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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文 http://tinyurl.com/yp3m4w 犯罪事實: (一)李權霖先透過戊○○認識丑○○並與丑○○約定打放水球讓 熊隊之對手贏球後,再由丑○○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向林建宏表示:如果配合打放水球即林建宏如於熊隊壘上 有人時,故意打不好,不要讓熊隊壘上的跑者得分,即有錢 可拿等語後,林建宏即予以應允。另辛○○亦於同日二十二 時餘許,向王建強表示如果配合打放水球即於打擊時故意被 三振或故意打不好,每合作一場球賽,可拿新臺幣 (下同) 十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等語,亦獲王建強應允。旋李權霖、 丑○○及戊○○等人並即向不詳之成年職棒簽賭組頭簽賭, 下注兄弟象隊於後述比賽贏球 (即熊隊輸球)。嗣李權霖、 戊○○、辛○○、丑○○、林建宏及王建強等人,並基於上 述共同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利用熊隊與兄 弟象隊在高雄縣球場舉辦第一三四場例行比賽之機會,由擔 任熊隊游擊手之林建宏在該場比賽時打放水球即在該場比賽 中打擊時,故意以擊出高飛球或滾地球方式,使兄弟象隊易 於守備,而讓自己出局 (林建宏該場比賽四次打擊中,有一 次雙殺打,一次三振);辛○○於該場比賽四次打擊,僅有 一支安打;丑○○則擔任先發投手;另王建強則因適遭調度 而未於該場比賽下場參賽,而共同以上開方式實施打放水球 之詐術,嗣因渠等雖施以上開打放水球之詐術,惟仍未能達 到操控比賽以使熊隊輸球之結果,終場熊隊仍以四比二擊敗 兄弟象隊,始未得逞。 (二)嗣李權霖、戊○○、丑○○於九十四年七月初某日 (即九十 四年七月九日前一、二日)復推由丑○○出面與辛○○約明 :由擔任捕手之辛○○於九十四年七月九日,熊隊與興農牛 隊在臺中球場舉辦之一六四場例行比賽時打放水球即打擊時 要打不好,守備時也要幫忙對方球員上壘,辛○○並可獲得 三十萬元代價。辛○○予以應允後並預先透過丑○○再由丑 ○○透過李權霖向不詳成年職棒簽賭組頭詐賭,下注興農牛 隊於後述球賽贏球,另丑○○、李權霖等人亦向不詳之成年 職棒簽賭組頭下注詐賭,均賭興農牛隊贏球。嗣辛○○即於 該場比賽中不認真打擊讓自己出局 (三次上場打擊無安打, 其中一次並遭三振),且於擔任捕手守備時,亦故意放水讓 對方球員得以趁機上壘,或返回本壘得分,致熊隊果於該場 比賽以七比三之比數輸球,而共同以此方式實施打放水球之 詐術,使上開不知情之成年組頭陷於錯誤而交付賭金。李權 霖、戊○○、丑○○三人除依約推由丑○○將三十萬元打放 水球代價交予辛○○外,並另推由丑○○另行將辛○○詐賭 所得之賭金三十萬元交予辛○○。另丑○○亦詐賭贏得八萬 元。 約定打一支安打應該是記者看完判決書的理解? 法官判決書裡沒看到這樣用語 都是採用"故意打不好"這字眼 記者比較怪 -- 實在,安心 咱ㄟ金鋒 1997亞錦對中國追平兩分砲 1998曼谷砲打朴贊浩 1998世界盃全壘打王我來要 2001世界盃日韓看我嘯 2003亞錦把王楠掛掉 2004奧運上原乎哩號 2006亞職大賽中國讓你尿 2006亞運對中國超遠陽春砲 2007台灣世界盃雙響砲 2007亞錦賽達比我照樣砲 十年金鋒 有球必應 to be continue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4.24.151
toya123:這篇文代表? 221.169.69.51 03/05 22:58
anthem:原本「應該」「有機會」可以2008奧運... 118.168.98.133 03/05 23:22
Yenfu35:這代表新聞報導和判決書內容有落差。請以140.113.191.152 03/05 23:23
Yenfu35:判決書為準。140.113.191.152 03/05 23:23
pingo0423:記者都常常自己當法官,不會奇怪啦... 211.74.82.41 03/05 23:32
jadaboy:Y板友說出我想表達的了 218.34.24.151 03/05 23:38
jadaboy:看到原文還有人幫球員護航 所以發了這篇 218.34.24.151 03/05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