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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1  中國時報 職棒合約制度 應該往前看啦 張國欽 ■統一獅一個釋出球員案,引起軒然大波,從球迷的角度來看,很難接受獅隊 球團的無情無義,將為球隊效力10多年的老球員(羅敏卿、曾智偵與陳政賢),說 砍就砍;但從廣泛的角度來看,此風波卻反應出國內職棒球員合約制度的缺失,若 不改善,難免未來情事會再發生。 職棒球隊不符戰力使用球員,在美、日先進職棒司空見慣,不足為奇,球隊有 中止(或釋出球員的權利,球員除非球團非法遭解約,否則也沒有反駁的空間,這 就是現實的職業運動生態,球團與球員兩造都有如此的體認。 獅隊這次釋出球員乙案一般認為,該隊在處理此事上發生手段過於粗糙的瑕疵 ,毫不顧10多年賓主關係情面,事實上,此案之所以鬧得滿城風雨,理當從舊式的 球員合約去探討,球員的工作權及與權益是否受到保障。 中華職棒現行制式球員合約書均為「不定存續合約」,此意亦即,球員與一隊 簽約拿了簽約金以後,將永遠為該隊效力(除被球團解約或釋出),球員不得任意 跳槽或轉隊。 換言之,如此的球員合約,資方始終具有聘用與解聘勞方(球員)生殺大權, 勞方則只有任憑宰割的份,沒有選擇雇主權益,合約的內容精神已讓勞資雙方失去 平衡點。 以日、韓職棒為例,2國在球員制度上,都已實施「自由球員」制度,如日本 職棒球員,只有在一隊打滿9年,就可以「自由球員」轉隊或跳槽,球員的工作權 與選擇權獲得保障,即使發生像獅隊釋出球員案,兩造也都能好聚好散。 中華職棒當年訂定「不定存續」球員合約,是因當時兵源少,主要杜絕球員惡 意跳槽,而今新血接踵而至,在世代交替腳步加快下,舊式球員合約已不合時宜, 唯有修改合約、保障球員權益,才能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http://news.chinatimes.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4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