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十三條 第一項 法令全文網址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40026
內文擷取如下: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者。
(感謝mai網友協助)
二,"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第四條 第四項 末尾
國防部令全文網址如下:(法令內容在底下的"附件四")
http://www.mnd.gov.tw/infservice/publish/0307/publish04.html
內文擷取如下: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六十九年次以前常備兵因病停役人員,經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
判為替代役體位者,即發給補充兵證明書轉服補充兵役,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
請注意第二個法令是92年7/14發布,92/7/15生效的法令,
同時原有"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注意事項"做廢,
而各縣市兵役局或役政課的網頁上仍公佈上述舊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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