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itcal:球場都是政府的 沒有冠名權 除非是政府賣 59.116.168.82 05/20 11:57
※ 引述《pelicanzero (妖精同好會)》之銘言:
: ※ 引述《iHsu (i栩)》之銘言:
: 這是個不錯的建議,也許La New球團也會評估這樣的做法
: 不過在討論這個之前,我想先澄清球隊的稱呼方式
: 美國球隊一般是以「地名」而非「支持財團」起頭
: 比方說...
: MLB 洛杉磯 道奇
: AAA 拉斯維加斯 51區
: 隊名的不同一半在於球隊主場所在地,另一半則是logo
: 日本球隊則是「地名」+「支持財團」+「logo」三者都有
: 例如...
: 東京 讀賣 巨人隊
: 廣島 東洋 鯉魚隊
其實原母企業"東洋工業"已經賣給馬自達了,現在這個名字純粹只是紀念用。
: 福岡 軟體銀行 鷹隊
: 台灣基本上是承襲日本系統的
: 二軍制度自然也比較接近日本而非美國
: 目前較完整的熊二軍、獅二軍,基本上還是附屬於一軍的訓練單位
: 而不是像合庫那種相對獨立的球隊
: 這樣看來,要用不同商標為一二軍球隊冠名,似乎是有些難度...
如果只是冠名應該難度不高,而且還可以增加額外的收入,
而且不只二軍,其實球場的冠名權也是可以賣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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