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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是捍力克進入中職的入場券? CT Huskies | 2018/08/09 自從8/7 Lamigo桃猿隊宣布簽下前Oregon State Univ.的王牌投手捍力克(Luke Heimlich),引起國內外媒體逕相報導。經本人查詢聯盟規章後,並於運動視界發表「你 的道德不是我的道德 - 道德有雙重標準?評Lamigo簽下新洋投「捍力克」(Luke Heimlich)」一文指出,捍力克過往的犯罪行為,已違反聯盟的規章。之後,各大媒體及 部落客等,大力探討捍力克與聯盟規章及相關處理原則等。 然而,桃猿隊似乎不為所動,於8/8時,仍將捍力克之資料送往聯盟,尋求捍力克能夠在 中職登錄並出賽((中職》洋投捍力克過往起爭議 猿隊:文件已交中職審查(影音))。今 日(8/9)有媒體批露,桃猿隊提出捍力克的「良民證」,希望爭取在中職出賽(中職/捍力 克提良民證 中職高道德標準是最後底線)。 該媒體報導中,並未說明所謂之「良民證」為何;而台灣的法律上,亦無所謂的良民證。 在台灣,一般所謂的「良民證」,係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即是由警察機關所出具,該申請證明書的人是否在我國的警察機 關中有刑事犯罪的紀錄。 一般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讓其在年少時的犯罪記錄在其成年後,若其有自新悔過,不會成 為一輩子的標籤而影響他的未來,相關國家之法律多會規定,未成年時之犯罪記錄,不會 記載在這種刑事記錄證明書上。如我國的「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中即有規 定,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即不予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少 年事件第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的規定如下: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 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換言之,我國的相關規定即是,在少年(12歲到18歲)犯罪記錄,不會出現在俗稱的「良民 證」上,以保障少年,讓其有自新的機會。 假設,媒體所稱捍力克所提的「良民證」應是捍力克住所地的美國某州主管機關出具類似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然後,州出具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若未記載捍力克經 認罪協商而對其姪女有性侵犯行為的前科記錄,也可能只是該州有類似我國上開法令為保 護未成年人的規定,不讓未成年的犯罪記錄顯示在相關的文件上;但,文件沒有顯示,並 不代表這個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更何況,捍力克的性侵犯的犯罪前科,經美國媒體大幅報 導後,捍力克並未否認有此等認罪協商後的犯罪記錄,而是直接否認有犯罪行為。 中華職棒大聯盟乃是台灣的一個民間組織,並無公權力去取得美國任何涉及到個人隱私( 包含犯罪記錄)之文件。惟一能相信的,就是美國官方的記錄。所以,在捍力克有對性侵 害行為做認罪協商被法院判定有罪,即屬符合中職聯盟規章中之「外國籍(職)球員管理辦 法」第94條【不正行為】:「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 、鬥毆或其他 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之「犯罪 之不正行為」。 所以,在現行中職聯盟規章未修正前(註:有關中職聯盟規章中對球員不正行為規定,作 者將會在日後另外為文探討。故,於本文此處,先不就相關規定內容的妥當性做探討), 捍力克有「犯罪之不正行為」,並不會一紙由美國某一州所出具有官方刑事紀錄證明書中 ,未記載其有犯罪記錄,即可憑空消失。換言之,本人認為,捍力克縱使有媒體所稱之「 良民證」,這紙「良民證」並不會成為捍力克進入中職的入場券。 若,如同美國媒體報導般,捍力克及其父母辯稱當初是請了不適任的律師做出不良的建議 ,再加上為了保護家人的名譽而做出認罪協商,所以,其並未為性侵犯的犯罪行為。捍力 克必須在申請向中華職棒大聯盟登錄時,提出比「良民證」更為有利的證據,以協助聯盟 認定其主張後,才有機會踏入中職的殿堂。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545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nkeys/M.1533823267.A.DB3.html
sf88911: 你放心啦 不用搶 吱板發新聞的沒幾個 你可以慢慢來 08/09 22:01
Charles1984s: 看到我們被富邦小編嗆聲就不開心=_= 08/09 22:05
v2ssili: 那不是富邦的FB阿 到底有沒有仔細看阿 08/09 22:06
v2ssili: 況且被嗆也是自找的 怨不得人 08/09 22:06
babysylvia: 又沒差 他們越酸 我越要進場 哈哈 酸好酸滿不要停 08/09 22:06
JT07: 到底怎麼看的,可以看成富邦小編? 08/09 22:14
sqark912: 真的簽了我就相信太子,初登版絕對進場,但最好球團給我 08/09 22:17
sqark912: 管好這個洋將 08/09 22:17
azirebb: 用人不疑 大家就相信太子嘛 真的是… 08/09 22:21
Newschool: 就不是富邦小編,從棒球版歪到這邊來喔? 08/09 22:23
Dawei1165: 那個不是富邦小編.. 08/09 22:33
pilimi54: 合約的確應該要簽的比較嚴謹一點 08/09 22:35
vettelking: 被害妄想症嗎?別人發文就說富邦? 08/10 04:19
CCptt: 我是希望他快滾 08/10 04:28
CCptt: 球團有過說謊的記錄,我已經不信啦。 08/10 04:33
sober921: 我早就說過,這件事能不能過的的爭點在於聯盟規章對少年 08/10 05:14
sober921: 犯銷案後算不算「曾」犯過罪,正方反方一直腦補當事人有 08/10 05:14
sober921: 沒有做過或者是否認罪根本沒意義,只是顯得自己很沒邏輯 08/10 05:14
sober921: 跟法律素養而已 08/10 05:14
sober921: 除非有檯面下的利益交換,我自己傾向不要去蹚這渾水,犯 08/10 05:26
sober921: 罪學或是基本的邏輯告訴我們,他犯的罪不是放水這種對棒 08/10 05:26
sober921: 球產業產生重大危害的非相關罪行,犯罪者、尤其是青少年 08/10 05:26
sober921: ,斷絕更生人回歸正常社會只會讓他選擇唯一願意接納他的 08/10 05:26
sober921: 犯罪領域,現在高等學歷這麼多,一個人的判斷要跳脫情緒 08/10 05:26
sober921: 回歸理性才對得起自己的文憑才是 08/10 05:26
fujioqq: 要接納也是美國去接納 台灣千萬別淌這渾水 08/10 05:53
eb7682peter: 噁心 08/10 10:31
lnmp: 對啊,幹嘛要由CPBL來接受他再起?我們是聖人聯盟嗎?先叫MLB 08/10 10:34
lnmp: 自己用過再來CPBL啦 08/10 10:34
lnmp: 我們自己都沒多好了還要幫別人洗白? 08/10 10:35
serv828: 15歲犯下的錯誤讓他一輩子都沒機會了 08/10 12:33
kshs301: 投投看再說啊 08/10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