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byogs.bbs@whshs.cs.nccu.edu.tw (﹙名為DPP 實乃LPP﹚)》之銘言:
: 多承指教!m(^@^)m
: 該例前文已經敘明為司法笑話了,不才無法一字不漏原文轉述,
: 但至少大意如文。為了以更具體案例來探討,那麼不才就以1997
: 年發生在花蓮的〝偷情共浴 一審無罪 二審判刑〞來當例子好
: 了,一審的理由是︰共浴只能證明彼此關係親密而已;二審理由
: ︰裸裎相見說無姦情誰能相信?﹙本實例兄台如為法界人士或稍
: 具年歲者當知之吧﹚
: 沒錯!承如兄台說心證之形成須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可是
: 法官也是人,也是具七情六慾凡夫俗子的人,對於經驗法則的取
: 捨與使用解釋,並非可公式定量的。
OK,您都已經說經驗法則的取捨與解釋,無法利用公式定量,
那麼您全文通篇到底要指責的是什麼?除非您可以提出比「將
事實認定委由法官利用自由心證判斷」更好的方法,否則,我
是看不出來您硬要將個別法官心證的差異連接到法官利用這個
差異遂行個人黨派之私或是將政治影響力導入判決理由的論證
要如何有意義?話都您在講,只要不合您意的判決背後都有陰
謀存在?
的確,在我們的生活當中,許多的經驗法則是不是確有其存在
並不是毫無疑問,這我承認。
現在文明國家所採用的判斷方式除上開方式之外,不外就是美
國所採用的「陪審」制,但是陪審員在認定的時後,不也是利
用他個人生活經驗當做判斷的背景?同樣也是七情六慾的凡夫
俗子。
至於您所提出的案例,也不過是表示了一審法官與二審法官對
此類生活關係的認知不同,講白一點,一審法官可能大多數剛
從大學畢業就考取法官,可能他大學生活的周遭年輕人不乏有
人生活開放(那種一起洗澡但是沒有發生關係的情形,在我週
遭的朋友也是有的),但是高院的法官大多數年紀和我們有差,
在他們保守的時代中,生活經驗不同,恐怕對於此類情事不曾
耳聞,當然對他們而言是難以想像之事。只不過高院的法官這
樣的看法在現在這種價值觀開放的社會當中,是要受到檢測的
。也就是這樣,我倒還是不至於認為這樣的情形是有什麼讓人
質疑之處,另外,就是因為法官也會突槌,所以才會有不同的
審級制度來加以救濟,沒有人敢保證法官永遠是對的。
不然呢,人們的訴訟制度從來就不是完美的。
: 很遺憾周小姐案例是11月16日才宣判的欸,對於新聞報導的自由,
: 不才絕對尊重﹙保證非百分之百尊重並入憲卻常告媒體﹚。XDDDDD
: 這邊爭議的重點不才不是前文已經挑明了對於某人並無存在之行為
: ,何能構成規勸呢?就好比說周小姐並未出牆偷人,有人可以規勸
: 她不要討客兄嗎?又怎能謂之善意評論?而周小姐主張消息來源是
: 中山大學張姓助理教授,這就能算確實查證嗎?商周案例是有動用
: 公帑裝黃官邸喔,那麼為何不是規勸呢?記者也查訪得到一個費用
: 的數字,只是和官方結報數字有出入﹙公家機關工程施做常會有所
: 謂追加減﹚,又豈可苛責記者報導前未確實查證?兩兩對比敢問公
: 道何在?
那麼周小姐是在什麼場合發表這樣的言論?是以一個記者的身分
為之?還是在他的談話節目當中做的?這還是有差別,前面有新
聞自由的問題,後面是一般人的言論自由的問題。兩者可能在主
觀要件上要求的程度不同。再者,所謂的誹謗所涉及的事實,並
不一定是要在事實上曾經發生過,行為人所傳述的「事實」也可
以是捏造而來或是經由他人誤傳而來的。但是不妨礙行為人傳述
的事實是否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不然您解釋三百一十條第三
項以及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給我看?如果所誹謗之事為真實,那
就不用罰了,又何必要在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上限制該可受公評
之事為真實?至於KMT發不發走路工,這件事情我不予置評,但是
就我個人生活經驗來看,我家住彰化,從我還沒有進小學時就知
道沒多久大人們都要辦一次選舉,我也知道每一次有人來拜票後,
總是會聽到大人們談論今年行情如何,為這一些候選人比價,甚至
那一手交錢,一手交宣傳單的情形我也親眼目睹過,這種事情總是
一再發生,一直到我研究所畢業後,還是一如往常。而這一些候選
人的黨派如何,我就按下不表了。
: 其實案例當然不只這兩個,新新聞的嘿嘿嘿官司、周荃的收受電動
: 遊樂業者金錢案、新新聞報導李慶華收受北京高耳夫球場案……等
: 等,兄台若是有興趣不妨找找看,是否這些判決理由有這個怪象!
幹!!原諒我罵聲髒話,這些新聞記者沒水準沒知識,明明偏見一
堆還自詡公正。你既然要把媒體公器當私器,就不要怪人家把你
當「便器」。老子如果考上法官,只要接到這種案件(不管記者的
另一對造是藍是綠)一定先判你記者敗訴,再慢慢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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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殺長啼雞,彈去烏臼鳥,
願得連冥不復曙,年年都僅一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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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20.98
※ 編輯: abardoo 來自: 203.67.20.98 (11/19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