本人的生活環境裡,釣魚和讀詩大概是他所能想到最奢侈的自由活動 了。 另外,有意思的是,在描述美好社會時,馬克思想到的活動都是「私人」 活動,跟群體活動的關係比較少,這點值得好好精神分析一番。(或許 他的時代還沒有大規模的體育產業,所以他不會覺得和大家一起喝啤酒 看人踢足球是件奢侈的享受。)或許他有點自閉,誰知道呢? : : 我認為在做這些assumption的時候,最好扣緊原典或二手資料來討論, : : 不然可能變成張飛打岳飛,打了半天才發覺是誤會一場。 : 謝謝零大哥的提醒! : 另外關於實踐與真理之間的關係,如果可以的話也請撥冗討論一下咩, : 因為這問題其實是我比較關心的 : 謝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7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