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wy (等待)》之銘言:
: ※ 引述《azip (zip)》之銘言:
: : 補充一下Argen
: : 以上應該是因病停役部分
: : 因案停役、勒戒停役 應該沒這檔事
: : 被關要免服兵役只能援用「禁役」的規定
: 確定超過120天就免回役嗎?
: 那幹嘛要再複檢呢?
: 我10/1~3/26 差幾天滿半年 遠遠超過120天
: 如果以複檢日來算2002 10/1~2003 11/21也超過300天了
: 這條文是每個因病停役者都適用嗎?
: 還是有規定要特定情況才適用...
: 謝謝上面兩位azip Argen的答覆
如果是兵役 則援引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
第 6 條 停役人員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得免予回役:
一 因罹患精神系統疾病停役者。
二 因參加作戰、演習、訓練或執行公務所致
病傷殘廢而停役者。
三 因前二款以外病傷殘廢停役,其等待複檢
及體位判定期間合計逾一年以上,且服現
役期間已逾六個月以上者。
四 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
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以上,且服現役
期間已逾六個月以上者。
五 回役後補服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等待複檢及體位判定期間,係
指停役生效日起,至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核
判體位日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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