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tebrothers (我恨爪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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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許文雄判賠100萬 桃猿要上訴
時間Wed Dec 7 13:50:37 2011
許文雄判賠100萬 桃猿要上訴
〔記者鮑建信、徐正揚/高雄、台北報導〕La new熊投手許文雄涉及打假球被求償案,高
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定許應賠償違約金100萬元,許並不得上訴,球隊公司可以上
訴。Lamigo桃猿隊(前身La new熊隊)強調,一定會提出上訴,讓所有球員知道打假球要
付出的代價。
猿︰賠100萬實在太少
猿隊領隊蘇敬軒指出,
球團之所以決定上訴,重點不是錢的問題,目的是要形成民事判例
,希望讓球員清楚地知道,打假球要付出怎樣的代價,「刑事的部分已經開始對球員求刑
,我們希望在民事部分再努力,雖然還要再與律師研究,上訴的金額一定會比100萬元高
。」他說。
蘇敬軒表示,之前判決球團敗訴、許文雄不用賠償,明顯不符合社會期待,雖然打官司很
辛苦,球團依舊堅持上訴,這次判許文雄賠100萬元實在太少,最起碼球團贏了,對心存
歹念的球員也能產生嚇阻作用,至少讓他們不敢再有非份之想。
原告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指出,93年1月1日,被告許文雄加入其所經營La new熊職業
棒球隊,雙方並分別於95年、97和98年簽訂職業棒球選手契約,不得違反球團、職棒聯盟
規定,且不得有賭博行為,否則應賠償違約金。
又說,95年5月2日至10月7日等6場比賽,許文雄放水打假球,涉及賭博行為,要求賠償違
約金2000萬元。
許文雄則指出,球團與球員均為一年一簽,於98年簽訂的合約,是98年1月1日始生效,原
告不能以95年及97年各打3場假球求償。況且,該二年雙方的契約已屆滿而消滅,自不得
據此請求賠償違約金。
高雄地院判決許不用賠償,原告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法官則認為許在97年1月
間簽訂聯盟合約,並由其他球隊轉入La new熊,期間有3場打假球,應負賠償2倍的違約金
共300萬元,但審酌其年紀漸增,體力逐漸下滑,可能無法再打球,認定賠償100萬元比較
合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7/today-sp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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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0.21
推 EVA96:至少來個四百萬 補一下余德龍的簽約金吧140.109.139.199 12/07 15:00
→ AndyLiouyy:100萬也叫罰嗎?? 122.123.80.238 12/07 15:15
→ itomi:洪老六跟他說沒關係的啊XDDDDD 61.63.52.129 12/08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