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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人被點教召 或是收到通資信等 也很多人不想回陰間地府 所以會想要不理會那些通資調查 剛剛查了一下相關法規 跟點教召有關的 摘錄於下 請小心 "移送法辦"的 不只有防害服役 退伍後的教點召也是有相關規定的 所以 沒出事 不代表一定沒事 而是 還沒被當成事來處理 (也就是那句老話 別把福利當權利啊)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F012000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國民兵之召集。 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 準。 第 5 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第 6 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 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 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 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 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第 13 條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 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9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