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修正草案經參照過往判決與兩次板規解釋文,並業經大版主jobli核定,
將於104年2月1日正式實施,故於軍旅版版面公告週知並永久置底,請各位版友參閱。
軍旅板板規管理及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一日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定之依據)
本實施辦法係依據 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及參考軍旅板自由言論與紀律之民
情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
本實施辦法於在 PTT軍旅板領域內,適用之。
第三條(定義)
本板板規名詞定義如下:
一、板 友:係指於 PTT站內,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之
帳號。
二、板 主:係指於 PTT站內,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
管理、獎勵及懲處之帳號。
三、爭議文章:係指板主(板友)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發表、轉貼、推
噓,使看板引起爭議或後續法律訴訟之文章。
四、個案警告: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採公告之型式警告違規板
友之行為。
五、刪文退文: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刪除板友之文章並給予板
友負面評價之行為。
六、永久水桶: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給予板友20年(7300天)禁
止於軍旅板發表文章/推噓文之行為。
七、違規檢舉:係指軍旅板發生違反板規規範或違規之情事時,板主及板友得視需
要以賦予之權限向組務板提出檢舉之行為。
八、專案處理:係指軍旅板發生違反板規規範或違規之情事時,板主得視情況以賦
予之權限執行專案處理之方式,鎖定原作者發表之文章、修改文章
標題為[專案],避免原作者刪除、編輯文章,收入精華區並宣導、
降低板友後續之輿論效應。
第二章、板主權限
第四條(板主之定義)
本文所指之板主產生方式為經由板友推選且登記參選並發表競選文宣,經多數板友票
選或板主群討論而當選/遴選之帳號。
第五條(板主之權限)
板主得依PTT管理方所賦予之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管理、獎勵及懲處。
第六條(板主主觀裁決權)
如有爭議及模糊事項者,得由本辦法賦予板主之權利主觀裁決之。
第三章、板友權限
第七條(板友之定義)
本文所指之板友產生方式為經由 PTT管理方認可之註冊資料且符合本板規定而申請之
帳號。
第八條(板友之權限)
板友得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等功能。
第九條(提起抗告)
對於不服板主之管理行為者之板友,得向組務板提出對其管理行為之抗告。
第十條(板主罷免之提出)
板主若發生爭議情事或輿論譴責時,板友得依 PTT站規罷免機制執行之。
第四章、賞 則
第十一條(獎勵---一般獎勵)
板主得以 M文、文章置底、收錄精華與文摘和修改板標及進板畫面等方式獎勵板友持
續發表優良文章。
第十二條(獎勵---特別獎勵)
板主得以板上舉辦特殊之活動時及對板務有所貢獻者,給予有功帳號 P幣以茲鼓勵。
第五章、板主/板友責任
第十三條(板主之責任)
板主有視管理上之需要進行看板精華區、進板畫面、板標及文摘收錄之義務。
第十四條(處罰之種類)
板主有視管理上之需要行使個案警告、刪文退文、永久水桶、違規檢舉及專案處理之責
任。
第十五條(人身攻擊)
板友於同一文章內同一發文得以乙次嘲諷文句為限,並不得人身攻擊,經版友檢具證據
向板主檢舉,且經板主審視確實成立者,初犯者水桶七日,再犯者水桶十四日,三犯者
永久水桶,除將證據附於公告為證外,板友並不得於公告下之推噓文有任何足堪認定有
人身攻擊行為之字彙。
第十六條(禁止討論事項)
板友於本板發表之文章,不得出現下列事項,違反者處以退文:
一、非蓄意之公告文章。
二、非蓄意之替代役討論文章。
三、無義文章或買賣文章,包含空白文、廣告文、綜藝節目宣傳文與交易文等。
四、字數不達50字之文章,板主得視文章內容及第二章第三條之權利主觀裁決之。
五、國軍演習之一切資訊。
六、因心生怨懟而刻意洩漏部隊駐地、番號、主官(管)級職姓名、日常運作。
七、其他有足以洩漏國軍機密之疑慮者。
八、以回覆自己文章之方式意圖使自己所發文章廣為人知者。
九、鼓吹他人以違法方式逃避兵役者。
十、板規所未臻規範,但可能引起板友疑慮及爭議之文章,板主得以專案處理之方
式控管宣導之。
第十七條(轉錄文章與罰則)
依據 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編第一章第六條之規定,未經作者同意,於
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屬於看板違規行為;另依據板規第一章第一條
之自由民情規定,除轉錄之文章為最近一個月之新聞報導外,轉文者自他板轉錄他人文
章至本板前,應徵求原作者同意並於文章開頭明確標註「已獲得原作者同意轉錄」之字
樣為證,並不得有以轉寄至自己信箱再發表或以其他足堪認定有故意規避取得原作者同
意而發表文章之行為。
若有以下之情形者,初犯者退文,累犯者水桶七天,三犯者永久水桶:
一、經板友檢舉其未經原作者同意,或有洗文章數之嫌疑者。
二、原作者因不願或不同意被轉錄而來信要求刪除其所發表之文章,板主並將於處分公
告中附上其來信。
三、經板主主動發現者。
第十八條(永久水桶之罰則)
板友發表之文章除新聞報導外,若有刻意引起爭端,且噓文數達X1以上之情形者,處永
久水桶,並為避免有心人士不當利用,板主發布之處分公告中並毋須檢附證據,板友並
不得於公告下之推噓文有任何足堪認定有人身攻擊行為之字彙。
第十九條(替代役引戰之禁止)
一、凡於軍旅板上主動發文,或於推噓文中意圖引起板友對替代役有攻擊行為者,除
處以永久水桶外,並得保留對行為人之法律追訴權。
二、應於替代役板發表之文章誤發表於軍旅板者,刪除其文章並勸導轉發至替代役板
,再犯者退文。
第二十條(推噓文刻意引戰之禁止)
如有於文章之推噓文中以隨意推文、故意嘲諷他人等行為意圖引起爭端者,經版友檢具
證據向板主檢舉,且經板主審視確實成立者,處以永久水桶,除將證據附於公告為證外
,板友並不得於公告下之推噓文有任何足堪認定有人身攻擊行為之字彙。
第二十一條(對板主性騷擾行為之禁止)
凡對本板任一板主以水球、信件為性騷擾之行為者,除公佈行為人之水球、信件並處
以永久水桶外,並得保留對行為人之法律追訴權。
第二十二條(政治文與推文之禁止)
為維護軍旅板之中立立場,發表之文章與推噓文中,不得出現任何足以認定有政治意味
之字彙或代稱,或發表具有政治評論性質之文章,違反者處以水桶30天。
第二十三條(板規之修訂與增補)
板主對於未臻之板規,得尊重多數板友之意見進行協議而修改或發佈。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快速連推與但書)
板友得以使用本板開放快速連推之功能,享受本板言論自由之風氣,惟不得違反第五
章所規範之情事。
第二十五條(板規修正之歷程與保留)
板主應收入實施辦法之修訂歷程於看板精華區。
第二十六條(緩衝期間之開始與廢止)
本實施辦法草案為利板主及板友緩衝對應,於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發佈,若無窒礙難
行之處爰自一○四年二月一日公告為正式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過渡期之適用與但書)
自發佈至公告前之過渡期間,板主應以規勸之方式勸導並尊重板友,且板友應以視同
為正式板規之態度尊重板主,惟情節重大者板主仍得依第二章第六條賦予之權利主觀
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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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 █兩週█ █15天 1 個月 ∥ 2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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