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seal:他會用精神戰力去跟檢察官討論... 03/02 20:27
※ 引述《LORDJACK@kkcity.com.tw ( )》之銘言:
: ※ 引述《roxinnccu.bbs@ptt.cc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版主對不起,實在受不了armed這種惱羞成怒外帶打人喊救人的行徑
: > 非得回應一下以正視聽
: > 這你還要懷疑阿,你腦袋也太鈍了一點
: > 看看當時開這版的環境也知道這版一半是開來ㄙㄨ.......阿不,『討論』你的,
: > 另外順便多一個大家聊閒話的地方用的
: > 就跟你在那邊扯政大復校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你的司馬昭之心一樣
: > 你還以為你真的有粉絲?天大的笑話
: > 話說以前看各bbs版上某些『anti-某偶像』的版也是存在的
: > 反王心凌,反5566的都有
: 說真的 arm 跟 5566差多了
: arm不是公眾人物
: 你們這樣, 有被告的風險
意思一樣
這是一個公開的版面,刀某在這裡發文,人家當然可以回應
要在乎這個的話,在這個版(連線軍事版)講話公開性還比較大
用估狗網上論壇都可以查的到的
遠比p2一個不連線的小站更加的公開
我不覺得在那邊討論跟在這邊講有什麼兩樣
針對性更強嗎?不盡然吧
在這邊回文也是會有『引述某某某的銘言』,針對性一樣強
又,誹謗罪的條文如下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想告人誹謗,沒那麼容易的
尤其當刀某自己長年以來的言論,
一直都沒有『被人家講成老共信徒會覺得名譽受損』的感覺之時
在這個言論自由的社會,被講成『老共信徒』也談不上啥會有客觀名譽受損之時
想告人家傳述這件事是誹謗他,也困難了點
用刀某以往最愛講的誰誰『大腦纖維化』等等反告他還快一點
再者,刀帥的所謂個人資訊,多半是他自己漏出來吹的
比如說他的老師是誰,自己不講誰知道?
有人知道現在NCC的主委是我的憲法老師嗎?沒人知道吧,因為我之前都沒講
那麼當刀某把自己的老師外公拿出來賣,甚至當作擋箭牌的時候
再怪人家所謂『討論他個人事務』
我要是檢察官就一腳把刀某踹出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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