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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yAlbert (Belphegor)》之銘言: : http://goo.gl/XAhZre : http://goo.gl/9BjmVk : 兩則相關 : 怎麼說呢... : 如同陳法官所言,房屋漏水,到底該抓漏還是拆屋頂? : 支付命令的制度缺陷究竟是出在既判力還是事後救濟的過於嚴苛呢? : 直接仿效德國制度改為兩階段始取得既判力會不會比現在這樣倉促修法來的妥當? : 可惜支付命令這制度我不是很熟,只隱約覺得現在這樣倉促修法好像不太恰當 : 大家的看法呢? 剛好我退伍後在專利事務所混了幾年,專利本身或其他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實務蠻常遇到, 所以幫忙解釋一下 盡量白話,不過還是會長些 現在的制度: 債主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寄傳票給兩造通知開庭>開個準備程序庭言詞辯論庭,一般這兩庭 完了就收到判決書 好了,拿到判決書欠債的也不會自己還錢,所以債主還是要去申請強制執行等等,才能有 現金扣現金,有房子扣房子,房子要賣掉才有現金 一套跑下來,從提起訴訟到拿到錢,至少都半年吧,這還是完全順順沒波折 通常金額大點在訴訟時就會提假扣押,避免欠債的脫產 也有判決欠債的分期付款,他大爺付個幾期又失聯了的情況 所以支付命令是個便利的程序,直接把訴訟階段省了,證據準備好送去法院,法院確認有 債權債務的證明就會通知欠債的,20天期限內不提異議就等於判決完了 跑一趟大概1.5個月,跟半年起跳比省時省事,接著就可以進行前面提到判決後的動作 說實話,照我的經驗,願意做支付命令的人還不多耶,反而會去猶豫要不要提民事訴訟, 應該是覺得上法院比較有感覺,欠債的也會比較有壓力,但是又會糾結律師費,上法院會 不會撕破臉......etc 當年我就在想,如果我放棄未來,卯起來申請對很多資產者的支付命令,總會有人不當一 回事,我就可以上下其手了嘿嘿 可是我做不到,那是詐騙者在幹的(攤手) 果不其然啊... 回到目前的修法方向,就是為了避免更多土雞城事件發生,因此在支付命令具備既判力的 條件加一些 例如 欠債的要窮盡訴訟程序(那不是繞一圈跟提民事訴訟一樣嗎?) 債主提出原因理由讓法院裁定既判力生效(那不是感覺申請兩次支付命令嗎?) 欠債的半年沒提異議,既判力生效 (好處是省了律師費,其他跟提訴訟差不多) 所以第二個連結陳法官的反應可以理解了吧?XD 當然,這個方向是對類似土雞城老闆的人多一點保障,就那麼一點...... 至於為什麼修法草案裡要提到德國跟日本?因為我國跟日本德國同屬於「大陸法系」,所 以修法參考他們屬正常現象 遙想當年事務所生涯最大的樂趣之一,就是認識各個年輕貌美的單身女律師,下班一起去 吃飯,談談人生,談談理想,在對方的眼裡看到跟自己一樣的期待跟緊張...... 嘖,當初那個跟我會互留便利貼在卷宗裡曖昧無敵的T大法律系校花律師 現在已經是兩個小孩的辣媽了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83.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32826835.A.32B.html ※ 編輯: darwin0711 (101.14.83.127), 05/28/2015 23:30:15
OyAlbert: 感謝經驗分享 05/28 23:34
OyAlbert: 其實我在想這樣改,會不會讓支付命令的初衷消失 05/28 23:35
OyAlbert: 個人猜測支付命令應該是想落實民訴上迅速經濟的做法 05/28 23:35
OyAlbert: 但制度面的缺失反而變成一種麻煩 05/28 23:35
OyAlbert: 目前的修法,好像跟上法院跑流程沒差多少了? 05/28 23:36
darwin0711: 其實應該放寬事後救濟的標準,讓苦主有機會保護自己 05/28 23:39
darwin0711: 的資產 05/28 23:39
OyAlbert: 嗯 同感 再次謝謝分享經驗(′‧ω‧‵) 05/28 23:45
Sioli: 感謝分享,真的很懶的看 05/28 23:45
darwin0711: 就是目前支付命令的既判力條件可變可不變,被執行資 05/28 23:45
darwin0711: 產的苦主提再審時認定不要那麼嚴格 05/28 23:45
success0409: 專業級的 民法真的超煩人.... 05/29 00:00
Rex3661: 摁摁 05/29 00:11
skywalkerx97: 61台抗407認為偽造債權不能當再審事由。。。。。。 05/29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