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
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涉嫌貪瀆案,該案關係人林志貞是否將豪宅便宜賣給刑
事局組長林續鵬等人一事,台南高分院的裁定點出雲林地檢署在偵辦此案時多項謬誤
,指該房子為不良債權的擔保品,檢方認定便宜賣豪宅太過於主觀,是嚴重的誤認,
根本是強入人於罪。
另外,裁定也指出,檢方在偵查中,一再暗示要林志貞當污點證人,否則要關4個
月,是不當取供。原審未加以調查,囫圇認為林志貞等人有串證之虞,實在草率。
台南高分院前天裁定撤銷雲林地院關於林續鵬、林志貞等4人的羈押裁定,其中最
關鍵的部分,在於林志貞是否低價把豪宅賣給林續鵬的兒子,雲林檢方及一審裁定都
認為是低價賣豪宅,涉及利益輸送,但被告等人不服羈押裁定,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
告。
高院合議庭則認為是雲林地檢署及地院搞不清楚狀況,而誤認林志貞有低價賣屋的
行賄事實,一審准予羈押,顯然於法有違。
根據高分院合議庭的裁定,新店大台北華城華城路三段61、63號的房屋,原為「中
國成長二資產管理公司」所有不良債權的擔保品,只有屋殼,沒有土地所有權,而且
因閒置過久,屋況不佳,每戶法拍的底價僅約200萬元,但林志貞承受該2棟房屋(不
含土地)的價格僅401萬元,這有權利移轉證書可查。
後來,林志貞向林續鵬推銷時,林本不願購買,因友人告知日後可另行向銀行購買
土地解決,才以460萬元買進該2棟房屋(不含土地),並已確實支付其中400萬元,
餘款60萬元待整修完畢即行支付,林並無獲取任何不正利益可言。
高分院裁定指出,檢方認為林志貞以遠低於市場價格將房子出售給林續鵬兒子、徐
維嶽岳父等人,涉及交付不正利益,這顯然是檢察官不甚了解不良房屋管理處分作業
實務的流程下,所造成的嚴重誤認。
高分院的裁定還明顯指出指檢方強入人於罪,指該買賣交易的實情,林志貞在檢方
偵查中一再陳明,並不斷重申足以證明的資料,但檢方不詳查林志貞所提的有利事項
,竟然抗捨棄客觀證據,恣意憑其主觀的推測,強入林志貞等人於罪,讓人無法信服
。
而一審採信檢方片面的指控,進而誤認林志貞有行賄的事實,而准予羈押,顯然有
違法令。
【2005/10/08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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