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llermann (沒執照只好嘴砲)
看板Militarylife
標題Re: [問題] 停役後一年再複檢的問題
時間Thu Jul 22 11:16:31 2010
適才閱覽過版友提供相關資訊,代為整理如下:
法源:
1.兵役法
http://tinyurl.com/268vys4
2.兵役法施行法
http://tinyurl.com/3azoa2f
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http://tinyurl.com/2aqjmu5
4.替代役實施條例
http://tinyurl.com/27yl973
5.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
http://tinyurl.com/289c9se
與因病停役及回役相關的部份,分別有
兵役法 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
兵役施行法 第12條、第13條
第13條是重點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
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更妙了,請看
第 5 條
停役人員符合下列停役原因消滅情形,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成殘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直
轄市、縣 (市) 後備指揮部 (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判定符合常
備役體位者。
(以下述刪)
第 6 條
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免予回役:
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
(以下述刪)
很妙,停役後改判常備役... 直接就免回役了
那如果改判替代役呢?
根據兵役施行法第12條
常備兵停役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
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那就是轉服替代役啦~ 所以再來看替代役的規定:
我們來看第10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 述刪....
前項停役期間,不算入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接著 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
三、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而該疾病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精神系統疾病
者。
(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停役原因雖已消滅,經診斷仍有危害團體
健康及安全之虞者。
(三)因執行公務所致傷病而停役者。
(四)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其服現役已逾一百二十日,或自
其應徵服現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滅日止,合計已逾三百日者。
.....(述刪)....
所以結論就是... 只有一種狀況要回役了。
不過,常備兵辦理停役。用得是 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這個跟
體位區分標準 應該是不大一樣... 不過這個不用理他,反正怎麼用是軍醫院的事...
新兵入營1個月內可以用體位區分標準驗退。
(根據衛校的課程,入營未超過1個月,不符合常備役體位辦理的叫驗退;1個月以上,
適用 常備兵病傷殘停役檢定標準 辦理的叫停役)
至於複檢時間多久?役男用的 體位區分標準 各項次下都有載明,可以查看體位未定那
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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