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Militarylif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 壹、依據 一、89 年 10 月 3 日行政院(89)台人政考字第 200810 號令、考試 院(89)考台組貳一字第 09025 號令會銜訂定之公務人員週休二日 實施辦法。 二、國防部 89 年 12 月 30 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7711 令頒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國防部 90 年 11 月 14 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 001217 號令頒「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四、國防部 95 年 11 月 9 日猛獅字第 0950003646 號令頒「國家選舉 『總統、立委、直轄市市長、議員(不含村里長、市民代表)』期間 戰備部隊留值、投票規定事宜」。 ----------------------------------------------------------------- 貳、目的: 為使各單位貫徹執行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以下均稱官兵)休(請 )假之作業有所遵循,並使官兵在服役期間能獲得適當之休(請)假 ,藉以消除身心疲勞,促進工作效率,與提高士氣或便於處理個人事 務,特制訂本作業規定。 ----------------------------------------------------------------- 參、休假(紀念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榮譽假及慰勞假)實施規定 : 一、紀念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 依國防部令頒「國軍週休二日實施規定」辦理。 二、離(返)營時間: (一)一日例假日: 於假日早點名實施服儀檢查後離營,本島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 於假滿 2400 時前返營,本島義務役官兵假滿當日 2100 時前返營 。 (二)連續二日(含)以上假期: 本島地區離營時間,由上、中校級或獨立營區指揮官應視單位官兵 表現優異或任務、駐地、交通、季令等因素,得決定於假日(期) 前一日晚餐後實施。返營時間: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於假滿當 日 2400 時前返營,義務役官兵於假滿當日 2100 時前返營。 (三)各外離島地區部隊官兵離返營時間,由當地最高指揮官自行訂定適 宜規定。 三、慰勞假:志願軍官士官士兵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 定辦理。 四、榮譽假: (一)軍官、士官參照「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士兵 則參照「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依需要核給 6 日以內之榮譽假。 (三)凡合於榮譽假核給規定者,由連(中)隊主官視狀況依權責核給。 但團體之榮譽假,須由少將以上主官核定,惟各級主官須謹慎核放 ,不得浮濫。 ----------------------------------------------------------------- 肆、請假實施規定: 請假在不影響公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假: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則下, 得按權責核給公假。 (一)軍官、士官: 1 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2 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投票。 3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4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 5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二)士兵: 1 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 2 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三)官兵參加政府(或各軍總部)所舉辦之各種考試,應於公布考試日 期後,至報名截止前,向單位主官提出申請,奉核後方可報名,另 於考試前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完成請假手續始得離營參加考試,以 利單位人員管制及任務調整,考試日期,如遇星期一至星期五,則 核予公假,逢星期六、日,則不核予公假。 二、病假: (一)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醫證明,由單位按權責核給病 假。住院期間之個人休假,則按全年應休假總天數等比例扣除之( 因公除外);餘依「國軍官兵全民健保就醫(診)管理規定」及「 病傷殘廢檢定標準」處理。 (二)病假一次不得超過 30 日,在一年內累計病假以六個月為限;另經 民間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開具休養證明者,所屬單位於必要時, 得將其送至國軍醫院複診,再核予營內適當之休養方式或天數。 三、陪產假: 因配偶分娩,得在不影響公務情形下,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 產士證明,由單位主官核給陪產假 2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 分娩前、後 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四、婚假: 奉准結婚者,由單位主官核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之日起前後一個 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不在此限。 五、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15 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10 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者,給喪假 5 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官兵或其配偶於 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同居住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在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事假: (一)志願役人員於慰勞假不足或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始可 請事假。因事假在一年內超過應給之慰勞假日數者,應在次年慰勞 假內扣除之。但最大限合計不得超過兩年核給之慰勞假日數。 (二)義務役人員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其一年內 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三)因特殊事故必須於上班、上課或操作時間內由本人親自處理者,得 視需要於年內之休假調整核給事假以累計 8 小時為一日。 七、本作業規定假期之核給,除病假外扣除放假紀念日、民俗節日及星期 例假日。 八、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 免以逾假論處,亦不扣慰勞假或放假之紀念日、民俗節日及星期例假 日。 ----------------------------------------------------------------- 伍、投票日休假注意事項: 一、參加國家舉辦「總統、立委、直轄市市長、議員(不含村里長、市民 代表)」之選舉,機關層級依照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本島部隊層級 則依據「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及「金、馬防區休假規定」, 配合經常戰備任務採建制輪休方式,並將當週戰備部隊交接時間調整 至選舉當日 12 時實施,以兼顧部隊戰備任務及官兵投票權益。 二、各級機關、部隊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排定戰備值勤表並公告施行 (外島部隊依現行防區官兵休假輪值及戰備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更 動,若因特殊事由,須簽奉少將(旅)級主官核准後方可實施。 三、非戰備部隊於規劃分批輪休期程時,應於選舉投票前(至少一日)實 施,以免影響官兵返籍投票;另不得於選舉投票日對排定休假人員施 以罰勤、禁足或限制官兵返鄉投票之懲處。 四、選舉休假期間應依 91 年 9 月 19 日祥禕字第 0010088 號部頒「國 軍現役軍人及軍事學校學生無論上班、下班,都不得參與政黨或其他 政治活動」規定辦理。 五、選舉投票日之休假應依各單位休假計畫管制表實施,並於每月 25 日 (本島)或每季前一月 25 日(外島)前將次月或下一季之休假計劃 管制表公布實施。 ----------------------------------------------------------------- 陸、休(請)假與銷假程序: 一、休(請)假均應有職務代理人,由該代理人代理職務。 二、機關層級及本島各級部隊應於每月 25 日前將次月之休假計劃管制表 完成編排公布實施;外島部隊應按季編排,並於每季前一月 25 日前 將下一季之休假計劃管制表公布實施,因執行任務而影響之休假,應 於任務完成前後,規劃預休或補休。 三、請假應填具請假報告單(如附件一),並先送會人事部門審核、登錄 管制,逐級呈所屬單位主官(管)核定。如請假日數超過所屬單位主 官准假權時,應轉呈直隸屬上級單位核定。假滿回營,應填具銷假報 告單,以利人員管理(格式如附件二)。 四、假期屆滿因故須續假或以另事由請假時,當事人應儘速向原單位通報 ,俾利職務代理人辦理續假事宜,惟該事假須於其年內之休假調整核 給。 五、休(請)假核准後,即登記於個人休(請)假記錄卡(如附件三), 與休(請)假實施記錄表(如附件四),每月底由當事人核計休(請 )假日時數無誤後,簽名確認,本表單位應自當事人役期屆滿退伍離 營後,保存乙年,以利爾後查考。 六、人事異(調)動時,應將已休(請)假日數,填註於休假記錄通知單 (如附件五),併同個人休假記錄卡轉知新職單位,繼續管制執行。 ----------------------------------------------------------------- 柒、准假權責: 一、各級主官對所屬官兵之准假權責劃分表(如附件六),本項准假日數 ,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逾此權限,須轉呈上級主官核定,如特殊 事故,情形緊急,其請假日數超出准假權限,主官不及轉呈時,得准 先離營,後補辦請假手續。 二、戰備各時期之休(請)假應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附件七)規定 辦理。 ----------------------------------------------------------------- 捌、休(請)假紀律: 一、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分別依陸海空懲罰法及有關法令懲處,並記 錄備查(如附件八)。 (一)請假未准擅不服勤或擅離職守者。 (二)違紀及逾假者。 (三)未按時銷假者。 二、各級主官逾本作業規定之准假權,而擅行給假,或核准所屬士兵之假 ,未遵規定辦理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議處。 三、休(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回營日期,而具有確實 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 四、休(請)假期間,應確遵「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國軍防治違 法及傷亡具體作法」,以加強「軍紀」及「安全」維護,防範危安及 不法事件發生。 五、休(請)假核准後,單位依相關規定實施離營教育,置重點於「軍紀 安全」規範措施宣教,並記錄備查。 六、各單位不得有其他自行另定之休(請)假名稱(如謀職假等),以符 公平。 ----------------------------------------------------------------- 玖、附則: 一、官兵該年休(請)假天數超出全年休假總日數時,需於次年應休天數 中扣除。 二、各上級單位對所屬執行休(請)假之管制記錄、休假紀律等實施情形 ,應經常予以督導查察,國防部將定期(不定期)實施督導訪問。 三、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修訂之。 -- 囧 我在精華區沒找到 然後休假常見的08or18問題 (二)連續二日(含)以上假期: 本島地區離營時間,由上、中校級或獨立營區指揮官應視單位官兵 表現優異或任務、駐地、交通、季令等因素,得決定於假日(期) 前一日晚餐後實施。返營時間: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於假滿當 日 2400 時前返營,義務役官兵於假滿當日 2100 時前返營。 [得]<------這個字在裡面念ㄉㄜˊ 不是ㄉㄟˇ,也就是可以這麼做,但是 不這麼做也不違反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108.71
vinx:更新~謝謝~我同時改標題喔~ 09/02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