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第四條 第三項 -- 常備兵受過新訓者免服補充兵
第五條 -- 補充兵役期12天
國防部令全文網址如下:(法令內容在底下的"附件四")
http://www.mnd.gov.tw/infservice/publish/0307/publish04.html
內文擷取如下:
(第四條 第三項)
下列人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七條所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並檢附證明文件,函送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後備司令部辦理檢定,合格者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發給補充兵證明
書,免予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三)曾受常備兵新生入伍訓練結訓者,持停役令辦理
(第五條)
第一項應受補充兵軍事訓練者,依徵集程序徵集入營施以二週(十二天)軍事訓練
提供給各位的注意事項:這份法令有明確提到哪些人可抵役期、如何辦理
請自行閱文參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44.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