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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士官請假的規定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http://tinyurl.com/krybm2 公假 請參第六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 則下由權責主官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四、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五、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病假 請參第七條 產假陪產假 請參第八條 婚假 請參第九條 喪假 請參第十條 一般兵請假的規定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http://tinyurl.com/np2lnl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第 35 條 常備兵、補充兵請假,在不影響戰備任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假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及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二、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證明核准病假,餘依病傷殘 廢檢定標準處理。 三、喪假: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並於百日內請畢,規定如下: (一)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者,給假五日。 四、婚假:奉准結婚者,由單位主官核給婚假十四日。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由單位主官核給陪產假二日。 六、事假: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年內之休假調節 核給事假。 七、榮譽假: (一) 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日以內之 榮譽假。 (二) 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況下,核 給七日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 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依需要核給六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 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週以上未 滿三個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五) 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者,得核給三 日以內之榮譽假。 (六) 經五日以上之演訓,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士兵請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 合於規定事項的都可以"去申請"公假 但是准不准假 "沒有一定" 不要再講什麼一定要給公假 規定就是"沒有說一定要給" 什麼憲法規定 去申請出大法官解釋以後再來講 沒有解釋文說這些規定違憲 就是要照這些規定走 就是"不是一定有公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220.168
cccwahaha:營長給榮譽假 連長不爽批也一樣沒有~~~ 08/22 22:38
※ 編輯: Frehrt 來自: 59.114.220.168 (08/22 22:50)
corlos:反正假章上面沒蓋章,沒有什麼一定的假 08/22 22:50
corlos:但是白痴主官敢擋喪假的話,就給他吃1985吧 08/22 22:51
andandandand:那請問一下 請了公假要補回來嗎??? 08/22 23:02
corlos:面試的話 通常不是公假 是自己積假或黑假 08/22 23:03
cccwahaha:快退伍的話 欠連上的假其實不用還.... 08/22 23:07
Frehrt:檯面上的規定是這樣,檯面下的操作請詢問單位裡的資深弟兄. 08/22 23:10
Frehrt:但是,請不要把檯面下的情形當成檯面上的規定. 08/22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