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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60000797 號令 、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6083045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8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前項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以下稱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第 3 條 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 定者,應依次降低體位。 第 4 條 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 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或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 第 5 條 凡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複檢結果確定之日起, 屆滿六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 前項經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第 6 條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絕某項檢查或不與醫師合作,致無法獲得正 確結果者,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 正常。 一、體檢、複檢。 二、入營驗退複檢。 三、停役複檢。 四、需住院檢查以確定病症者。 第 7 條 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 附件:(RAR) http://law.moj.gov.tw/fn/download.asp?sdMsgId=45954&FileSeq=1 -- 一次 → 好 → 安全帽 → ╳ 做捷運 → 謗罪 → 害 → 該 → ╳ 決對 → 經 → 臣又 好球 說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3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