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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04 國防部令: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098000076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8、10、11、17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陸海空軍各級 指揮官或主官懲罰權責劃分表」;並刪除第 15、16、18 條條文 第 6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中將以下之懲罰權責,區分如下: 一、將級重要軍職之撤職,由總統核定,將級一般軍職之撤職,由國防部 部長核定。 二、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如權責劃分表。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服役之中將以下現役軍人,其懲罰權責, 由所屬機關(構)準用前項規定,由相當層級之主官核定。 第 7 條 戰時懲罰權責,區分如下: 一、各級指揮官,在戰鬥間對所屬次一級(組織階層)以下軍官,均有權 核定撤職,並陳報人事掌理單位發布人事命令。 二、其他懲罰權責,屬於作戰區軍種組成各部隊,由各司令部劃分規定, 各作戰區直屬部隊,由作戰區指揮官劃分規定,並均應陳報國防部備 案,副本送有關司令部。 第 8 條 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 之職務編階為準;被懲罰者之身分,以開始實施調查時編階為準。但高階 低用或不占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 第 10 條 懲罰案件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召集會議評議者,其決議事項 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經權責長官交回復議時,應再召集會議評議。 懲罰案件經實施調查結果,認有施以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 降級或禁閉以外懲罰之必要時,得經權責長官核定,召集會議評議。會議 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得交回復議 ,或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會議評議時,應通知行為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陳述意 見。 第 11 條 為審議懲罰案件召集之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相關單位 主管及具法律或與懲罰案件有關之專門學識或經驗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 之。 副主官為評議會議之主席。但副主官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 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一人,指定為主席。 評議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刪除)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但書規定,停止懲罰程序之過犯行為,經軍 、司法機關偵查終結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緩刑、免刑或 不受理之宣告者,仍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罰。 第 18 條 (刪除) -- 請大家注意,編階是指該職務在編裝表上的階級:以義務役來說,少尉甚至可以 佔到少校的缺,如此就會準用少校的懲罰規定,如果有不合規定的懲罰,要留意 自己的權益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3.81.125
Jerry7323:再怎麼改還是爛 12/15 11:30
sobiNOva:義務役占少校缺也太威了 12/15 11:39
ROCAF:旅部各科組的XX官編階是上尉還是少校我就不知道了 12/15 11:43
darkchain:應該是看狀況,可是義務役佔的到,不是太威就太坎了 12/15 11:46
reinherd:我朋友佔過上尉缺 旅部後勤科幕僚 少校不太可能 因為少 12/15 11:57
reinherd:校已經可以在旅部當到組長了 12/15 11:58
ROCAF:軍官人事官我也有看過一顆泡的 12/15 11:59
kdo:軍官人事官一顆砲的我也看過,不過,那是任職該職務是才升的 12/15 12:05
buniro:我在營級就佔上尉缺了,同期在旅部科內確實做少校的工作。 12/15 14:01
ROCAF:營部幕僚還蠻常見到義務役預官的說 12/15 14:02
buniro:當時科長編階中校,科內各參有少校也有上尉。 12/15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