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Militarylif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k23800 (KK)》之銘言: : 請問一下軍中蓄意拖哨的人 : 我記得照規定是可以懲處的 : 請問有沒有人對相關人事規定比較熟悉 : 知道真正按規定是要做什麼處分呢?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第 8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一○、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一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一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一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一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一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一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一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一八、違背信約者。 一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請假逾限者。 二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5 條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 條 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 衛哨失職要辦 可以嚴辦 也可以輕辦 看想怎麼辦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9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