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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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本島二等親喪假改成1天了嗎
時間Sun Oct 28 10:11:33 2007
※ 引述《ibsibs (勇敢ㄟ呆丸郎)》之銘言:
: 那時候我還滿感謝輔導長的
: 我現在都不知道為什麼他要凹我的喪假
: 難道我請喪假他們作業會麻煩嗎...
建議你現在補救處理方法:
請你家人打電話給輔導長,由家人跟他說「查過規定,確實有五天不另扣的假」
如果他還是堅持,你再去申訴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F004001135
常備兵、補充兵請假,在不影響戰備任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喪假: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並於百日內請畢,規定如下:
(一)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者,給假五日。
士兵請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F003001710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軍官、士官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
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
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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