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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wy (等待)》之銘言: : ※ 引述《azip (zip)》之銘言: : : 補充一下Argen : : 以上應該是因病停役部分 : : 因案停役、勒戒停役 應該沒這檔事 : : 被關要免服兵役只能援用「禁役」的規定 : 確定超過120天就免回役嗎? : 那幹嘛要再複檢呢? : 我10/1~3/26 差幾天滿半年 遠遠超過120天 : 如果以複檢日來算2002 10/1~2003 11/21也超過300天了 : 這條文是每個因病停役者都適用嗎? : 還是有規定要特定情況才適用... : 謝謝上面兩位azip Argen的答覆 如果是兵役 則援引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 第 6 條 停役人員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得免予回役: 一 因罹患精神系統疾病停役者。 二 因參加作戰、演習、訓練或執行公務所致 病傷殘廢而停役者。 三 因前二款以外病傷殘廢停役,其等待複檢 及體位判定期間合計逾一年以上,且服現 役期間已逾六個月以上者。 四 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 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以上,且服現役 期間已逾六個月以上者。 五 回役後補服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等待複檢及體位判定期間,係 指停役生效日起,至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核 判體位日之時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75.254 ※ 編輯: azip 來自: 210.241.75.254 (11/10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