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 2.01:判決(ADJUDGED)
裁判員基於其判斷所作的決定。
註:本判決無抗議的餘地,但裁判員運用規則錯誤時不在此限。
規則 2.02:促請裁決(APPEAL)
攻隊違犯特定行為(6.07)(7.10)時,守隊向裁判員指控違犯之事實,申訴該球員出局
之行為。
規則 2.03:投手犯規(BALK)
有跑壘員在壘時,投手之投球違犯規則之行為。此時給各跑壘員進一壘。
規則 2.04:壞球(BALL)
投手正規投球未直接通過好球帶(Strike Zone)且擊球員並未揮棒者。
註:投手的投球觸及地面後再通過好球帶時亦算為壞球。該投球碰觸擊球員時,擊球員
得被保送進一壘,成為比賽停止球。如果擊球員擊中該投球時,則視同為擊中飛翔狀態之
投球。但兩好球後,擊球員揮棒打擊該投球而告落空,同時捕手雖順利接捕該球,卻不
被視為確實接捕(Catch)。(6.05(C)~6.09(B))
規則 2.05:壘(BASE)
跑壘員為得分必須碰觸之四個地點之一。通常為標示此四點均使用帆布包及橡膠平板,放
置於該地點。
規則 2.06:壘指導員(BASE COACH)
穿著球衣之球隊成員之一,位於一、三壘指導員區(Coach’s Box)內指揮擊球員及跑壘
員。(4.05)
規則 2.07:四壞球(BASE ON BALLS)
擊球員於打擊中獲得四個位於好球帶外的投球,准進一壘之判決。(6.08(A))
規則 2.08:擊球員(BATTER)
在擊球區內進行攻擊任務之球員。
規則2.09 擊球跑壘員(BATTER-RUNNER)
擊球員完成攻擊任務開始至成為出局或成為跑壘行為之間的過程所用的術語。
規則 2.10:擊球區(BATTER'S BOX)
擊球員在打擊時應站立之區域。
規則 2.11:投捕搭檔(BATTERY)
投手與捕手的合稱。
規則 2.12:球員席(BENCH OR DUGOUT)
供穿球衣之球員、候補球員和球隊其他人員待命之設施,凡未參加實際比賽之球員應進入
該設施內待命。(1.08、3.17、4.08)
規則 2.13:觸擊(BUNT)
擊球員不揮棒,有意輕輕用球棒觸球使其緩行於內野。
規則 2.14:截止比賽(CALLED GAME)
不論任何理由,經主審宣判中止之比賽。(4.10)
規則 2.15:確實接捕(CATCH)
所謂確實接捕係指飛行中之擊出球或投球或守備員的傳球,被野手以手或手套確實接捕之
行為。但使用帽子、頭盔、護具、口袋或球衣之任何部份接捕者不得視為確實接捕。與
球碰觸之同時隨後因與其他野手或牆壁碰撞倒地以致落球者,不視為確實接捕。野手碰
觸飛球後,該球又碰到攻隊任何一位球員或裁判員,雖再由另一野手接捕者,亦不得視
為確實接捕。已確實接捕之後,於傳球動作中才使球落地者,仍應視為確實接捕球。總之
,野手已完全持球控制,且以其意識把球從手中投出成為明確的事實時,被認定為確實接
捕。
註;(參見6.05(A)之原註)
規則 2.16:捕手(CATCHER)
位在本壘後方位置之野手。
規則 2.17:捕手區(CATCHER'S BOX)
等候投手投球時,捕手應站之區域。
規則 2.18:俱樂部(CLUB)
負責提供球場及其他設施,組織球隊之個人或團體,並代表球隊與聯盟聯繫。
規則 2.19:教練(COACH)
穿著球衣之球隊一員,執行由經理所指示之工作,並不限於擔任壘指導員(Base Coach)
。
規則 2.20:比賽停止球(DEAD BALL)
依照規則造成比賽暫時停止之球。(5.09)
規則 2.21:守隊或守隊球員(DEFENSE OR DEFENSIVE)
在球場內屬於守隊或其球員。
規則 2.22:雙重賽(DOUBLE-HEADER)
連續兩場賽程,此賽程可能是事先排定或臨時修訂賽程而安排的。(4.13)
規則 2.23:雙出局(DOUBLE PLAY)
由於守隊球員之連續動作致使攻隊之兩名球員出局的行為,該行為中若有失誤即不得視為
雙出局。(10.12)
1.順向雙出局(Force Double Play):兩名球員的出局均為強迫出局(force play)。
如先使跑壘員出局再傳球於一壘使擊球跑壘員出局。
2.逆向雙出局(Reverse Force Double Play):先使擊球跑壘員出局於一壘或第一出局
為被迫出局(Force Play),接著使本應為被迫出局的第二出局,因後位跑壘員之出局
而解除了被迫出局狀態之前位跑壘員在未到達次壘前被觸及出局。
例:1.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的滾地球,一壘手接住球且觸於一壘
(第一出局)後,再轉傳球給在二壘接應的游擊手或二壘手而使跑壘員出局。
2.無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擊出三壘方向的滾地球,三壘手接住球且觸於三壘(第
一出局)而後傳球至捕手再使三壘跑壘員出局。
規則 2.24;球員席(DUGOUT)
與 BENCH 之定義相同。
規則 2.25:界內球(FAIR BALL)
係指擊球員擊出之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A) 擊出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之界內區者。
(B) 在界內區觸地後朝向一壘或三壘外野飛去或自其上方空間通過者。
(C) 碰觸一壘、二壘或三壘之球者。
(D) 最初落地點為一壘、二壘以及二壘、三壘連結線上或其線外之外野界內區者。
(E) 球在界內區域或其上方空間碰觸裁判員或球員之身體者。
(F) 以飛行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
【註】界內飛球(fair fly)應以球及界外線之相互位置來判定(包括球桿),不應以
野手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判定。
【註】飛球最初落於本壘與一壘間,或本壘與三壘間的界內區域,在還未通過一壘或三壘
前且未觸及球員或裁判員而滾出界外區域時,是為界外球;球停留於界外區域或
在界外區被球員觸及,仍為界外球。飛球越過一壘或三壘而落於外野的界內區,
再繼續滾出界外區時,為界內安打。為了使裁判員正確地裁定界內球或界外球,在
界線標竿超出圍牆向著界內區的部份,宜架設鐵絲網。
規則 2.26:界內區(FAIR TERRITORY)
係屬球場之一部份。自本壘經一壘以及三壘至球場圍牆下端一直線,及該線之垂直上方空
間內側而言,所有界外線均包括於界內區。
規則 2.27:野手(FIELDER)
守隊之球員。
規則 2.28: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
接住內野滾地球的野手,不傳球於一壘使擊球跑壘員出局,而傳球至其他壘企圖使一名前
位跑壘員出局的行為。因下列原因而獲得進壘的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在記錄上也記為
野手選擇:
(A) 獲得安打的擊球員,利用野手企圖使前位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他壘時,佔得一個壘或
一個壘以上。
(B) 跑壘員不因盜壘或野手失誤,利用野手企圖使其他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他壘時,所進
佔的壘數。
(C) 跑壘員盜壘,因守隊未採取守備行為,跑壘員盜壘而獲得進壘時,(10.08(G))對
於因上述原因而獲進壘的擊跑員或跑壘員在記錄上應記為野手選擇。
規則 2.29:飛球(FLY BALL)
被擊出成為高空飛行的球。
規則 2.30:強迫進壘(FORCE PLAY)
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依照規則,原壘上的跑壘員因此而失去佔有該壘的權利所發生的狀
態。(7.08(E))
【註】以下原註所述的是義務進壘的狀態而產生的出局,也就是封殺出局和得分的關係,
在規則4.09中有詳細的說明。
【原註】為了要了解被迫進壘,最需要注意的是最初雖是被迫進壘的狀態,但依比賽後的
狀況,也會演變為不是被迫進壘的狀態。
【例】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強有力的滾地球被一壘手接住立即
觸壘而使擊球員出局,因為這時已不是被迫進壘的狀況,因此向二壘進入的跑壘員必須
被野手持球觸及身體才能被判為出局。若二壘或三壘也有跑壘員,在一壘跑壘員還未被
觸身宣判出局前,從二壘或三壘進入本壘的跑壘員其所得到的分數是被承認的。假如一
壘手接住這滾地球後,先立即向二壘傳球,然後球再傳回一壘,一壘跑壘員在二壘為被
迫出局,是第二出局,球先擊球跑壘員到達一壘時成為第三出局,雖已進入本壘的二壘
、三壘之跑壘員的得分是不被承認的。
【例】一出局,跑壘員分佔一、三壘時,擊球員擊出外野的高飛球被接殺而成為第二出局
,三壘跑壘員於野手接住球後始離開三壘衝入本壘,可是一壘跑壘員因在野手接球時離
開了一壘,當球被接住後正待返回一壘時,被自外野返傳回一壘的球觸及出局,而成為
第三出局。如經裁判員認定,三壘跑壘員是在一壘跑壘員被判出局前已進入本壘的話,
其得分得被承認。
規則 2.31:褫奪比賽(FORFEITED GAME)
因為違反規則經主審宣判比賽結束,無違反規則的一隊以九比○獲得勝利的比賽。
(4.15)
規則 2.32:界外球(FOUL BALL)
擊球員合法擊出之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為界外球。
(A) 擊出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之界外區域者。
(B) 球經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外區域或從界外區域的空間通過者
。
(C) 球越過一壘或三壘而最初之落點為界外區者。
(D) 球在界外區域或其上方空間,觸及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地面上不應有之物件者。
【註】界外飛球應以球與界外線(包括界桿)之間的相互位置關係來判定,不應以野手
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區或界外區來判定。
【註】規則說明:以野手觸球時該球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決定,而與野手觸球時站立的
位置無關。
規則說明:擊出球無觸及野手而擊中投手板後反彈,停留於本壘和一壘或本壘和三壘之間
界外區時,是為界外球。
【註一】擊球於界外區(包含觸擊球)觸及擊球員所持的球棒(非故意),為界外球。又
擊球員擊出之球,反轉觸及尚未踏離擊球區的擊球員的身體或球棒時,和擊出
之球觸及球棒身體時之位置無關,也是為界外球。
【註二】擊球觸及界外區之擋球網、圍牆,或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捕手脫下的面罩及地
的裁判刷子等地面以外的物件後再輾轉進入界內區而停止時,也是界外球。
規則 2.33:界外區(FOUL TERRITORY)
係屬球場之一部份。自本壘經一壘以及三壘至球場圍牆下端一直線,及該線之垂直上方空
間外側而言,所有界外線不包括在界外區。
規則 2.34:擦棒被捕球(FOUL TIP)
擊球員擊出之球擦過球棒直接飛進捕手的手或手套,視為正規的接捕球。不被正規接捕者
,不屬於擦棒被捕球,擦棒被捕球為好球,屬比賽進行球。擦棒球先觸及捕手的手
或手套後再彈出,如捕手能於該球未落地前再接捕者仍視為擦棒被捕球。擦棒球如先落
地,再由捕手接捕,則屬界外球,為比賽停止球。
註:擦棒球如最初觸及捕手的手或手套以外的用具或身體後再反彈出,即使在該球還未落
地前再接捕者,不屬於擦棒被捕球,而屬界外球。
規則 2.35:滾地球(GROUND BALL)
擊出球滾彈於地面。
規則 2.36:地主隊(HOME TEAM)
在自己球場比賽的球隊,如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由雙方協商決定地主隊。
註:主隊的對方則稱為「客隊」。
估則 2.37:違規(ILLEGAL OR ILLEGALLY)
違反本規則。
規則 2.38:違規投球(ILLEGAL PITCH)
(A) 投手的中樞足未踏投手板而向擊球員投球者;
(B) 突擊投球(Quick Return Pitch)。當壘上有跑壘員時,違規投球即為投手犯規。
規則 2.39:內野手(INFIELDER)
位於內野區的所有野手。
規則 2.40: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和二壘或滿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一界內高飛球(平飛
球及企圖觸擊而致成飛球者除外),內野手以普通守備行為即可接獲者。如投手、捕手
或外野手到內野對該飛球採取守備行為時,亦視同內野手。擊出之球裁判員已能明確地
判定為內野高飛球時,為使跑壘員易於採取行動,應立即宣告「內野高飛球」,又所擊
出之球在界線附近之上空時,裁判員應宣判「如屬界內球就是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 If Fair)」。因內野高飛球屬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可冒險進壘,當該飛球被接捕時
,則視同普通高飛球,跑壘員須負再觸原壘的義務,否則有出局的危險。雖經裁判員宣告
為內野高飛球,但再成為界外球時,則不屬於內野高飛球而視同界外球。
【註】已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雖最初落於內野區(未觸及任何物件),但在通過一壘
或三壘前彈滾至界外而最後成為界外球,則不視為內野高飛球,而是界外球。已被
宣告為內野高飛球,最初落於界外區(未觸及任何物件),但在通過一壘或三壘前
彈滾至界內而最後成為界內球,則視為內野高飛球。
【註】裁判員引用內野高飛球規則時,應以內野手普通守備行為下是否能容易接捕做為
基準,不可擅自設定境界線(以草地或壘線為界)。例如飛球雖然由外野手處理,
但裁判員認為該球在一般情形下也很容易被內野手接捕者,仍應宣告為內野高飛
球。
內野高飛球不具申訴之要素,裁判員之判斷優於一切,並須立刻決定之。宣判內野高飛球
時,跑壘員可冒險進壘,若內野手把已宣告為內野高飛球之飛球故意掉落時,不受規則
6.05(L)項之規定,應以內野高飛球之規則為優先,仍為比賽進行球。
【註】「內野高飛球」經過裁判員宣判後生效。
規則 2.41:飛行狀態(IN FLIGHT)
擊出球、傳球、投手投球等尚未觸及地面或野手以外之其他物件的狀態。
規則 2.42:危機中(IN JEOPARDY)
比賽進行中,攻隊的球員處在可能出局時的術語。
規則 2.43:局(INNING)
各隊各進行一次攻擊與防守的單位。在這單位裡(局)每隊完成三出局,每隊輪到打擊時
是為半局。
註:本規則客隊攻擊時稱上半局(先攻隊),主隊在攻擊時為下半局(後攻隊)。
規則 2.44:妨礙(INTERFERENCE)
(A) 攻隊的妨礙:攻隊的球員以截遮、阻擋、擾亂、碰撞等動作對防守所構成的犯規行為
。裁判員宣告擊球員、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因妨礙守備出局時,除本規則另有特殊規定
以外,其他的跑壘員原則上應返回裁判員認定發生妨礙當時所佔有的壘。
【註】若妨礙是發生在擊球跑壘員到達一壘前,所有跑壘員應返回投手投球時該跑壘員
佔有的壘。
【註】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者不適用前原註之規定。
(B) 守隊的妨礙:野手妨礙擊球員擊球的行為。
(C) 裁判員的妨礙:
(1) 主審妨礙捕手的傳球動作。
(2) 擊出球在通過野手前(投手除外)於界內區觸及裁判員。
(D) 觀眾的妨礙:觀眾伸出看臺或進入球場內,觸及比賽進行中的球。
發生以上的妨礙時成為比賽停止球。
規則 2.45:聯盟(LEAGUE)
指主辦當局或該次大會之意。即訂定競賽規程,編排比賽日程表之大會組織。
規則 2.46:聯盟主席(LEAGUE PRESIDENT)
執行本規則、解決所有糾紛、裁定申訴。並依自己的判斷,對違反本規則的球員、經理、
教練和裁判員給以適當的處罰(罰金或停賽)。
規則 2.47 正規(LEGAL or LEGALLY)
合乎本規則。
規則 2.48 活球(LIVE BALL)
比賽進行中的球。
規則 2.49 平飛球(LINE DRIVE)
擊球員之球棒打擊出的強勁、直線且不觸及地面的球
規則 2.50 經理(MANAGER)
在比賽球場對自己球隊行動負完全責任者,是經球隊指定與裁判員或對方球隊協議時的代
表,球員亦得被指定為經理。
(A) 球隊應於比賽預定時間開始前三十分鐘,向聯盟主席或該場比賽的主審指定該隊經理
。
(B) 經理可依聯盟規約,將特別任務委任於教練或球員,並應向主審報備。報備後,本規
則認定該被指名的代理人為正式的經理,對球隊須遵守規則及服從裁判負有完全責
任。
(C) 經理離開比賽球場時,應指定教練或球員為其代理人,代理人具有經理的權利及義務
,如果經理離開比賽場地時,沒有或拒絕指定代理人,主審得指定該隊某一人為經
理代理人。
規則 2.51 妨礙跑壘(OBSTRUCTION)
野手在無持球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妨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7.06(A)、(B))
【原註】本項所謂「處理球之行為」乃指該球已直接傳向野手,而該野手不得不進入理想
位置接應的狀態,全憑裁判員之判斷球員是否屬於處理球之行為。
野手試圖處理球但是沒有成功後,不可視為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例如:守備員處理滾地球
時,因滑倒而讓球穿越過,雖球已通過了該野手,但跑壘員的跑壘卻因該守備員仍橫躺
在原地而受到了延誤時,該守備員應被視為妨礙跑壘。
規則 2.52 攻隊(OFFENSE)
正在擔任攻擊的球隊或其球員稱之。
規則 2.53 正式記錄員(OFFICIAL SCORER)
參考棒球規則10.00
規則 2.54 出局(OUT)
守隊在攻隊打擊時需使攻隊三出局之一稱之。
規則 2.55 外野手(OUTFIELDER)
位於外野(比賽球場距離本壘最遠的地區)的各守備員。
規則 2.56 滑壘離位(OVERSLIDE OR OVERSLIDING)
攻隊的球員滑壘時因衝過壘包而離壘,置本身於可能被判出局的狀態下稱之。由本壘進一
壘時,在須立即返壘的條件下,允許因滑壘過猛而致離壘。
規則 2.57 罰則(PENALTY)
違反規定時適用的規則。
規則 2.58 身體(PERSON OF PLAYER OR UMPIRE)
係指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任何一部份、衣服及其他附於身體的物件。
規則 2.59 投球(PITCH)
投手針對擊球員所投出之球。(8.01)
【註】投球與傳球應明確地區分。所謂投球是專指向擊球員投出之球稱之。至於其他某
一球員向另一球員的擲球稱為傳球。
規則 2.60 投手(PITCHER)
規則 2.61 投手之中樞足(the pitcher's PIVOT FOOT)
投手於投球時觸及投手板的腳。(8.01)
規則 2.62 比賽開始(PLAY)
裁判員對比賽開始時或比賽停止後再開始時的口令。
規則 2.63 突擊投球(QUICK RETURN PITCH)
投手有意乘擊球員不注意時的投球行為,這是違規投球。
規則 2.64 正規比賽(REGULATION GAME)
參考(4.10及4.11)
規則 2.65 再觸壘(RETOUCH)
跑壘員依據規則再度返回原壘踏觸的行為。
【註】所謂再觸壘係指飛球被接獲時,已離壘的跑壘員為回到取得進壘的基點而再行返觸
原壘的行為,或擊出飛球時雖觸於原壘上,視野手接獲球的同時,離壘欲前往次壘的行
為,此兩種行為稱之。(參考7.08(D)、7.10(A)(B))
規則 2.66 得分(RUN OR SCORE)
攻隊的球員由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依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的順序進觸壘時。 (4.09)
規則 2.67 夾擊(RUN DOWN)
守隊於壘間迫使跑壘員出局的行為。
規則 2.68 跑壘員(RUNNER)
進壘、觸壘、返回壘的攻隊之球員。
規則 2.69 安全(SAFE)
裁判員宣判跑壘員佔有壘時的術語。
規則 2.70 固定式投球(SET POSITION)
兩種正規投球姿勢的一種。
規則 2.71 強迫取分戰術(SQUEEZE PLAY)
擊球員以觸擊方式企圖使在三壘的跑壘員得分的一種助攻戰術。
規則 2.72 好球(STRIKE)
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手正規投球得被裁判員宣告為「好球」:
(A) 擊球員擊球揮棒落空(包括觸擊)時。
(B) 擊球員未揮棒擊球,但該投球之任何部份在飛行狀態中通過了好球帶之任何部份。
(C) 無好球或一好球時,擊球員擊成界外球。
(D) 觸擊成界外球者。
【註】通常在二好球以後的界外球是不被計算的,可是觸擊時因與擊球員的球數無關,而
在任何情形下都被計算成好球,故二好球之後如果觸擊成界外球,將成為三振出局,但
是觸擊成飛球被接獲時視為飛球被接殺出局。
(E) 擊球員揮棒落空(包括觸擊),球觸及於擊球員之身體或衣服。
(F) 未曾落地的投球,在好球帶觸及擊球員之身體或衣服。
(G) 擊成擦棒被捕球者。
規則 2.73 好球帶(STRIKE ZONE)
好球帶以擊球員之肩部上緣與球褲上緣之中間平行後作為上限,以膝蓋上緣作為下限,通
過本壘板之空間者稱之。
【註】在等待投球的擊球員,有時為了縮小好球帶,雖然採取了身體蹲下來異於平時不自
然的擊球姿勢,主審應依其經常採取的正常姿勢來決定他的好球帶。
規則2.74 保留比賽(SUSPENDED GAME)
比賽因故暫時停止,尚未賽完的局數保留於日後再行補賽。
規則 2.75 持球觸及(TAG)
野手確實地以手或手套持球,觸及跑壘員的身體或壘的行為。
規則 2.76 傳球(THROW)
以手臂傳球向某目標之行為,應與投手向擊球員的投球(Pitch)不同而有所區分。
規則 2.77 和局(TIE GAME)
經主審宣告終止的正規比賽,而兩隊的得分相同。
規則 2.78 暫停(TIME)
裁判員為使比賽暫時中斷的術語,此時為比賽停止球。
規則 2.79 觸及(TOUCH)
觸及球員或裁判員係指,觸及他們的身體或衣物等任何一部份。
規則2.80 三殺(TRIPLE PLAY)
由守隊球員之連續動作,致使攻隊的三名球員出局的行為,且在三出局之間沒有任何失誤
。
規則 2.81 暴投(WILD PITCH)
捕手按照普通防守行為無法處理的過高、過低、或過偏的正規投手投球。
規則 2.82 揮臂式投球(WIND UP POSITION)
兩種正規投球姿勢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