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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3/Eg.htm
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之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
徵兵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四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四五)台防字第五九六
四號令訂定發布,歷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迄
今。因近年來義務役之實際服役期間逐年縮短,發現部分役男於收受徵集令後構思服役役
期,一再重複申請延期徵集以延宕兵役義務,確有違應徵役男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一時無
法入營所辦理短期之延後入營之精神;亦影響整體兵源(員)調控,衝擊國軍整體戰力,
爰擬具本規則第二十八條附件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替代役之施行及軍事學校轉型,明定以已屆役齡之兄弟均在營服役為由申請延期
徵集之條件,除殘廢、痼疾者外,以均已在服義務役現役者為限,俾臻兵役公平。(修正
附件第一類)
二、 為考量罹患重病應住院治療者並非都要經開刀治療,及為確認應徵役男親屬身分,將
「重病開刀」修正為「重病住院」,並應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修正附件第四類)
三、 配合國防組織調整將團管區司令部修正為後備指揮部及因應替代役制度之實施,修正
發布死亡通報之單位為「後備指揮部或國防部或內政部」,以符現況。(修正附件第八類
)
四、 因應十九歲役男得辦理儘早入營之措施,將「屆滿二十歲之年」須參加入學考試之年
齡修正為「二十歲前」,以符實際需要。(修正附件第九類)
五、 考量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招生考試時,於准考證尚未核發送達前即接
獲徵集令之情形,爰修正得以報名繳費證明申辦。(修正附件第十類)
六、 明定應徵役男已決定在入營日前後一個月內結婚者,其起算基準日及延期時限。(修
正附件第十一類)
七、 應徵役男入營後可以請公假參加國家考試,及考試及格正在參加實習訓練者,得以第
十二類規定申請,爰刪除第十三類之規定。
(基於:
一、 入營後可請公假參加考試。
二、 許多役男以本項考試多次申延有違延期徵集之精神。
三、 考試及格正參加實習訓練始取得及格證書者得以第十二類申延,爰刪除本類別。)
八、應徵役男徵集入營後得以請假方式至法院應訊或作證,爰刪除第十四類之規定。
九、 配合募兵制之推動,報考國軍各班隊、志願役士兵者列入延期徵集適用之對象,同時
修正延期入營之時限。(修正附件第十五類)
十、 於附註欄增訂以參加入學考試(第九類、第十類)申請延期入營之原因消滅後,逾一
定之年齡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以最高年?設限);另以參加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
構舉辦之訓練(第十二類)申請延期入營之原因消滅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以次數
設限)。(修正附件附註三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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