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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雷政儒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在飛指部本部營區內自縊而死的事件,根 據刑事警察局初步鑑識,以及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複驗,並無他殺證據。據 推斷雷政儒弟兄自殺的動機,很可能是對於即將接管業務的恐懼和排斥。 據其父雷子文醫師稱,雷政儒弟兄死亡當天中午曾打電話回家,表示「我被 騙了,我會死,我會被害死,一定要想辦法調離飛指部。」可見他確實亟欲離開 當時的服務單位--飛指部軍醫隊,然而卻未詳述原因。 雷子文醫師立即打電話請他的朋友--一位當時任職於三軍大學的少將,代 為向飛指部轉達關切之意。那位將軍隨後以電話與留守的飛指部副指揮官聯絡, 副指揮官馬上先後約談了雷政儒本人,以及軍醫隊隊長等幹部,指示他們對雷弟 兄多加留意,後續又指示先讓雷政儒休假返家。並未涉及關說調單位。 飛指部本部連當天下午實施軍歌比賽,雷政儒被副指揮官約談後未主動歸 建,連上亦未確實掌握其動態,結果直到雷政儒在廁所中以黑紗腰帶自縊之後, 才被連上弟兄發現;他死前並不知道自己馬上可以休假的消息。雷子文醫師聞 訊,當晚趕到飛指部本部營區,親自實施急救無效,再送三軍總醫院亦回天乏術。 而事發現場也因急救的關係,無法保持完整。事發現場的廁所,後來於八十六 年七月改建,即為現在的教學大樓。 至於雷政儒電話中「被騙、被害死」云云,當時查無實據;究竟只是雷弟兄 自己想不開,或真是另有內情,真相已是難以查明了。 這起事件因為八十六年十一月,雷子文醫師以自焚方式抗議軍方「草菅人 命」,再度轟動全國。監察院遂重新調查,然而事過境遷,未曾查出任何新的事 證,最後以公告糾正國防部處置不當之處終結。 以下是監察院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公告糾正國防部函中的「糾正理由」: 雷政儒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撥派飛指部服役,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案發 時止僅四十五日,從各項調查結果顯示其尚無法完全適應軍中生活,部隊雖 按「國軍基層管教革新作法」,對其實施新進人員約談輔導,但僅屬個人資 料的建立,並未真正提供新進人員適應軍中生活的輔導與有效掌握官兵的心 理狀態。 本案案發當日下午,雷子文接獲其子雷政儒之求援電話後,即請郭震將 軍轉託副指揮官歐陽維憲關切,歐陽副指揮官約見雷政儒後並請其直屬主管 軍醫隊長許志雄多留意勸勉,同時連長陳宣達亦接獲雷政儒精神委糜、表現 反常之情形但均未積極處理、有效防範,反應似嫌遲鈍不夠機敏,終致發生 不幸,足見所謂心理輔導尚未能落實,危機處理能力亦嫌不足,實有待檢討 改善。 本案發生後,雷政儒家屬一直對軍方偵辦的結果無法認同,提出多項質 疑,也引起社會極大的關注,其父雷子文更數度以自焚方式表示悲憤不滿, 但國防部始終未能積極妥適處理,化解爭議,以昭公信。而雷子文仍於八十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凌晨於其私人診所中自焚死亡,震撼社會。針對此一事件, 國防部實應虛心檢討,畢竟本案家屬所提各項疑點尚非全屬空穴來風,而軍 方的調查結論確也有諸多未臻明確之處,國防部除應建立現代化、人性化的 軍事管理制度外,對於軍中意外事故發生後,更應發現事實、公布真相,安 撫家屬情緒,建立規制,避免引發社會爭議。 軍中發生命案時,部隊應即通知憲兵(軍法警察官),憲兵接獲通報後 應速即封鎖現場,保全證據,初步偵訊,並陳報軍事檢察官指揮偵查及相驗 屍體。對於死者日記、書信、文件等亦應靜候檢察官檢視後始得由部隊處理。 但目前實務上係由部隊主官及政戰部門之政三人員,監察官先行瞭解處理後, 再通報軍事檢察官到場,以致常發生現場遭到破壞,證據散佚,事實隱晦不明, 不僅偵查困難,尤易引起死者家屬質疑偵查不公,徒增軍民紛爭,影響國軍 形象。允宜由軍法局擬定軍中命案處理注意事項,對於維持現場完整,保全 證據,初步偵訊,報請相驗,屍體處理,遺物處理等詳為規定,呈報國防部 核定後實施,以期偵查完備,並昭公信。 綜上所述,國防部對於軍中心理輔導制度未能落實,致無法有效防範意 外事故發生,而部隊在軍中意外事故發生後危機應變處理能力不足,未能及 時保全證據,不利偵查,又未妥適疏導家屬悲傷與疑慮,均有失當,爰依監 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 -- 法蘭克二世《勉袍澤》: 當我們不再倚賴他人的驅使,而能自發奮進, 從那一刻起,就不再是奴隸,而是高貴的國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1.9.68 ※ 編輯: CousinPP 來自: 218.161.9.68 (07/14 00:33)
ahyang:"維持現場完整"是本糾正案唯一的意義 推 61.228.104.152 07/14
CousinPP:說實在,遇上這種事沒經驗的軍人難冷靜處理 推 218.161.9.68 07/14
CousinPP:至於其他的要求,嘿嘿,我懂您的言下之意... 推 218.161.9.68 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