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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xr (wuxr)》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 : 就是為什麼在談一個函數 f 在可測集 E 上 是不是 Lebesgue 可積分 : 為什麼要分別看 f的正部 負部 是否可積 ( ∫_E f+ <∞, ∫_E f-<∞). : 我曉得這是定義, 但是為什麼要這樣定義? : 如果不這樣定義, 會有什麼問題 Lebesgue可積開始是從 非負 的特徵函數一路建構出來, 然後一直到任意連續 f>=0 我們可以積分,這時再來建立這個f的線性。 而這時候你說的f是任意函數,但是任意函數有正有負,而我們只會非負函數的積分, 所以如果拆成正負部的話,f+,f- 兩個部份都是>=0的函數,我們分別會積, 然後再把f = (f+) - (f-),這時就可以對任意f來積分了。 : 比如說 : 對任意函數f : 定義 ∫_E f = sup {∫_E h | h is bdd, measurable, h 在某個有限測度外取值 0 } : 當 ∫_E f<∞, 則稱 f 在可測集 E 上 Lebesgue 可積分. : 這樣子會遇到什麼問題?? 我目前正在修,不過沒有修的很好,只針對我了解的部份來討論, 若有錯的話還請高手指教。 -- 喜歡歲月漂洗過後的顏色 喜歡沒有唱出來的歌 喜歡在夜裡寫一首長詩 然後 再來這清涼的早上 逐行逐行地檢視 每一個與你有關的名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5.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