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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 就是為什麼在談一個函數 f 在可測集 E 上 是不是 Lebesgue 可積分 為什麼要分別看 f的正部 負部 是否可積 ( ∫_E f+ <∞, ∫_E f-<∞). 我曉得這是定義, 但是為什麼要這樣定義? 如果不這樣定義, 會有什麼問題 比如說 對任意函數f 定義 ∫_E f = sup {∫_E h | h is bdd, measurable, h 在某個有限測度外取值 0 } 當 ∫_E f<∞, 則稱 f 在可測集 E 上 Lebesgue 可積分. 這樣子會遇到什麼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98.195
math1209 :你的 h 跟 f 無關... 03/19 12:03
math1209 :關於你第一個問題 Zygmund 有解釋... 03/19 12:06
math1209 :關於你第二個問題, 好像適當的 h 被限制住後, 就行. 03/19 12:07
math1209 :這裡的 h 不一定要 simple function. 03/19 12:07
math1209 :第二個問題可以找一下 Royden 的書... 03/19 12:07
wuxr :抱歉我漏掉了, h ≦ f 03/19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