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如果只因有加入過某隊二軍,在選秀會上被別隊選中簽不下來就
: 可回某隊,那等同破壞選秀,二軍隊變得是種可以間接跟其他球團
: 錢鬥的方式。就這麼舉個例好了,如果現在獅隊馬上辦個二軍測試
: ,然後結果出來只錄取陳金鋒,然後陳金鋒在隔年跟選中他的球隊
: 談不攏,那獅隊願意簽回來的話就視同參加選秀,那還選秀幹啥,
: 像這種給選秀戳洞的作法完全不值得考慮。
: 你這句有其語病在,不搞好只會造成爛筆仗。
: 什麼叫「球隊選了不願簽約」,又什麼是「球員不接受簽約不在此
: 限」。續前例,如果熊隊選了陳金鋒,給陳金鋒的條件是簽約金六
: 百萬,月薪三十萬,陳金鋒的條件是簽約金八百萬,月薪五十萬。
: 到了最後談不攏,那麼這是球隊選了不願簽約還是球員不接受簽約
: 呢? 總不成球團隨意開個價錢甚至是爛價錢就算球隊選了願簽約
: 吧。
: 要開例外條款,就要把條款說清楚講明白,ok?
(空白太多沒看到後面的,推文後才發現)
沒有語病
我是指有球隊選了沒空間放
或者選了不願意花時間培養
種種原因導致球隊選了 "球隊本身"不願意簽約
如此一來 此球員應該開放回原球隊 而不是只能在等一年
浪費球員的黃金時期
如果是球員不滿意球隊開出的條件 也不能回原球隊
多等一年或怎麼樣也是合理的 因為是球員不滿意合約
不因為球員不滿意合約而毀壞選秀制度
「球隊選了不願簽約」是球隊問題
「球員不接受簽約」是球員問題
你舉的陳金鋒例子 不管誰選到都一定會簽約
無法反駁我的說法
「球員不接受簽約不在此限」意思是說陳金鋒就算不接受熊隊的條件 還是不能去獅隊
從投到尾我都是這個意思 不知道您有沒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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