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靜芳、詹士弘╱雲林報導〕
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涉嫌貪瀆案中,同案被告林續鵬、張俊彥、林志貞、張
騏麟4人經台南高分院撤銷原羈押裁定,雲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重新召開合議庭審理
,深夜11時30分裁定張俊彥當庭釋放,其餘3人均還押。
合議庭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林續鵬涉案情節雖未臻明朗,但因有與相關被告、證
人串證之虞,檢察官也已排定對質程序,為使追訴、審判或執行順利進行,合議庭認
為有羈押必要;林志貞部分則有多項細節待追查,其對相關證人有勾串之虞,合議庭
認為也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月6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雲林地院昨天下午2時召開合議庭,重新審理刑事警察局偵六隊組長林續鵬、光碟
業者林志貞、台中縣府政風室課員張騏麟、雲林縣警局斗六分局偵查佐張俊彥羈押裁
定,4名被告與委任律師或律師團輪流上陣辯護,在庭上與檢察官展開唇槍舌劍,雙
方立場強硬,經5個小時攻防後,合議庭晚間7時結束,法官隨後評議。
其中,林續鵬與林志貞的律師對於檢察官指稱2人的購屋過程有利益輸送情形,強
烈反駁,強調該樁交易中,林志貞不僅沒損失,還賺59萬元,何來不當利益?
檢察官則駁斥,林志貞對於協助偵辦「數位光啟科技」違反著作權法與詐欺罪嫌的
檢察官與承辦員警懷有巴結討好之心,以較便宜價格售屋以為答謝是人之常情,而其
中有無不當利益,不能以出售房屋者沒有賠錢論之。
檢察官強調,賺少一點或沒賺都構成不當利益意思,且林續鵬身為公務人員竟未迴
避相關利益,涉貪瀆罪嫌仍屬重大。
被告林續鵬則強調,他個人私德沒有問題,盼司法還他清白。
至於林志貞部分,檢察官認為林志貞堅不吐實仍有串供之虞,且供詞也與其他關係
人不符,仍有羈押必要。
林志貞委任律師洪秀一表示,偵查期間,檢察官暗示林志貞轉作污點證人便可獲得
交保,否則將延長羈押4個月,且林志貞口供與其他遭羈押者不符並不能表示林志貞
的供詞有假。洪秀一並指出,林志貞跟林續鵬之間的買屋或徐維嶽岳父的房子,其資
金流向、交易金額都很清楚,事實已經很明確,沒有羈押的必要性。
【2005/10/08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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