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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版,憑印象打,有錯請指正 假設最糟糕情形 1.債權人(詐騙集團) 花500塊聲請支付命令,不用提任何證據,法院書面審理後核發 2.債務人(冤大頭)收到後未於20日內提異議(不用附理由) 而債權人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6個月內聲請執行裁定 3.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有執行力和既判力,債務人只能提再審 而 61台抗407判例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m/j5m?id=783   又把再審這條封死       白話講:債權人有沒有債權憑證 跟 法院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無關啦~~       而且 偽造債權不能當作提再審的理由喔 啾咪 解套: 1.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不過這條路好像也給實務封了    2.立法論(黃國昌,沈冠伶):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冤大頭可以提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我這一生除了台獨運動外,別無所求。這是我對待生命浪漫的方式。」 ──黃昭堂(1932-20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49.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32829749.A.2D1.html
OyAlbert: 謝謝分享 嗯,不知道立法諸公會不會把事後救濟鬆綁 05/29 00:21
D900: 立法論應該要補吳從周跟實務法官的論點吧 05/29 00:23
D900: 支付命令修法的真正眉角在於把既判力拿掉是否妥適 05/29 00:23
D900: 拿掉既判力,支付命令制度基本上就廢了一半,如果是有需要 05/29 00:24
skywalkerx97: 我覺得送達制度也應該好好審視 05/29 00:25
D900: 的債權人在利用僅有執行力的支付命令制度時,他自然會考慮 05/29 00:25
D900: 提起訴訟與申請支付命令之優劣 05/29 00:25
D900: 造成支付命令被詐騙集團利用的原因多端,支付命令的事前審查 05/29 00:26
D900: 寬鬆,事後救濟途徑過嚴固然是原因之一,然而當事人對法院 05/29 00:26
skywalkerx97: 而且20天和6個月?不太對等吧 05/29 00:26
D900: 的命令已讀不回,未尋求適當的法律扶助資源協助,也是其一 05/29 00:27
D900: 現行支付命令不能以公示,但可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加上我國 05/29 00:28
D900: 民眾對於戶籍地與現住地有異時,往往不會去更改戶籍地的習慣 05/29 00:29
D900: 導致法律上已生合法送達效力,但實際上並未收到的案例比比 05/29 00:29
D900: 皆是,這是送達制度的問題抑或是國民法律教育的問題也有討論 05/29 00:30
D900: 空間 05/29 00:30
success0409: 哈哈 「送達」這點真的很有趣 當時聽到:只要郵差 05/29 00:31
success0409: 把信丟到你家就算喔 內心真的十分傻眼 05/29 00:31
理論上支付命令是非訟程序,書面形式審理,不採實質辯論主義 ※ 編輯: skywalkerx97 (180.177.49.173), 05/29/2015 00:36:32
D900: 不然送達該怎樣送達,親自送到你手上? 05/29 00:33
success0409: 對啊 所以當信件沒送達人民手上 不就發生你講的問題 05/29 00:35
success0409: 實然面與應然面嚕 05/29 00:36
送達直接送到你手裡,電影Pineapple Express, 美國好像有傳票送達員這種制度,有板友 能補充嗎? ※ 編輯: skywalkerx97 (180.177.49.173), 05/29/2015 00:40:19
success0409: 不過我也認為是該加強國民法治教育啦:當有案在身 05/29 00:38
success0409: 請確定居住地等於戶籍地,以確保可以收到法院通知 05/29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