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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才閱覽過版友提供相關資訊,代為整理如下: 法源: 1.兵役法 http://tinyurl.com/268vys4 2.兵役法施行法 http://tinyurl.com/3azoa2f 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http://tinyurl.com/2aqjmu5 4.替代役實施條例 http://tinyurl.com/27yl973 5.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 http://tinyurl.com/289c9se 與因病停役及回役相關的部份,分別有 兵役法 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 兵役施行法 第12條、第13條 第13條是重點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 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更妙了,請看 第 5 條 停役人員符合下列停役原因消滅情形,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成殘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直 轄市、縣 (市) 後備指揮部 (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判定符合常 備役體位者。 (以下述刪) 第 6 條 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免予回役: 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 (以下述刪) 很妙,停役後改判常備役... 直接就免回役了 那如果改判替代役呢? 根據兵役施行法第12條 常備兵停役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 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那就是轉服替代役啦~ 所以再來看替代役的規定: 我們來看第10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 述刪.... 前項停役期間,不算入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接著 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 三、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而該疾病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精神系統疾病 者。 (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停役原因雖已消滅,經診斷仍有危害團體 健康及安全之虞者。 (三)因執行公務所致傷病而停役者。 (四)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其服現役已逾一百二十日,或自 其應徵服現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滅日止,合計已逾三百日者。 .....(述刪).... 所以結論就是... 只有一種狀況要回役了。 不過,常備兵辦理停役。用得是 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這個跟 體位區分標準 應該是不大一樣... 不過這個不用理他,反正怎麼用是軍醫院的事... 新兵入營1個月內可以用體位區分標準驗退。 (根據衛校的課程,入營未超過1個月,不符合常備役體位辦理的叫驗退;1個月以上, 適用 常備兵病傷殘停役檢定標準 辦理的叫停役) 至於複檢時間多久?役男用的 體位區分標準 各項次下都有載明,可以查看體位未定那 一欄。 -- 擴大機: 管迷工坊 2A3 SE 鎳鋼OPT特仕版 WE 417A一級交連 2A3 訊 源: WANGINE CDP-1060 + WE 396A buffer 喇 叭: JohnBlue 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243.76
minoru244:感謝分享資訊!! 07/22 12:06
vinx:好文!m! 07/22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