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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gnini (嗚~~我不想離開台灣(撲桌)》之銘言: : 一次是高裝檢時,當天午查因後勤官要我傳資料給他,所以我先傳 : 資料再去集合。 : 一次是收假點名,通常是收假人員八點半在籃球場集合,當天卻沒 : 有人集合,由於收假點名常常合併在晚點名時一併實施,甚至沒有, : 所以我以為當天也是如此。結果,原來是臨時變更集合地點改在輔導 : 長室前,誰知道啊。兄臺,就算不依行政程序法的標準,也不合一般 : 常理吧。換成是您被這樣懲處,會不會有被構陷的感覺? 不好意思 看到此段 我有個疑問:在你的法治觀念中 1.部隊集合時,因為上級某參謀(還先不談到上級主官管三巨頭)要資料 所以你遇到當時 自己單位的集合「有權」不到..你想必認為連級幹部要服從後勤官「臨時因公召喚你」的 命令。請問你上述的想法是依照哪條法律規定?還是你自己以為的?你要不要把指揮體系 法規弄清楚? 2.眾人既然(如你所言)在你收假那天在輔導長室集合..那「剩你一人」在籃球場 (or寢室,不管)看到空蕩蕩的營區,你毫無詫異?也不去問安官?沒人「主動通知」你 就自行「推定」(甚至擬制?)不必集合?你剛入伍嗎?換言之,用法律術語講,你用「 慣例、經驗」就「自行判斷」不必集合?倒是請問你的「自行判斷」的法律上效力為何? 看事情要看整體: 1.你連上幹部在管理技巧上的確有瑕疵、是不當管教,這點我 絕 對 同 意 你的不滿。 2.但你本身的行為,老實說一位真正懂法律的幹部要懲處你 在處罰方式上絕對合法合理, 絕非你自以為的你沒有違法違規,東拉西扯把自己講得『完全沒做錯事』云云。像你這樣 子的行為,遇到例如上面那位懂法律的網友當幹部,絕對「合法地」懲處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5.241
hd0485:大家都去集合只有原po不知道這個現象也滿神奇的..... 04/09 15:39
LUDWIN:讓人想到一百飛行大隊那本小說裡面整機長的方法 04/09 21:06
LUDWIN:機工長把電源關掉,後砲手哀嚎,中砲手說飛機冒煙要墜了 04/09 21:07
LUDWIN:機長嚇到下令棄機,自己第一個跳XD 04/09 21:07
LUDWIN:然後。。。天空中只有一個機長的降落傘:P 04/09 21:08
masktrue:XDDD 04/09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