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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大大好! 關於昨日J老大於#1B__nOU6篇的公告文,同時有版友提到兵役法的相關問題, 此部份引起了我的興趣並且去仔細研讀了一下。 在此將兵役法內關於替代役文的內容節錄出來。 全文可以參考替代役版SMSLife的#0z_YO3sH篇,或搜尋引擎鍵入兵役法即可。 兵役法 第二條 (兵役之定義)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四 章 替代役 第二十四條 (實施替代役之原則)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 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 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第二十五條 (替代役之軍事訓練) 替代役之軍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役軍 人身分。 第二十六條 (替代役之實務) 替代役實施有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綜上,也鑒於本軍旅版英文版名叫做MilitaryLife,經 Yahoo奇摩字典解釋為 a. 形容詞變化形 military, militaries; 軍人的; 軍隊的。 同時依據 #1Bpo827h篇投票結果:本版民情支持禁止以替代役話題引戰。 未來若有替代役相關文章內容請移至 SMSLife版詢問,若再有類似前揭情事版 主群將以軍旅版版規及實施辦法第二章第三條及第五章第一條的權限,予以刪 文劣退。 以上說明,謝謝! vinx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68.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