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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quafresh (保真希澤) 看板 HELLOMORNING 標題 Re: ↑↑↑↑↑ 以上 ↑↑↑↑↑ 時間 Thu Mar 4 01:58:27 2004 ˙˙˙ ──────────────────────────────────── 以下引用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moeaipo.gov.tw/ 著作權Q&A 問 一○○、 何謂轉載?其界限、時限如何?圖表類是否可轉載? 答 (一) 轉載就是把別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再刊載於其他書刊、報紙、雜誌上等之行為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 載。但特別註明不許轉載者,則其他報紙或雜誌不得加以轉載(參見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 。另上述之轉載,均須注意明示其出處(參見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 (二) 簿又圖表如屬 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定通用之數表、表格,本身非著作權標的,如不是該種情形,為著作權標 的者,仍受著作權保護。又受著作權保護之圖表,如屬於前述第六十一條得予轉載著作內容 之一部分,則應得予轉載;如非該條之情形,但符合著作權法其他合理使用條文,例如為報 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者,仍得加以利用。如不合於各 該合理使用條文則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利用。 問 一○一、 應公眾刊物(非營利性)的需求,而選刊文章,除刊出著作人姓名外,應否 再刊出出版社或引用雜誌名稱? 答 (一) 按應公眾刊物(非營利性)的需求而選刊文章,係重製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被選 刊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能刊出。又由於著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故此項刊出原則上應 依著作人原來表示其本名、別名之方式,來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別名,如著作人未具名時, 則亦應不具名,但著作人亦可決定不行使其姓名表示權,故如利用人選刊時,與著作人有此 項約定,則可不表示之。 (二) 簿另選刊文章如係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各 種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的規定刊出,例如「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 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 開播送者,不在此限。」(參考第六十一條),固然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但此項 利用,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除須刊出著作人姓名外,且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亦須 刊出出處,故利用人須特別注意。 法 條 名 稱 :著作權法 第 9 條 中 文 條 文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法 條 名 稱 :著作權法 第 49 條 中 文 條 文 :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 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以上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moeaipo.gov.tw/ 以下為個人拙見 第九條的部分是原kamiya san所引用的意思,的確、單純如前面but san所說,個人就不再 贅述。 而第四十九條也保護了引用這些新聞的權利,因為對於「同一新聞事件」的事實描述,很 可能是有完全相符的情形發生,比如說今天下午三點在台北發生七級大地震,這樣的事實是 A 、B、C 三家報社都可能會這樣形容的,難道因為A寫了七級而B就只能寫八級了嗎?所以才 有這樣保護的必要。 但這是篇訪談、interview,並非單純地記事,而是加入了採訪者的主觀意識以及他個人的 編排,所以才會與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不同,請多多指教。 個人表達能力不好,學識淺薄,在這裡班門弄斧,實在讓各位見笑了 -- ▌ ▁▌▁ |情報員標號: 220.228.67.66 |局中| ▌▃ |隸屬☆單位: 中央情報局 (bbs.e-cia.net) |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