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正致力訂定一套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也在研議中,
但在2003年之前,不大可能訂出國際認可標準。
以下介紹各國針對基因改造食品訂定標示制度的情形:
(一)美國:認為如果基因改造的食品在組成份與營養等與原來的食品實質上不等同,
就必須標示,若實質等同可以自願標示,惟須遵守2001年1月17日公告之規範。
(二)歐洲:歐盟自1998年起即規定所有基因改造食品均須加以標示。其後,
歐盟又補充規定自2000年4月起,食品內含超過1%基因改造成分的加工食品需加以標示。
(三)澳洲及紐西蘭:2000年12月7日公告強制標示規範,一年後實施,
採取1%的容許量。
(四)日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採取5%的容許量,
30類指定的食品中若含有基因改造成分,就須標示。不過,
對於檢驗科技無法檢測出新基因或蛋白質成分的精製加工食品(油及醬油),
則不在管制之列。
(五)南韓:農林部也宣布自2001年3月起,基因改造的玉米、大豆及豆芽均須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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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妳的愛寫在西元前~
深埋在美索不達米亞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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