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恐嚇取財部份:
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擄車勒贖為例:
擄車要挾車主付款贖車,否則將解體車輛,此係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
的,同時車子歸屬財產,亦已達到加害財產之狀況,而通知將加惡害
之旨於被害人,故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另,擄車意在勒贖取得財物,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
已或者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成立恐嚇取財罪,故有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唯在此提醒,訴訟是人民的權利,倘若他人欠錢,又或他人命令板友
做事卻不給錢,板友若要提出告訴是不違法的。
同樣的,若板友單純分析法律上所允許之動作,諸如提告,就單方面
而言只是分析法律所允許的事物,並無恐嚇之意,故不成立。
二、誣告部分: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
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刑事處分係指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而懲戒處分係指公務員懲戒
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而言,因此若行為人明知為虛偽不實之事項卻故
意向職掌之公務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以致於該管公務人員開始
偵查或調查,造成被誣告者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有可能
構成本罪。
換言之,誣告罪之成立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位時始能成立,倘所
告事實之一部份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此處意旨,若他人向板友提出告訴,然其提出之證據只要明知是虛偽
不實之事項,則誣告成立。
綜上,可歸納為下列二點:
A.確認是否有無恐嚇情事:
如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等,而告知法律所允許
之情事不在此列。
B.確認相關證據是否屬實:
吾人須靜心評估對方是否拿出偽造或變更的證據,若判斷屬實則誣
告情事成立。
此外,若吾人評估開庭恐舟車勞頓,可以評估轉移管轄,此係依據最
高法院 48年台上字第837號:「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被告之所
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
故,在轉移管轄申請書內容寫上此條,則在所屬縣市進行偵察之機率
更高。
基於後續輿論效應考量,本篇公告後予以鎖定並列入文摘區供參。
以上說明,謝謝!
vinx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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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近日板上有許多訴訟案件,如恐嚇取財或誣告等,我有幾位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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