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預官的問題也未免太常被問到了,但是其實相關規定很死的。
文冗卓參,重點已上色標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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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九十二年為例
招生對象
本校現大學部、碩、博士班應屆畢業未役同學〈含延修生,33歲以內〉,去年
已報考而未考上同學亦可再次報名。
資格標準
合於常備兵役體格(憲兵須身高一六八--一八五公分)。 未受大過以上處分〈
可功過相抵〉、軍訓四學期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及未曾遭判刑、管訓、勒戒等處分者。
招生類別
義務役預備軍官
特種官科:按系所專長分組考選。
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各系所皆可報考。
義務役預備士官
無意願為預備軍官或考量未能錄取者,可按系所專長選填本項。
報名方式、日期
由考生自行上網填寫並下載報名表,預約時間備齊資料(報名表二份、近半年
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兩張、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學校,身分證正、反分開影本乙份及
報名費100元) 親至教官室向教官報名。
網路及書面報名時間預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開放,如有更改,時間另行通
知,報名截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17:00。
考試科目配分、日期及地點
科目:智力測驗、共同科目(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
國文:應用文、中國文學史、古今文選、孫子兵法。
英文:單字、文法、閱讀測驗。
計算機概論:電腦基本概論、電腦網路暨資訊安全概論及資訊最新發展趨勢。
憲法與立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增修條文、釋憲部分)立國精神、
九十一年國防報告書。
配分:共同科目四科各一百分,各四十題單一選擇題,總分400。
日期: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地點:台北、台中、高雄(試場於考前公告)。
其他重要事項:
以就讀學程參加考選錄取人員,如當年(92年)未能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依所
分發梯次入營,取消錄取資格,不能辦理保留(延畢或考上研究所亦不能辦理保留),
亦不得以其他學程之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要求入營。
具報考專長類別之國家檢定證照者,有條件優先錄取。
選填志願時,如擔心不能準時畢業,盡量選填符合專長之梯次(如十月中入營),利用
暑修完成學業,梯次一經決定,不得申請變更〈國防役預官梯次與義務役預官梯次相同〉。
報考費依前例為一百元,報名時繳交。
不論大學部、碩、博士研究生報名時請繳交四學期軍訓成績〈可至本校成績室申請〉,
軍訓非在本校修習者,請回原校申請,未提供成績證明者,不接受其報名。
報名人員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甲、乙等〉,曾參加兵役體檢並已
確知體位者,無須參加體檢;如尚未參加徵兵體檢,或體位變化、不明須體檢者,統限
於九月二十六日前至教官室填寫資料,以利送各縣市辦理體檢事宜,如超過指定時間,
可自費參加體檢。體位不合者,請勿報名。
本次預官報名攸關碩、博士班學生申請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作業,可於預官申請表
上勾選是否參加國防役〈申請者除九十年以前曾考取預官可依成績證明報名外,均須參
加當年預官考選〉,錄取預官者訓儲為預備軍官,錄取士官者,訓儲為預備士官,兩者
皆未錄取無法申請國防役。
上述事項未役博士班學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官甄選者,仍依本校報名期程檢具相關資料
提出申請審查,資料符合後送考委會複審,如經考委會複審合格,選訓為預備軍官〈不
須參加考試〉。本次未參加報名者,視同放棄〈爾後亦不得申請國防役〉,依法徵服兵
役。
報名人員之梯次選填及其他報名規定請參閱國防部頒定之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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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 九十一年的
民國九十一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簡章
壹、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三十三歲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
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貳、資格標準:
一、
體格: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憲兵甄選標準:身高一六八
至一八五公分,視力:兩眼裸視0.4 以上)。
二、
在校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者﹝以學期為計算單位,可功過相抵﹞。
三、
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
四、
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
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
五、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香港來臺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
在臺設籍滿十年以上;另具雙重國籍者,應放棄他國國籍,檢附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
,並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始得報名參加考選。
六、
參加考選人員需經各院校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可參加考選。
七、
不合前述資格標準人員,如在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即予退訓及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
士官之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參、招生專長類別及員額:
一、 專長類別: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
1. 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科、系、所(組)專長類別,實施分組考選。
2. 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各科、系、所﹝組﹞皆可報考。
(二)義務役預備士官(今年新增項目):
參加考選,無意願為預備軍官或未錄取為預備軍官者,按在校所學科、系、所﹝組﹞專
長類別,志願選填官科。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報名之官科﹝特種及一般官科﹞依本招生簡章公告之專長類別﹝
官科﹞辦理考選﹝考選官科對照表暨各院校所、系、科電腦代碼如附表一、附表二﹞。
二、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員額﹝如附表三、附表四﹞。
肆、體檢及報名日期、方式:
一、
體檢:
體檢時間以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十一月二十日以內者為有效,請報名考生逕赴內
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五十三家役男體檢醫院,依「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
生體格檢查表」所列項目實施體格檢查,體檢所需費用由考生自行負擔﹝體格檢查表暨
各體檢醫院體檢時間如附表五、附表六﹞。
二、
報名日期:
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至十一月二十日止,由考生逕向各校院軍訓室報名,繳交報名
表時亦需繳交體檢表受驗,凡未繳交體檢表或體檢表非指定之五十三家醫院者或繳交時
間超過報名截止日期﹝郵戳為憑﹞,不得參與考選。
三、
報名方式:
由考生自行從網路下載表格,採書面方式報名,經各校院資格初審後,合格者再由各校
院彙送考委會。
伍、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一、 考試日期、科目:
日期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星期五﹞
區分
上午
下午
備考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時間
0820-0840
0840-0900
0900-0950
1020-1200
1330-1510
考試科目
講解考試規則
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
智力測驗
共 同 科 目
國文
英文
憲法與立國精神
計算機概論
附 記
一、
共同科目每答錯一題,該題除不記分外,並倒扣該題應得分數之半。
二、
考生應於上午八時十分前進入試場就做完畢。
二、 考試地點:分設台北、台中、高雄等三個考區同時進行﹝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
柒、考試規定:
一、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則」﹝如附表八﹞,違犯考試規則之考生按「違規
扣分標準」﹝如附表九﹞辦理。
二、凡有違法或嚴重影響考試紀律者,由考選委員會送請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捌、錄取:
一、錄取標準依考生選填志願及考試﹝專長類別﹞績序,採電腦閱卷評分,其中
有一科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二、智力測驗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合格標準:90分 / Ⅲ﹞。
三、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
業乙級﹝含﹞以上及高、普考以上證照者,其共同科目達240分以上,即予
優先錄取﹝由考選部及行政院勞委會主辦,於報名截止日期前獲取之證照者
為準﹞。分數相同者,以證照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高者,優先錄取。證照
等級相同,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
算機概論」學科之次序,分數較高者錄取。
四、未具備證照錄取最低分數相同人員,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
「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之次序,分數較高者錄取。
五、前述具證照優先錄取之規定,不適用於報考一般官科者。
六、報考一班官科﹝憲兵、步兵、政戰﹞,依成績及官科優先順序,配合各軍種
特定條件與員額,辦理錄取。
七、錄取官科既經公佈後,除因成績核對需修正外,均不得更改。
八、參加考選錄取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人員,如當年未能畢業入營,取消錄
取資格。
九、各專長類別﹝官科﹞錄取標準及考生成績單﹝含錄取通知、入營梯次﹞,於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上旬前函送各校及上網公告,並同時發布錄取新聞。
玖、績複查規定:
一、
自公佈錄取日起三十日內,接受考生有關問題之查詢及成績複查,超逾查詢時限﹝郵戳
為憑﹞,均不予受理。
二、
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查詢時不得要求調閱答案卡或影印答案卡﹝含試卷﹞,亦不得要
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
申請成績複查:由考生填具申請書,經所屬各校院軍訓教官室彙整統一造冊乙式二份﹝
格式如附表十﹞送考選委員會辦理成績複查,不接受個別查詢。考選委員會應於民國九
十年五月三十日前將複查結果函送查詢學校。另可透過「國軍各地區人才招募中心」免
費諮詢專線:0800-000-050及「國防部全球資訊網路-網址:www.mnd.gov.tw」查詢。
四、
成績核對處理措施:
(一)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即依錄取官科
辦理增額錄取,已公告錄取人員仍予以保留。
(二)公佈錄取之考生經查其總分增加,已達合於較高志願之錄取標準
或總分核算減少,低於原已錄取官科標準,均按改正後之成績重
新分發,考生不得異議。﹝經重新分發後,官科人員增加時,則
以增額錄取,至於減少員額之官科不另辦理補錄取﹞。
拾、入營:
一、入營時間:
(一)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1.第一梯次:預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中旬入營。
2.第二梯次:預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中旬入營。
3.詳細入營日期、報到地點國防部另頒,並於入營通知書規定之。
(二)報到方式:
報到日之0800-1700時,考生自行向收訓單位報到。
二、入營規定
(一) 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變更。
(二) 考選委員會於報到入營15日前,將入營通知書送達錄取考生或法定
代理人。
(三) 錄取人員應依入營通知書規定之時間,持畢業證書(影印本)及規
定攜帶物品至指定施訓單位報到,不得辦理延期入營,凡未依規定
報到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四) 民國九十﹝五十一期﹞前﹝含﹞錄取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因故未入
營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應於保留資格原因消滅之年五月十六日前
﹝郵戳為憑﹞,填具申請書由校方函送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安排入營受訓。
拾壹、服役規定:
一、役期: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
時間合計為一年十個月。
二、服役期滿,仍志願繼續留營服役者,依「陸海空軍官兵志願留營入營
甄選服役規則」規定辦理。
拾貳、待遇:﹝以民國九十一年俸給為標準﹞
一、受訓期間:
1. 服裝、膳宿由收訓單位供給,圖書、文具、儀器等酌由收訓單位供給。
2. 薪津:
(1)預備軍官:入伍教育期間月支6,795元,分科教育期間月支7,625元。
(2)預備士官:入伍及分科教育期間月支5,715元。
二、服役期間:
(1)少尉俸給16,645元﹝含俸額、專業加給、主副食補助費﹞。
(2)士官俸給11,880元﹝含俸額、專業加給、主副食補助費﹞。
(3)服裝由國家供給配發。
(4)累滿三大功可獲頒獎章。
(5)本人享有軍中優惠儲蓄及其他娛樂等優待。
(6)本人享有撫恤、保險、醫療等各法定保障權益。
拾參、一般規定:
一、 各校院製作准考證相片冊乙式二份,相片欄內浮貼考生最近半年內之二吋
、半身脫帽光面照片兩張、相片背面以原子筆註明姓名、學校、資格審
查編號,另附考生身分證正、反分開影本乙份,按資格審查編號依循浮貼
。相片冊、資格審查合名冊及考選申請報名資料表各乙份,於民國九十年
十一月下旬前送達「民國九十一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萬壽路三十六號指南山莊﹞以利准考證製
作及辦理分區考試。
二、 經各校院初審及體檢合格之學生,由考選委員會製發「准考證」交由各校
院轉發,應慎重保管備用。
三、 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惟以一次為限,於考試當日0730時前
憑國民身分證及照片﹝與原報名時相同﹞兩張至考場向試務中心辦理補發
事宜。
四、 義務役預備軍官考選之畢業役男,可於報名表上選填自願入營梯次,惟應
以下列事項為優先:
(一)當年所選專長類別僅區分一梯次時,應依規劃之梯次入營。
(二)申請該專長類別﹝官科﹞入營人數超過規劃入營人數時,依考生成績績序
核定入營梯次。
五、 各大專校院集體報名及資料彙報,由教育部統籌辦理。
六、 國外大專校院畢業返國役男,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者,
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冊送考選委員會發給准考證參加考
選。
七、 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研究所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考選者
,應於畢業之年五月十六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屬學校申請,經
審查符合考選資格標準者,由所屬學校冊送考選委員會複審合格後,選訓
為義務役預備軍官﹝不需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八、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人員未完成基礎教育或完成基礎教育,而成績
不合格者,應予退訓及取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並依法徵服其應服之
兵役,其所受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
91 年 預 官 重 大 改 革
預官考選的比較
○91年
●90年以前
考試對象 ○資格放寬,不限報考次數。
●僅大學應屆畢業生考報考。(含碩士畢業生)
預官能否保留
○考取當年未能入營者即取消預官錄取資格。
●能保留預官資格,以兩年為限。
初選資格的操行成績規定
○在校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者﹝以學期為計算單位,可功過相抵﹞。
●總平均80分以上即可。
體檢方式
○需自費約1200元前往內政部公告之53家醫院進行體檢。
●不需自費。
考試科目
○取消特種科目,且大幅增修共同科目。
●有共同科目及特種科目。
考試配分
○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憲法與立國精神各佔100分,總分共400分。
●國文及英文各佔50分;國父思想佔100分,於一般官科中,其總分為200分。
招生專長類別
○取消志願役一般、指職申請預官(含志願役科技預官),且增添義務役預備士官。
●僅有義務役預官及志願役一般、指職申請預官(含志願役科技預官)。
錄取方式
○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及高、
普考以上證照者,其共同科目達240分以上,即予優先錄取。
●僅以筆試及口試(志願役科技預官)…等方式來決定考選為錄取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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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o not like the feeling of being lose.
-Liu, 20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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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