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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che (Minche)》之銘言: : 縮址如下: : http://0rz.tw/e23Sv : 好像是改判禁賽十八場 : 罰金不變 : 別噓我 : 我也是在棒球板看到的 : 轉過來 : 但是不知道是真是假!!? 這應該是之前新聞寫現有規定如果不是終身禁賽最多18場,除非特地改規定, 但剛剛看了詳細規定,大師兄的行為在不修改現有規定下最多應該是15~18場, 主要引用的規則是第五條(Blog影響聯盟形象10場)跟第十五條(毆打行為5場), 第十四條嚴重影響比賽進行(最多3場)則很難說,硬要判也是可以, 畢竟是先丟手套被判出場後衝進場內...。 詳細規定條文引用如下: 2008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懲罰規定」 第五條「球員隊職員如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當行為或對外 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 正當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金一至十萬元、停賽一至十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 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以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第十四條「凡遭裁判驅逐出場(不含投出頭部觸身球遭勒令退場之投手)之人員,處罰金 一萬元,並應立刻離開場內,不得停留於球員休息室及著球衣觀眾席上,違者處罰金一萬 ,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於主審告知球團總教練後五分鐘內尚未離開者,加重處罰一萬 ,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於禁賽一至三場。凡遭禁賽之人員亦須遵守 上述規定,但得以隨隊參與賽前練習,一旦練習完畢應於開賽前離開場內,違者依相同規 定處罰」 第十五條「球團隊職員在比賽期間對球賽相關工作人員,採訪媒體及觀眾有言語侮辱行為 ,處罰金兩萬,並得禁賽一場;如有粗暴行為,則處罰金五萬,並得禁賽三場;若有毆打 行為產生則處罰金十萬,禁賽五場。情節嚴重者,得處永不得參與本聯盟比賽。 」 來源網址:http://www.cpbl.com.tw/news/Newsread1.asp?Nid=5596 -- _ / o // / o __/ __, _ _ , _ // _, /_ , (_/_(_/(_/ / /_(_(/_(/_ (__/ /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242.200 ※ 編輯: danie 來自: 61.57.242.200 (04/1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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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up:據了解尚未有正式消息宣告禁賽場次 118.170.37.241 04/1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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