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ianlai46 (英倫布萊恩)
看板Bears
標題Re: [轉錄]Re: [問題] 若張誌家這季要進中職
時間Mon Feb 11 16:31:38 2008
※ 引述《hi770418 (hi770418)》之銘言:
: 因為台灣大聯盟的性質為一公司擁有四球隊
: 所以這些旅外球員的『經紀約』為那魯灣所有,並非旗下球隊所有
: 要回哪隊跟之前的『母隊』無關
: 以『林英傑』的例子來看,他之前所屬雷公隊,
: 退伍當時理應加入『太陽隊』與『雷公隊』合併成的『金剛隊』
: 但結果並非如此。
: 兩聯盟合併當時,中職規定那魯灣合併之後的兩支球隊,可分階段售出
: 第一階段售出的是金剛隊,此時金剛隊已與那魯灣切割毫無關係了。
: 而太陽隊則是繼續以『那魯灣太陽隊』的名稱出賽
: 相當於那魯灣公司只剩太陽一支球隊
: 後來在經過幾場比賽後,誠泰銀行決定繼續贊助(認養)
: 而隔年球季才決定買下太陽隊(後改名COBRAS)
: 所以誠泰才可以承接所有那魯灣的球員,還有正在服役但與那魯灣有合約關係的球員,
: EX:林英傑、許竹見、陽森。
: 也可以說是那魯灣所有棒球相關的資產,轉移至誠泰
: 如果以上述的例子來看,趙士強想與LA NEW協調張誌家的歸屬,也有它合理合法之處。
: 球員歸屬問題,與之前和那魯灣之前的合約問題有很大的影響,與球隊前身無絕對關係
: 最後要怎麼決定,還是得看兩隊怎麼去協調。
看完這一篇 我對張進La New的可能性產生更大疑問了
如果張回中職的經濟約歸那魯灣所有 那他有限定當張要進中職
只會把約轉讓給"曾經所屬的球隊"嗎?
照原po的說法來看
那魯灣旗下已經沒有球隊 金剛與太陽都已出售 而卻仍握有球員的合約
(不知有沒有會錯意) 假設張仍被視為大物
今天以那魯灣的立場也應由市場機制 換句話說就是 價格機能來決定
並不是依先前的約定或協定說(有立約情況下除外)能夠決定
張如果在八搶三的比賽中 取得較佳的比賽成績 那是提高了中職球團對他的信心
屆時張投入中職 如果那魯灣沒有球隊的所有權 僅有球員合約問題
此時又除了 La New 與 米迪亞 之外的球隊也想要張的加盟
是不是就會由各球隊間像競標的模式一樣 與那魯灣還有張達成協議
否則其他中職球團又怎麼可能甘願的讓La New與米迪亞來調協呢?
雖然我私心的希望張能進La New 但如果情勢真的如我所想像的
張進La New可能是四搶一 甚至是五搶一(或六搶一)的局面
我只能說La New做好應有搶人作戰計劃 可別失去了先機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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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2.156.231.198
推 Sheffield3:之前中職領隊會議已經討論過了 張許未 61.216.219.54 02/11 18:30
→ Sheffield3:來返國的歸屬屬於過去為那魯灣旗下的 61.216.219.54 02/11 18:30
→ Sheffield3:熊蛇兩隊 至於哪個人歸哪隊由兩隊自行 61.216.219.54 02/11 18:31
→ Sheffield3:協調 兩隊後來決定張歸熊許歸蛇 這種協 61.216.219.54 02/11 18:31
→ Sheffield3:定也許沒有什麼規則上的依據 61.216.219.54 02/11 18:32
→ Sheffield3:不過這就是"中職的玩法" 本來就是人治 61.216.219.54 02/11 18:32
→ Sheffield3:當初葉丁仁返國也是直接加盟兄弟 其實 61.216.219.54 02/11 18:33
→ Sheffield3:只要各隊喬好應該就不成問題了 61.216.219.54 02/11 18:33
→ Sheffield3:至於會不會有球隊眼紅阻撓 我想還不至 61.216.219.54 02/11 18:33
→ Sheffield3:於 61.216.219.54 02/11 18:34
→ Sheffield3:我記得當時協調的時候那魯灣公司都已經 61.216.219.54 02/11 18:34
→ Sheffield3:退出這兩隊的經營了 應該不會有這樣的 61.216.219.54 02/11 18:35
→ Sheffield3:問題 若有誤請指正 61.216.219.54 02/11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