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ufmann (抓住虛幻的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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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請問如果志願役軍人想提早退伍的話要怎묠…
時間Wed May 31 18:50:09 2006
《原文恕刪》
這是我查到的相關規定: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7 條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或
軍事學校常備士官班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
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第 8 條 違反前條規定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 (以下簡稱賠償義務人)
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9 條 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學校
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預備學校國中部或高中部畢
業之學生,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或軍事學校常備士官班、專科班、
正期班,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預備學
校及軍事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預備學校國中部或高中部畢業之學生,未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或
軍事學校常備士官班、專科班、正期班就讀,應賠償預備學校就
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
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致未服
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之比例,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賠償之計算基準,按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計算,以
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
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
品,按規定收繳,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
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
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第 12 條 應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項目及數額,其為在學之學員生者,
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其為畢業任官者,由所
隸屬之機關 (構) 、學校、部隊函請原畢業學校核算,並通知
賠償義務人。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
次繳納。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者,得敘明理由,向就讀學
校申請分期賠償;其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其期數依軍費生實際就讀學校之月數計算,
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但經學校核定,並陳報國防部
或所受委任之總 (司令) 部備查後,得依就讀月數,延長一
倍之分期賠償期數,所延長之分期賠償期數,最多不得逾六
十期。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其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
二、分期賠償核定後,雙方應至學校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公證處
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事務,所需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三、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
則併入第一期繳交。
賠償義務人拒不賠償時,學校得委請律師協助,依法追賠。
第 14 條 軍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
一、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遭退學或開除學籍,仍服現役。
二、經權責單位核准,轉入其他軍事學校就讀。
三、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招生簡章所定之標準而遭退學。
四、接受飛行教育,因技術或體格因素停訓而遭退學。
五、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明者。
六、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七、在學期間死亡。
分期賠償期間,有前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向就讀學校
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經學校核定免予賠償者,應陳報國防部或所受委任之總 (司令) 部備查。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
之情形,申請免予賠償:
一、除中等學校及預備學校以外之學生,經學校開除學籍、
自動辦理轉學或退學。
二、中等學校之學生,因具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一條
所定各款情形之一經輔導轉學。
三、預備學校之學生,經學校強制輔導轉學。
四、學校畢業任官後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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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上條文的規定,必須要考績丙等以下及記大過才能符合賠償退伍的要件。
資料來源: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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