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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好: 鑒於近日板上有許多訴訟案件,如恐嚇取財或誣告等,我有幾位私交 甚篤的朋友給了我一些意見,在此轉貼分享予板友知悉: 一、恐嚇取財部份: 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擄車勒贖為例: 擄車要挾車主付款贖車,否則將解體車輛,此係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 的,同時車子歸屬財產,亦已達到加害財產之狀況,而通知將加惡害 之旨於被害人,故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另,擄車意在勒贖取得財物,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 已或者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成立恐嚇取財罪,故有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唯在此提醒,訴訟是人民的權利,倘若他人欠錢,又或他人命令板友 做事卻不給錢,板友若要提出告訴是不違法的。 同樣的若板友單純分析法律上所允許之動作,諸如提告,就單方面 而言只是分析法律所允許的事物,並無恐嚇之意,故不成立 二、誣告部分: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 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刑事處分係指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而懲戒處分係指公務員懲戒 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而言,因此若行為人明知為虛偽不實之事項卻故 意向職掌之公務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以致於該管公務人員開始 偵查或調查,造成被誣告者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有可能 構成本罪。 換言之,誣告罪之成立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位時始能成立,倘所 告事實之一部份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此處意旨,若他人向板友提出告訴然其提出之證據只要明知是虛偽 不實之事項,則誣告成立。 綜上,可歸納為下列二點: A.確認是否有無恐嚇情事: 如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等,而告知法律所允許 之情事不在此列。 B.確認相關證據是否屬實: 吾人須靜心評估對方是否拿出偽造或變更的證據,若判斷屬實則誣 告情事成立。 此外,若吾人評估開庭恐舟車勞頓,可以評估轉移管轄,此係依據最 高法院 48年台上字第837號:「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被告之所 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 故,在轉移管轄申請書內容寫上此條,則在所屬縣市進行偵察之機率 更高。 基於後續輿論效應考量,本篇公告後予以鎖定並列入文摘區供參。 以上說明,謝謝! vinx敬上 參考文獻: http://0rz.tw/G7Gm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7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