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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第四條 第三項 -- 常備兵受過新訓者免服補充兵 第五條 -- 補充兵役期12天 國防部令全文網址如下:(法令內容在底下的"附件四") http://www.mnd.gov.tw/infservice/publish/0307/publish04.html 內文擷取如下: (第四條 第三項) 下列人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七條所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並檢附證明文件,函送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後備司令部辦理檢定,合格者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發給補充兵證明 書,免予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三)曾受常備兵新生入伍訓練結訓者,持停役令辦理 (第五條) 第一項應受補充兵軍事訓練者,依徵集程序徵集入營施以二週(十二天)軍事訓練 提供給各位的注意事項:這份法令有明確提到哪些人可抵役期、如何辦理 請自行閱文參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44.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