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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十三條 第一項 法令全文網址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40026 內文擷取如下: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者。 (感謝mai網友協助) 二,"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第四條 第四項 末尾 國防部令全文網址如下:(法令內容在底下的"附件四") http://www.mnd.gov.tw/infservice/publish/0307/publish04.html 內文擷取如下: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六十九年次以前常備兵因病停役人員,經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 判為替代役體位者,即發給補充兵證明書轉服補充兵役,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 請注意第二個法令是92年7/14發布,92/7/15生效的法令, 同時原有"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注意事項"做廢, 而各縣市兵役局或役政課的網頁上仍公佈上述舊法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44.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